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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物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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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物权ppt课件.ppt

    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 物权,回 忆 总 论,民法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物权】,对物权的学习前理解,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它与债权相对应。2物权法主要调整物的归属问题,债权主要调整物的流转问题。3没有物权就没有债权。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基础,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基础,1.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 物权法司法解释: 1)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 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物权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支配权、绝对权 客体是特定的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权利归属、利用、担保3、物权是排他性权利对世权同一物不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一物一权原则注意理解“共有”问题(一个所有权,主体二个),三、物权法,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支配关系的内容支配关系的变动支配关系主体与第三人关系物权法-狭义物权法,广义所有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全面支配关系(所有权)人对物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担保物权)占有关系,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所谓物权的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注意:多数学者认为追及效力认为包含上面之中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并行使其权利【例外:善意取得制度】,物在呼叫主人,1.甲有一辆自行车,交给朋友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給弟弟丙使用。后被甲发现,甲可否向丙(戊)取回?(丙使用被丁偷走,丢了,又被戊捡到)可以,追及效力2.如果,上案例乙把车卖给弟弟丙,而丙以是为乙的车,甲可否向丙取回?不可以,善意取得阻断追及效力(丙使用被丁偷走,丢了,又被戊捡到)谁可追及?甲不可以,丙(现在的所有权人)可以。(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案 例,例题,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日礼物。手表在林某第2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A.王某 B. 孙某 C.林某 D.郑某答案【 C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理解优先性:相对于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A.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B.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债权,先成立的物权后成立的物权,如果,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候,并办理了产权边变更登记。 房屋归谁?WHY,A.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a.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思考WHY)租赁权物权化【债权可对抗第三人,取得物权性质】,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租赁关系, 实质也是维护买受人利益,有利经济发展。所有权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的转变,如果,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候,并办理了产权边变更登记。 房屋归谁?WHY,b.破产中的,债务人财产上存在他人物权时,物权优于一般人债权别除权(担保物权优先债权,剩下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 取回权,别除权,甲公司有一栋楼(100万元),后甲进入破产程序。查明,一年前欠A公司50万元。半年前欠B公司50万元,而3个月前欠C公司50万元,但用公司楼做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ABC公司债权如何实现?甲公司楼拍卖后,C公司,先受偿50万。剩余50万,AB公司按比例个25万受偿。,B.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依性质能共存)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留置权质权)(2)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二、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也称为物权请求权。 性质: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请求权。,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行使方式: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此三个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恢复原状适用取得时效,他人非法占有的 特定物,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不得创设。,二、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P218-9,1.自物权与他物权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6.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方式: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一、 物权的确权请求权【确认之诉】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二、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1.返还原物请求权,A.享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物权必须是权利人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在权利人没有占有的权能时不能请求返还。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质权和留置权。B.必须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非法占有C.原物是特定物,2.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构成了妨害的,物权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排除该项妨害。3.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第三人的行为虽然还没有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构成现实的妨害,但是却有构成妨害的可能性时,权利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预防该妨害的发生。4.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基于其物权有权要求行为人对于标的物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三、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四、请求权赔偿损失,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别(了解),1.发生上的区别 发生或发生侵害的可能 违法性 过错 损害后果2.性质区别独立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3.内容区别 恢复支配状态即可 填补已发生的损害 可金钱赔偿 4.时效 取得实效 诉讼时效5.竞合可合并主张,补充说明,物权法38条: 物权的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重点】,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自身而言】物权主体而言是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具体包括:、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物权的变更-客体、内容的变更【狭义】、物权的消灭-相对消灭、绝对消灭,司考真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取得的继受取得?( )【2008-3-10】A.甲通过遗嘱继承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答案【A】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权利及意思表示为依据,而依法律直接规定取得物权(生产、征收、先占、时效取得)继受取得,依他人权利及意思表示取得(合同、继承),二、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然逻辑结果。1 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目的 ,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方法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动产占有(交付)-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占有的转移即交付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权利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2.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A.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相反证据证明B.凡善意信赖公示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承认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集中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司考真题(善意取得),甲乙二人出去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到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有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该相机眼熟,便向丁咨询,丁如实相告,乙遂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2008延-3-12】A.甲B.乙C.丙D.