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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效力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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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效力ppt课件.ppt

    管理工程学院,合同的效力,管理工程学院,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管理工程学院,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八条,管理工程学院,合同成立后,根据情况的不同,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二是无效合同;三是可撤销的合同;四是效力待定合同。判断合同的效力,从合同的生效要件理解比较容易掌握。,管理工程学院,一、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管理工程学院,二、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满足一般生效要件的,导致合同具有不同的效力。,管理工程学院,(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有自然人和组织,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类。,管理工程学院,无行为能力人 : A.8岁以下的儿童 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A.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 B.已满16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管理工程学院,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但: 纯获利益的合同,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有效。,管理工程学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一般为效力待定合同。,管理工程学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的合同:(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追认就是事后予以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拒绝追认则为无效合同。(2)纯获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即在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管理工程学院,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管理工程学院,田某,现年16岁,一天她到当地百货大楼以1600元的价格为自己购买了一条项链。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并要求百货大楼退款,田某则称,自己虽仍上中学,但已经有自理能力,因而拒绝退回项链。请问:(1)田某的买卖行为是否已经生效? (2)田某的父亲要求百货大楼退款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3)如果田某购买的为价值30元的文具,其父是否有权主张百货大楼退款? (4)本案中,如果百货大楼得知田某为16岁,可否在田某之父主张退款前要求撤销本合同? (5)如果田某与百货大楼经理有亲戚关系,经理以帮助失学儿童为名捐给田某财物,实际上田某并非失学儿童,该合同是否有效?(本问考察合同生效一般要件的第三条),管理工程学院,案例 1994年3月,深圳市某校15岁的中学生张某见做股票生意很赚钱,想试一把,便偷偷将家中的存款提出8000元,在某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东帐户。几次交易后,张某不但分文未赚,反将8000元的本钱赔光。此事被其父母得知后,要求证券交易所赔偿。证券交易所表示,股票买卖,有赔有赚风险自担,不能赔偿。张某的父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从事股票交易的资格。因此,确认张某与证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买卖关系无效,判决证券交易所赔偿其8000元。,管理工程学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符合其他合同生效要件时,为有效合同。,管理工程学院,组织的行为能力? 合同的当事方是组织时,考虑到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为真正的权利人。我们这里主要考虑法人组织。法人通过其代表订立合同,有两种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管理工程学院,无论法定代表人还是法人代表,其职权都来源于授权,订立合同存在越权问题,但二者有很大不同。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来源于法律规定或法人成立时的约定,其行为一般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果超越职权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外,合同有效。如果相对人不是善意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应为效力待定合同,也有人认为合同为无效合同。,管理工程学院,法人代表的职权来源于法人的授权,其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一般为效力待定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管理工程学院,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民事行为才能生效。 这一结论也存有例外。我国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即为适例。,管理工程学院,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 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无须本人追认,即对其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49条,管理工程学院,表见代理与越权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49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法释二第13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50条),管理工程学院,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判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法人的经营活动;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该行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职务的安排是否有关联。,管理工程学院,业务员张某受甲商场委托,以不高于每台价格2000元的标准购进1500台彩电。张某遂与乙家电厂家协商签订了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000台彩电,每台价格1900元,共计3800000元。张某多采购了500台彩电,属于超越代理权,为无权代理.,管理工程学院,案例,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管理工程学院,2004年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李某保管。两个月后,李某辞职。不久前,甲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李某用甲公司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李某在收到商场30万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要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问:此案应当如何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管理工程学院,本案中,由于印签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甲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甲公司对该印签未妥善保管,表明甲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而商场并不知内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李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故甲公司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管理工程学院,(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管理工程学院,合同虽已生效,但因当事人缔约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合同。此种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如何判断意思不真实?