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电子商务物流法律法规ppt课件.ppt
第六章 电子商务物流法律法规,邢台技师学院电子商务教研室祁连荣,目录,第一节 仓储与保管相关法律法规,1,第二节 物流配送相关法律法规,2,专利权,Click to add Title,第三节 物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3,目录,第一节 仓储与保管相关法律法规,1,第二节 物流配送相关法律法规,2,专利权,Click to add Title,第三节 物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3,仓储与保管,仓储,保管,仓储是指在仓库中储存物品,是仓库储存和保管物品的简称,是货物从生产地向消费地转移的过程,在一定时间内储存于仓库的活动。,保管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按约定期限或者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的行为。,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内容条款,仓单的法律性质和内容,仓单是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填发的标明仓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书。,已经办理保险的保险人的名称、货物的金额及时间期限,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记载事项 【案例】:李某诉某果品有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 争议焦点:一个完备的仓单应该包括哪些必备的记载事项,这些记载事项是否影响仓单于法律上的效力。 案情及经过介绍:原告李某是某市个体水果批发商,从事大批量时令水果批发生意。,2000年4月中旬,李某根据朋友提供的可靠消息得知北方苹果歉收,依据多年从事水果生意的经验,李意识到这是一个发财的契机。于是,原告亲自跑到北方某城市联系果农,贩运回100筐一等苹果。由于贩运的苹果数量太大,原告自己所有的专门用来储藏水果的仓库已经满仓,容纳不下这批水果,于是,2000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某果品公司联系,商量租借该公司仓库储存货物的事宜。经商讨,双方订立了关于这批苹果的仓储合同。合同中就标的、数量、品种、期限等相关事项作了明确的约定,其中明确写明:“某果品公司为存货人李某储存一等苹果100筐。”2000年6月6日,李某将这批苹果运至某果品公司的水果储藏仓库,准备交付储藏。某果品公司派专人对该批水果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仓单 。,仓单明确记载果品的名称、产地、品种、等级和数量以及储存费,仓单上同时注明了填发仓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的签章。同时,对于入库的每筐苹果都贴上了标签2000年7月4日,双方约定的仓储合同到期,原告李某前去某果品公司的仓库提货。在清点货物的过程中,原告发现100筐一等苹果中有三筐是三等苹果,与其他97筐的苹果等级相差甚远。遂找到被告交涉,原告提出实际情况与仓单记载情况不符而要求以仓单记载为准由被告赔偿三筐苹果的损失。被告某果品公司认为,仓单所记载的事项不完全,缺少对存储期间的记载,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此仓单无效,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法律分析:仓单的记载事项对仓单于法律上效力的影响:仓单包括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包括两类,一类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类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前者为仓单必备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仓单无效,后者指可为记载,若未记载则按法律的补充性规定处理争议事项。(一)(二)(四)(八)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余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本案欠缺对储存期间的记载,可依合同法第391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仓单虽然没有就储存期间做出明确记载,但是有关货物本身状况的事项已经加以写明。在仅仅缺失存储期间约定的情况下,仓单仍然有效。最后判决被告对三筐苹果的损失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在实际中,仓储人经常会向存货人提供一些格式的仓单,这时存货人需要认真审查对方提供仓单的格式及记载内容,以防止自己权益受到侵害。,(1)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2)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3)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主体方面 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 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防范: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 陷阱: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防范: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 陷阱: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 防范: 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 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包装条款方面 陷阱:不写或填写不明。 防范: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 陷阱:不写明或不写。 防范: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 陷阱:结算事项不写清。 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违约责任方面 陷阱:少填违约责任或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防范: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陷阱: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 防范: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要求对方盖章、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1、保管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权利为按约定收取仓储费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的处置权利。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1)及时组织仓储物的验收入库 保管人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如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开具仓单的义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开具有效仓单。仓单应与仓储物的实际状况相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仓储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保管条件,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时,应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危险通知和催告义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5)接受存货人检查仓储物的义务 检查仓储物或者取样品。