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培训 法律法规ppt课件.pptx
内蒙古威斯特燃气公司,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内蒙古威斯特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王 佳,培训导入,各位同事!大家好! 欢迎大家参加员工安全生产培训! 自我介绍! 在培训开始前,先和大家分享一段电影视频!看完这段视频,我想和大家讨论几个问题!现在我们开始分享!,培训导入,培训导入,1、造成他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2、这部视频给我们什么启示?3、如何避免这起事故?,七,二,内容介绍,其他安全注意事项,案例分享,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知识,三,天然气安全基础知识,四,消防安全基础知识,五,交通安全基础知识,六,电气安全基础知识,六,四,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一,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摘选)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摘选)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摘选)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摘选) 六、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摘选)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八、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含义:通过人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本质: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促进生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范畴:工业企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及财产设备安全交通运输行业商业服务行业其他部门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 “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含义: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具有强制性。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既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宪法 法律基础法专门法律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安全生产标准矿山安全类劳动防护用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宪 法,宪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宪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也可以说,一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要以此为依据,不容违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法 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 它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二级大法。 他又可分为基础法、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三种。 基础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就是指安全生产法。它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它是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专门法律指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例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法、道路交通法等。 相关法律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例如:劳动法、建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是指由特定的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它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规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规章可以分为两类: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地方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仅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法规相抵触,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可分为5类:矿山安全类劳动防护用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四、安全生产法,其它国家安全生产立法情况 美国-1970年 日本-1973年 英国、德国-1974年 分别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规。 我国安全生产法立法时间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我们国家处在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90年代后,事故总量随着经济总量的增长而增长。到了2000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严峻,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死伤人数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在当时,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2、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3、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4、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5、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空间适用时间适用对谁适用(事事 时时 处处 人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的义务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的义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 B、火灾、交通事故 C、重大、特大事故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C、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D、以人为本,安全第一3、以下不属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定权利的是 。 A、调整岗位权 B、批评权 C、建议权 D、拒绝违章作业权4、以下不属于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 。 A、消除事故隐患的义务B、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C、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D、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随堂练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生活设施 B、福利设施 C、安全设施6、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 。 A、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B、枪支弹药 C、高压气瓶、 手持电动工具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教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8、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 ,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技术培训 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随堂练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9、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资格 B、许可 C、安全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A、防暑用品 B、防寒用品 C、劳动防护用品11、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B。” A、安全卫生设施B、劳动防护用品C、劳动防护工具 12、根据安全生产法,下列哪些属于从业人员的义务 。 A、自律遵规 B、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 C、危险报告 D、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3根据安全生产法,下列哪些属于从业人员的权利 。 A、知情权 B、建议权 C、拒绝权 D、紧急避险权,随堂练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五、消防法,立法目的,贯彻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消防法关于建筑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场所的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消防法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法对消防设施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消防法对火灾报警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谎报火警受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立法目的,特种设备定义,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使用规定: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检查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目的,危险化学品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急演练要求: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适用范围,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燃气用户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建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念,建设永恒的企业安全文化,谢谢各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