丁答案【B】丁善意取得 相机所有权,丁在处分,是有权处分,可以卖给乙,乙知情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及履行。所以,乙最后取得所有权。,三、物权变动【取得、消灭】的原因P223-224,1、民事行为-主要是基于合同原因引起的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民事行为以外原因- 公法行为(征收、没收)、事实行为(添附、先占、建造房屋)方面的原因( 28-30 条),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四、物权的变动模式(理解),(一)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立法模式A.意思主义立法例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交付/登记第三人B.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合同+交付/登记(事实行为)=物权变动C. 债权形式主义(折中主义)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登记(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我国立法选择【掌握】,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意思主义例外A.债权形式主义1.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有效的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2.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3.船舶、机动车特殊的动产,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B.意思主义立法例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动产抵押权 自合同生效时物权设立。【登记对抗主义】,(二)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不以登记或交付为其生效要件1.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政府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行为生效时生效2.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设立、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上述情形享有物权,处分时,依法律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称“宣示登记”,例,甲的父亲1月1日死亡,4月1日其结婚,6月1日继承财产完成登记。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1月1日生效】甲8月1日买房给乙。如果甲6月1日未办理登记,则乙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处分,可不办登记,要处分,必先登记】,链接-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五、物权的公示方法,A.交付动产B.登记-不动产,交 付,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交付的效力A.交付对抗主义转移占有为前,动产变动仅在当事之间发生效力,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交付物权也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日B.交付要件主义转移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交付物权不成立 】 德、中,我国动产交付的规定,我国原则采交付要件主义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动产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即生效,但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动产交付有四种方式,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23条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25条,简易交付,老王6月1日把牛借给老张用。老张此期间,觉得牛特别勤劳能干, 7月1日就和老王商议把牛买来,老王马上同意。则牛什么时候交付给了老张?7月1日。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27条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26条,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答案:B,登记,1.登记的概念将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在国家主管机关的登记簿上。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2.登记的效力,A.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依当事人合意就产生法律效力,但不登记不对抗第三人【不登记物权也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可对抗 】B.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合意外,还需要登记,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当时之间也不发生效力【不登记物权不成立不生效 】,我国登记的效力规定,a. 【原则】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物权法 187条动产抵押权登记时设立)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b. 【例外】 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物权法 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158 188 189) 登记不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物权法第15条),而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注意,物权法15条理解,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合同成立是债权行为的结果,和物权变动无关。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物权变动的基础【原因】)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的直接行为,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结果】),案例,1.甲卖房屋给乙,1月1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月1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问买卖合同什么时候生效?房屋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2.甲卖房屋给乙,1月1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登记。2月1日甲又卖房给丙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问,房屋所有权是谁?为什么?甲乙合同效力如何?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不动产登记物权变动才生效,所以归丙。登记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但甲乙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自成立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区分开。,司考真题(理解,区分原则,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21】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答案:B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处分,私自处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甲事后未取得处分权或得到乙追认,合同无效。但合同效力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根据善意取得,丙取得所有权。,链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3.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1、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2、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4.登记的种类,按照物权种类内容:所有权登记、用益物权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按登记目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A.更正登记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B.异议登记19条,1)异议登记的概念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异议登记。 2)法律后果(1)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2)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3)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C.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限制处分,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P231-234(了解),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草场所有权登记、集体所有林木登记、林木林地所有权登记、私人林木所有权登记用益物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草原使用权登记等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登记、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登记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等,综合案例分析,甲卖一辆宝马车给乙,1月1日签订了购车合同。1月2日交付车给乙,1月22号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1.问,买卖合同什么时候生效?车辆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给乙?答: 1月1号合同生效。 当事人合意,合同生效。1月2号车所有权转移,因为车是动产,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交付时所有权就转移。2.如果1月12号甲又把车买给丙,并办理登记,则所有权人是谁?答:丙。车辆交付是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登记,乙就不能主张所有权对抗丙,车归丙所有。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是动产,所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方式,但登记后才发生对抗效力登记对抗主义,如何理解“买卖不破除租赁”的原则,课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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