2、存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存货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有权按照约定提取仓储物,有权背书转让仓单。其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依约交付仓储物的义务 存货人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的约定,将仓储物交付给存货人。并向存货人提交仓储物的资料。特别是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更应该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述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2)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存货人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币种、结算方式等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用。存货人逾期不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可以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存货人应支付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杂费、修理费、转仓费等。 3)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按约定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取该物。,保管人验收义务【案例】:林某诉某仓储保管公司案【争议焦点】:仓储物的入库验收是保管人的权利还是义务?案情及经过介绍: 林某为某市从事水果零售的个体经营户。2000年3月,林某得知今年北方苹果歉收,遂北上进货。5月,林某与某种植红富士苹果的果农签订了苹果购销合同,并办理了货运手续,将该批水果运返其所在城市。但运抵不久,林某因仓储条件有限,无法在较长的时期内保证该批苹果的新鲜。,于是,打算与该市某仓储保管公司就该批苹果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某仓储保管公司为林某储存红富士苹果200箱,期限为60天,并对货物的质量、包装、验收、保管条件、计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林某按照约定将苹果运至仓储保管公司的仓库。入库时,林某突然接到电话说其在厦门的生意出了一点问题,要马上前去处理,于是就对仓储公司负责人张某说:“麻烦你替我把货放好,我马上要到厦门去提鲜桂圆。”张某与林某是幼时邻居,关系一直很好,便答应了,未经验收就把苹果存放在仓库中。两个月后,林某准时前来提取货物,但是在装货时发现其货物有部分已经腐烂,且重量不足,共损失约3万元于是,林某与仓储保管公司进行交涉,认为仓储公司在保管期间没有尽到保管的义务致使其苹果部分腐烂,应该由仓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仓储公司认为该批货物的腐烂是在货物入库时就存在的,而不是在仓储期间由于己方的疏忽造成的。因此,对于该批货物的部分腐烂不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遂将纠纷诉至法院。法律分析:仓储物的入库验收是保管人的权利还是义务?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中仓储保管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的入库验收义务,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推定仓储物在品种、数量、质量等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因此,仓储保管公司应当赔偿林某短缺的物品损失 。,保管人异状告知义务 【案例】:某印刷厂诉某储运公司案【争议焦点】保管物异状及时通知义务的履行。案情及经过介绍:2001年6月10日,某印刷厂联系了一批价值30万元的一级字典纸,由于本厂仓库已满,遂打算将这批纸存储在市内的专业储运公司。并与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合同就仓储物的名称、数量、现状、仓储时间、费用、出入仓时间、违约事项等做了约定。双方约定存放时间为40天,储存地点是储运公司新建的12号仓库。6月20日,某印刷厂根据合同约定将该批字典纸运往某储运公司的12号仓库。经工作人员章某检验后顺利入库存放。货物入库后,由于连降暴雨导致江河部分决堤,继而在当地引发水灾,6月30日保管员章某去仓库查看,发现12号仓库由于地势较高而未淹,但打开仓库门发现由于空气湿度过高,约有五分之一的纸出现霉点,章某认为这是天气突变引起,不是自己的责任,故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也没有通知某印刷厂。此后一直没有再去仓库检查,直至合同约定的出仓期至,印刷厂的工作人员在提货时发现约有二分之一的纸上出现霉点、发黄等霉变现象。,经检验,霉变首先是由于水灾导致了仓储空间内空气湿度过高而引起了部分纸张霉变,但由于没有采取相关隔离措施,继而又导致出现大面积霉变。印刷厂遂派人与储运公司交涉,认为对方在保管期间发现保管物霉变却没有及时告知,致使损失未能得到及时补救而扩大,因而要求储运公司给予合理的赔偿。储运公司则承认6月30日曾入库查看发现约五分之一纸张霉变,但其辩称这是因为水灾而造成,并非自己保管不善而引起,空气湿度与往年同期相比要高得多是不可抗力,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印刷厂此后先后四次以函电方式与储运公司磋商,储运公司均置之不理。无奈遂将储运公司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法律分析:本案焦点:保管物异状及时通知义务的履行。,水灾等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本案中之前五分之一的字典纸霉变确属水灾影响,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免责,因此被告仓储员对最初发现的纸张损失可以拒绝承担责任。然本案被告在发现有部分纸张出现霉变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继而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被告应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万元),保管人紧急处置权【案例】:赵某诉某仓储公司处置权案【争议焦点】:保管人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如何行使处置权?案情及经过介绍:2002年8月12日,原告个体工商户赵某与被告某仓储公司约定:仓储公司为赵某储存雪梨10吨,期限为40天,并对货物的质量、包装、验收、保管条件、计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合同订立后,赵某依约将雪梨运至仓储公司,入库验收后,赵某即去广州出差接洽雪梨的销路。,40天合同期满,赵某因未能及时联系到买主,故未在仓储期限届满时来仓储公司提取这批雪梨。某仓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赵某联系不上。王某怕雪梨腐烂便去仓库查看,打开箱子后,发现有的雪梨已腐烂,此时王某又采取多种途径与赵某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为避免赵某遭受更大损失,王某决定卖掉水果,最后共得款项12000元11月5日,赵某返回,要求仓储公司返还变卖水果的费用12000元,并认为王某变卖雪梨的价格偏低,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差价损失1000元。某仓储公司则认为,其可以返还赵某的雪梨变卖价款12000元,但自己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才出卖雪梨的,而且要求加收王某未能按期提取雪梨的部分仓储费以及替赵某变卖水果所支出的费用共1000元。双方都坚持自己的主张,互不让步,最后诉至当地法院。,法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对仓储物的紧急处置权。本案合同到期后,仓储公司有权通知并催告赵某前来领取仓储物,但赵某因故无法按期领取仓储物,自然应支付超期的仓储费。