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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5.1—新《消防法》解读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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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5.1—新《消防法》解读ppt课件.pptx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解读,法制科 宋国青 2019.5.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修改背景及意义二、修改内容解读三、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四、消防执法模式解读,一、修改背景及意义,1、何谓法律修正?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法律的修改一般分为“修订”和“修正”:“修订”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修正”一般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而且“修正”的部分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修正后的条款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一、修改背景及意义,2、消防修正案的背景和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消防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一、修改背景及意义,草案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可见,本次修正主要是为配合国家机构职能划转而进行的法律上的衔接,另外从实际修改的内容看,还有一部分是在消防队伍转隶后机构称谓的调整。,一、修改背景及意义,此次消防法修改,适应了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职能调整的需要,对于甲醛消防法治建设、推动消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修改的消防法调整完善了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构建了新的消防监管体系;修改了相关机构名称,体现了中央关于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确立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法律地位。,二、修改内容解读,解读: 除了审批部门变更外,此条主要有两处重要修改: 一是法律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更大,删除了原来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二是由于不需要“设计备案”,因此增加本条的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也就是说,虽然取消了“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义务。,解读: 办理机关的变化和“审核”变“审查”。 从法律上明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以及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解读: 此条变化相对较大。 一是从违法情形看,少了一个,删除“消防设计备案经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是因为前面已经解读了,新法已经没有“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 二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在本条规定的4种违法情形中,仅有“(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承办,其他的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在以后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条规定的其他三种情形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读:本条主要是配合58条、59条关于“三停”的执法主体的变化。同时授予作出“三停”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强制执行权。,其他修改条款: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第七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其他修改条款: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主要为称谓的修改,值得注意的是,以后执法的称谓为“消防救援机构”,而灭火救援机构称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消防法修改之处,(1)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2)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3)住建部门承担部分信息报送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11/15/2022,(4)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5)新的称谓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11/15/2022,消防法修改之处,(1) 消防救援机构保留了消防监管职能。消防监管仍由本级政府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仍然承担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有权进行消防行政处罚。(2)消防救援机构保留了火灾调查统计职能。,11/15/2022,消防法保留之处,(3)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仍然是法定要求。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投用或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3-30万元罚款。(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5)派出所的消防监管职能未变。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11/15/2022,消防法保留之处,三、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执法,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11/15/2022,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八、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11/15/2022,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十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11/15/2022,十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随着消防法的修正,相信很快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公消2010382号)也会废除,重新有新的指导意见出来。,11/15/2022,四、消防监督执法方向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2019年1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创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四、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信用支撑。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四、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四、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在按照抽查计划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坚持协同推进。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四、 “双随机、一公开”主要工作,(一)统筹建设监管工作平台。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为依托,建设本辖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二)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四、 “双随机、一公开”主要工作,(四)统筹制定抽查计划。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五)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制定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对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四、 “双随机、一公开”主要工作,(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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