法律有如下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管理工程学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54条,管理工程学院,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59条,管理工程学院,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通常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一方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或者乘社会供求紧张之机提出苛刻的条件,而当事人另一方因生产或生活所迫而又不得不接受这种苛刻的条件。例如:某设计院在与一个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一份规划图纸的合同中,利用对方对价格方面的无知,而索要高于市场价格的报酬。,管理工程学院,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管理工程学院,常见的欺诈手段,缔约时出示真样品,履行是“偷梁换柱”,以伪劣残次品代之。缔约时出示虚假说明书,或作误导性说明。伪造产品质量证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证明文件等手段,以假单位或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工程学院,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管理工程学院,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管理工程学院,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管理工程学院,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管理工程学院,撤销权的性质与效力,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可使合同自始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受欺诈人、受胁迫人有撤销权;在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误解人有撤销权;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遭受重大不利的一方有撤销权。,管理工程学院,撤销权的性质与效力,撤销权人可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主张撤销者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管理工程学院,例如:张某在乘坐出租车时,把一个皮包丢在了车上,因为包中装有十分重要的新开发技术资料和手提电脑一部,张某急忙通过电台寻找,三天过去了,但无人应答。张某十分着急,便登载了寻物广告,称有谁捡到者,必重谢8888元。当天下午,张某就接到出租车司机李某的电话。事后,张某感觉很气愤,便告到有关部门。认为李某是乘人之危的行为,要求李某返还8888元。,管理工程学院,这种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在以上几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也可以请求撤销,即当事人有选择权。但在当事人请求进行变更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管理工程学院,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55条,管理工程学院,(3)无效的合同,违反第三条要件的 这一条件主要规制了合同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无效的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意的拘束力丧失,而只能依法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合同。,管理工程学院,部分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法通则第六十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管理工程学院,无效合同的类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管理工程学院,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于以这种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其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以这种手段订立的合同以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管理工程学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故意地与他人串通一气,目的在于坑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而自己获利。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特点是行为人故意以合同这种合法的形式达到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只是当事人要利用合同达到的目的,以及合同履行引起的后果违反法律规定。,管理工程学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所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合同所进行的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都违反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有损国家主权,危及国家安全,违反社会秩序、公序良俗,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等。凡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管理工程学院,例如: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为了从事犯罪,签订合同互相约束等;违反道德的行为。如共谋开设妓院的合同;投机行为。如赌博合同等;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人身为抵押的合同、强制人身自由的合同;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共同垄断市场的合同、共同限制市场价格的合同;,管理工程学院,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招、投标中的围标合同、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违法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及虚假和容易使人上当的广告、宣传等手段,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违反劳动者保护制度的行为。如劳动合同中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等。暴利行为。如高利贷合同。,管理工程学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强制性规定进行,因为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约定所不能改变的。强调强制性规定,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的规定,多数是倡导性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经过登记;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不准买卖等。,管理工程学院,案例分析,2006年8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店铺,同年12月,刘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伙,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经营。解除合伙后,刘某店铺经营的非常红火,张某眼红,遂经常到刘某店铺闹事。2007年2月,张某与刘某再次签订一合同,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某反悔,不同意给付张某5000元。两人就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 第二个合同属于无效还是可撤销? 可撤销,管理工程学院,无效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管理工程学院,无效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管理工程学院,格式条款的成立:格式条款成立的特殊规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管理工程学院,格式条款的成立:格式条款成立的特殊规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管理工程学院,格式条款的成立:格式条款成立的特殊规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九条,管理工程学院,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管理工程学院,例如:雇工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例如:出租车司机事先与乘客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管理工程学院,1997年元月,外出经商的李某准备回家过春节,在公路上等候汽车,。因下雪后路面结冰,公路上车辆稀少。李某等侯多时,才拦到一辆个体出租车,但该车已挂出“停止营业”的标志,司机王某准备回家休息。李某说明自己要赶火车回家,再三恳求王某送至火车站。