本案中被告负责人在依法履行了催告通知义务后,发现部分雪梨已烂,若不及时处置有可能损害其他仓储物的保管,并且可能加剧存货人的损失。这符合合同法界定的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仓储公司可以行使必要的处置权。因为合同法并未规定处置权之行使必在合同约定的仓储期限内行使,故虽然原合同所定之仓储期限已过,保管人仍得行使此种权利。,所以被告公司变卖水果是合理的,并且有权要求原告赵某支付水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告可将变卖水果所得款项,在扣除上述仓储费和必要的变卖费用后,将余款返还给原告。,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按约定期限或者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保管的义务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告知的义务损害赔偿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负担必要费用的义务风险负担的义务损害赔偿的义务,保管人的义务,寄存人的义务,1、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在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人的主要权利为按照约定收取保管费用。在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中,作为保管人基本上只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这是保管人的一项最为主要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和保管方法。若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保管场所或保管方法进行保管。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对于有瑕疵的保管物或者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物,保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措施。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保管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保管人一般得亲自履行保管义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保管人因特定事由不能亲自履行保管义务除外。保管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期间,保管人一般负有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2)通知义务 在保管期间,保管人负有危险通知义务和第三人追索的通知义务。保管物出现因自然原因或第三人的侵害可能导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危险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管或者执行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向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人未能尽到前述通知义务造成保管物不能归还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物是被依法保管或执行的除外。 3)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若该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孳息的,保管人应将该孳息一并返还给寄存人。 4)损害赔偿义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属于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寄存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寄存人的基本权利为领取保管物。义务主要有:,1)告知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2)支付保管费和必要费用的义务,【案例分析】:1、仓储合同界定【案例】:周某诉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案争议焦点:当事人之间是仓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案情及经过介绍:2002年11月15日上午,原告周某从卖主姚某处购买了5000斤2号钾肥,每斤的价格为11.2元(已包装),共计付款56000元。原告付讫货款后,打算仍将货物置放于姚某原来储藏货物的仓库内,即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210号仓。姚某表示同意。随后,姚某把仓库原锁取走,并带周某重新买了一把铁锁。锁钱由姚某支付,并经由其手将该锁与两把钥匙交由周某持有。上午11时左右,周某、姚某二人用新锁锁好仓门后,到货场办公室办理仓储手续。,姚某将原210号仓,编号为9821001的提货凭证交还货场办公室的经办人李某,并交付了截至11月15日的仓储费。同时,原告办理了210号仓的存储手续,进仓编号为9821010,存根联由被告存查,提货凭证作为货主提货联交由原告保存。进仓登记存根与提货凭证证明:存货单位是河南,货主姓名为周某,货物名称为2号钾肥,货物数量自理,存放于210号仓,进仓时间是11月15日,备注栏写收费标准每天15元。次日晚12时许,在未审核某男子(原告诉称为姚某)的提货凭证且未审核其进仓登记的情况下,打开货场铁门放该男子所带领的东方牌货车及装卸工若干进入场内。该男子顺利打开210号仓的门锁,和同来的装卸工进入210号仓将原告存放于仓库内的50包钾肥拉走。货场值班员当时未做任何干预和盘查。,同年11月17日上午10时许,原告周某来到货场发现其存放于210号仓内的货物有所减少,经查点发现少了50包,遂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以不知情且未发现货仓的门锁有异为由拒绝负责。原告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向某市法院起诉。原告周某诉称,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仓储合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而被告辩称:我方与原告方直接是房屋租赁关系,根本不存在仓储保管的法律关系。即2002年11月15日,原告从姚某处购买了2号钾肥后,向公司租用210号仓存储这批钾肥,租金每天15元,其他一切事宜均由原告自己负责。原告于存货当天就已用新买锁头将该仓门锁上,并自行持有210号仓的仓门钥匙,这批货物完全由原告自己看管,因被告并没有仓门钥匙,无法看管货物,租赁期间货物被人拉走是原告自己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不予以承担。,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仓储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转移的是财产的占有、使用权。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之间建立的是租赁合同关系,理由主要是:被告认为原告将购买的钾肥储存在被告的210号仓内,原告自买锁头将仓门锁上,因此该货物完全由原告自己看管,因被告并没有仓门的钥匙,无法看管货物,钾肥被人拉走的责任也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从法律上来讲,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将出租物交付承租人。那么,被告是否将210号仓交付原告使用了呢?,虽然原告确实是掌握了仓门的钥匙,但是,210号仓仅仅是被告货场的一个仓库。该仓库位于货场内,而整个货场又有铁门把守。因此,原告是无法自行使用210号仓的,该仓实际上仍处于被告的控制和管理之下,原告并未得到210号仓的使用权。并不符合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界定。本案中,原告将新购买的货物存入被告的210号仓中,并办理了入仓手续,交纳了仓储费,符合合同法对仓储合同的界定。进一步说,本案中,原告所递交的进仓登记和提货凭证记载的内容,都属于仓储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当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而本案中,被告方的货场值班员在未审核外来人员的提货凭证和核对进仓登记的情况下,打开货场铁门,放外来人员入内,造成原告货物被他人拉走的损失。所以被告应对原告货物被他人拉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合同的索赔时效,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保管人的报酬请求权、费用偿还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也为一年,诉讼时效均自合同终止时算起,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案例】: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 争议焦点:订立了仓储合同后,存货人一直未交付货物,该仓储合同是否成立?案情及经过介绍:2003年7月,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从外地采购了一批真皮皮鞋,因为库房紧张,这批皮鞋无处存放,于是被告联系了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准备就此批皮鞋签订一份仓储合同。2003年7月20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为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仓储保管真皮皮鞋一批,时间为6个月,从2003年7月23日起开始计算期间,保管费为2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为履行该合同开始积极准备仓库,进行腾空和清扫整理工作,并专门为储藏真皮皮鞋采取了一定的措施。,2003年7月21日,原告收到了来自另外一个公司的要约,要求和原告签订一份仓储合同。但原告考虑到目前仅有的空库已将用于储存被告的货物,因而拒绝了这家公司的要约2003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来紧急电报,声称由于皮鞋供货商违约,原定储存的皮鞋无法采购入库,因此不再需要原告提供仓库保管货物了。(后经法院查明,被告违反已订立的仓储合同是因为在23日之前,该公司找到了另一家愿意以更低保管费提供服务的公司。)原告当即打电话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以货物还未入库,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分析:一种意见认为,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一样都是实践性合同,须以保管物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故本案不涉及违约问题,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以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要求是合法的,仓储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应判决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违约,向原告储运公司支付违约金。 仓储物的交付,是存货人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其不及时交付仓储物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应负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由于违反合同之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管费2万元。,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都是为他人货物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在范围和形式上比仓储合同更广,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可以签发仓单,保管合同仅出具保管凭证;cangdan仓单可以抵押、转让,保管凭证不可仓储合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保管合同是过错责任原则仓储合同的仓储物是动产,保管合同可以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等,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目录,第一节 仓储与保管相关法律法规,1,第二节 物流配送相关法律法规,2,专利权,Click to add Title,第三节 物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3,物流配送相关法律法规,配送,配送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在经济区域范围内,对货物进行拣选、加工、包装等作业,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到客户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物流配送合同,物流配送合同 指配送人根据用户需要为用户配送商品,用户支付配送费的合同。,物流配送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物流配送合同的类型,指配送人接收用户的货物,予以保管,并按用户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在指定时间送至用户指定地点,由用户支付配送服务费的合同。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能获得商品销售的收入,指配送人在将物品所有权转移给用户的同时,为用户提供配送服务,由用户支付标的物价款和配送服务费的合同。销售企业与用户签订的销售配送合同物流企业与用户签订的销售配送合同,物流配送服务合同,物流销售配送合同,物流销售配送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双方在配送中的法律地位,要求用户支付配送费的权利要求供货单位按照约定提供配送货物的权利要求用户及时接收货物的权利要求用户提供有关配送业务的单据文件的权利,安全、及时供应的义务按照约定理货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告知义务,权利,义务,物流企业在配送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双方在配送中的法律地位,接受配送服务的权利及时检验配送服务质量的权利,接受配送服务的义务支付配送费用的义务履行协作的义务,权利,义务,用户在配送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目录,第一节 仓储与保管相关法律法规,1,第二节 物流配送相关法律法规,2,专利权,Click to add Title,第三节 物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3,包装,起到美观作用,定义指在物流过程中为保护产品、便于储运、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以及相关规定采用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物品包封并予以适当装潢和添加标志的工作总称。,保护好产品,物流的起点,与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包装要求,物流包装的要求,运输包装的要求,销售包装的要求,包装条款需注意的事项,1、包装要符合货物本身性能的要求2、包装应满足物流各个环节的要求3、对外贸易货物包装要符合国外消费的习惯4、包装应符合人们对“价廉物美”的要求,一般货物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特殊货物包装的基本要求,图案设计文字说明条形码标识,明确包装材料和包装规格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明确包装由谁提供和包装费用由谁负担,普通货物、特殊货物包装的法律法规,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