王某提出“路面太滑,如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并且加倍收费”。李某急于赶车,表示同意。当车行至一转弯处,由于路面太滑导致刹车失控,该车撞伤路边行人刘某后又撞到电线杆上,并将乘车的李某撞成重伤。李某要求司机王某赔偿,刘某也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害。王某称他事先与李某有约定,本人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损坏的车辆及对刘某的损害应由李某一人负责。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管理工程学院,本案中,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确认王某与李某事先达成的“如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的免责条件是否成立。如该免责条款生效,李某承担责任;反之,王某应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事先达成口头运送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王某所说的“如果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违反了合同法第53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李某既可以主张王某违约,也可以主张王某侵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管理工程学院,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做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管理工程学院,2、有效合同的特殊条件,当事人对合同拘束力的控制 附条件合同 附期限合同,管理工程学院,附条件合同,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管理工程学院,附条件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合法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特别约款。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以将来某一事实的发生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或者说合同的效力要延缓发生,只有当约定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其效力已经发生,但将来某一事实的成就将导致合同失效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依然有效。,管理工程学院,例如:甲乙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考虑其女儿如不调到外地工作,还需要居住此房的情况,故在合同中附了如其女儿调到外地工作,该租赁合同方生效的条件。甲与乙虽订立了合同,但不愿使该合同立即生效,而是待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时,即他的女儿调到外地工作时,该项合同才生效;若甲的女儿未调到外地工作,条件就不成就,该项房屋租赁合同就不生效。,管理工程学院,例如:甲乙约定,由甲雇乙给其开车,但合同中约定,若日后甲领到驾驶执照,则解除雇佣关系。,管理工程学院,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是顺其自然的,完全客观的。如果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的成就,则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是对人为地为了自己利益而改变客观条件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行为的惩罚。,管理工程学院,案例,王某与李某同为一个工厂的工人。王某患病在家休息。某月发工资,每个人被摊派必须认购每券一元的文化宫建设奖券三张,在工资中扣除购买费用,奖券连同工资一同发放。李某为王荣代领工资,并为王某抽出奖券三张。李某揭开奖券,发现其中一张中特等奖,奖金10000元。李某去王某家,告知其为王某抽奖三张,并问,如果中奖,奖金如何处理。王某说,如果中奖,两人平分奖金。李某即出示奖券,王某见中奖,当即反悔。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取5000元奖金。 受诉法院判决李某分得奖金 3000元,其余归王某所有。 请评析此案。,管理工程学院,附期限合同,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管理工程学院,附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合法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附加条款。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当事人约定只有在期限到来时才能生效的合同。期限未到来之前,该合同暂时不能发生效力。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其效力即终止的合同。,管理工程学院,例如,甲乙二人于1999年2月1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附有“三个月后合同开始生效”的条款,此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即该合同于1999年5月1日开始生效,在此之前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管理工程学院,例如,甲公司与乙船舶租赁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考虑到航行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不便规定租赁期限,故在合同中规定了“本次航行终了,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的条款。此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此次航行终了之时,该项租赁合同即告失效。,管理工程学院,案例张某欲自己购买一套设备建塑料加工厂,但因资金不够向刘某借款10万元。张某对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内可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一周转过来即可还款。”刘某说:时间不长,我也不急用,你打张借条我就给你钱。张某就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整,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张某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管理工程学院,半年以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经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工程学院,对于本案例,首先需要弄清该合同是附条件合同还是附期限合同?期限和条件的差别在于:条件是约定事实,是否发生不确定,如本案中的“开工时”。如约定的事实是一定会发生的,就是期限。在理解期限时,不要局限于年、月、日的表述,而是要约定的事实一定会发生。约定的事实不一定会发生,就是条件。,管理工程学院,本案的合同附款为“开工后第二个月”,工厂开工不是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所以本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本案例中,张某是否可以因条件未成就而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呢?张某为了自己获利,在工厂可以开工的情况下,将设备租给他人,致使工厂不能开工,这一做法显然是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张某应该偿还刘某的借款,并赔偿由此而给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管理工程学院,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此外,无权处分合同 的效力为效力待定合同,管理工程学院,(2)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确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51条) A. 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B. 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管理工程学院,注意:即使权利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仍 可善意取得该财产。,管理工程学院,村民甲因外出打工,将自己的一头水牛委托乙照料。乙因儿子结婚急需用钱,遂将该水牛以自己的名义卖给邻村的丙。因丙未带够钱,双方约定,三日后付款取牛。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卖牛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 B、乙卖牛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C、乙丙所订合同为无效合同 D、乙丙所订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管理工程学院,答案:A D,管理工程学院,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管理工程学院,答案: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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