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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的法定形式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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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的法定形式ppt课件.ppt

    第六章 证据的法定形式,本章主要内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第一节 物证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评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 -(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赫伯特.麦克唐奈,一、物证的概念和特点,(一)物证的概念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广义的物证: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狭义的物证: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在英美国家,物证主要是指:送检物品当事人的身体外形现场勘验文件的外形特点(即非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时),(二)物证的特点1.物证的突出特征是具有较强的客观性。2.物证一般具有“双联性”。任何证据都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物证的关联性一般表现为连接两个事实要素的桥梁,一方面连接已知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连接未知客体3.物证的证明往往具有间接性。物证不能自己走上法庭,它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4.物证通常具有不可替代性。5.物证的使用往往要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二、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一)物证的分类按形态不同,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按体积和质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巨体物证、常体物证、微体物证按检验的科学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物理物证、化学物证、生物物证按证明案件事实所依据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形象特征物证、成分特征物证、习惯特征物证、气味特征物证,(二)物证的表现形式,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实施违法或犯罪的工具遗留在现场的物品违法或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违法或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表现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在违法或犯罪过程中或之后,行为人为掩盖罪行,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能够表明行为人无责的各种物品或痕迹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警犬气味鉴别意见能否成为法庭证据?,第二节 书证,只有文书要求提供“最佳证据”-文书的原件;对于不含文书的物品,法官不得排除描述该物品的口头证言而要求提供该物品本身。当然,如果一件物品,比如一枚警徽,一支手枪,一枚定婚戒指,或者一块墓碑,上面带有数字或者铭刻有其他内容,将其视为物还是文书,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 (美国学者)迈考密克,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的内容必须能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书证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二、书证的表现形式,载体:纸张、金属、石块、木片、布帛等记载方式:手书、印刷、打印、雕刻等,三、书证的特征,1.具有直接证明性2.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一般比较明确。3.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以物质材料为载体,借助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常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一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状态所决定,必要时需借助鉴定书证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个别片段书证和物证在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差别,四、书证的分类,1.根据内容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图形书证2.根据是否由国家机关或公共职能机构依其职权而制作,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3.根据形式、格式、制作程序等要件是否必须符合法律的专门规定,分为:一般书证与特别书证4.根据内容和性质的功能,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记录性)书证5.根据制作方法和内容来源不同,分为:原生书证与派生书证,案例,自诉人杨怀远诉称:1988年5月底,被告人张士敏在上海文学杂志小说界上发表了长篇小说荣誉的十字架,小说的主人公于妙根与自诉人杨怀远的经历、身份、行为特征有一百余处相同,使读者将主人公夫妇视为两自诉人。被告人在小说中虚构了三个情节,对自诉人进行了恶毒的诽谤,使自诉人的精神受到创伤,人格受到侮辱,几乎酿成家破人亡。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宪法第三十八条。根据刑法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士敏辩称:荣誉的十字架是一部纯文艺小说。小说采用了杨怀远的一些素材,这在小说创作中是允许的。因为文学作品是源于生活的,虚构是小说创作的基本规律。自诉人的指控是不懂文学创作及其规律的表现,无法律根据,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问:是否可以将小说中的内容作为书证来判定张士敏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第三节 视听资料既然录音磁带是可采纳的,那么雷达接收产生的照片也应是可采纳的,或者更确切的说,任何其他形式的照片都应是可采纳的。 西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1、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计算机、电子磁盘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所反映的主要是客体的声音特征和形象特征。,2、视听资料的特点 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成分的载体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具有动态直观性对其审查判断需要依赖科技手段,二、视听资料的分类,声音资料、图像资料、音像混合资料录音证据、录像证据、计算机证据、其他电磁音像证据原始视听资料、复制视听资料公开制作的视听资料、秘密制作的视听资料作为案件事实要素的视听资料、作为案件证明手段的视听资料,三、视听资料的意义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动态的证明手段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新的保障手段促进了收集证据和法庭举证方式的革新,四、外国关于视听资料的立法与理论视听资料是当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证据,但外国立法尚未将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而是将这一证据归入某一传统证据。将它的制作与窃听结合在一起进行规定,如德国、法国讯问时使用录音、录像,如英国、俄罗斯基于影响陪审团对证人可信性的印象及无法进行交叉询问,因此对录像证据的使用加以限制,如美国,偷录的录音是否合法有效?,第四节 证人证言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的、无所顾虑的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众所周知,证人可能被指使 作伪证-可能会有人威胁证人,如果说 出真情,就没有好结果-他们会因吐露 真情而遭到惩罚。 (英国法官)丹宁,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一)证人的概念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的有关情况,应当事人要求或人民法院传唤到庭作证的人。分为:普通证人与特殊证人健康证人与残障证人关系证人与无关证人清白证人与污点证人目击证人与传闻证人,(二)证人的资格条件1、积极条件:了解案情能正确表达意志,并能认识作证的 法律后果是自然人,2、消极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我国刑诉法第60条),与证人条件有关的几个问题小孩能否在案件中成为证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否作证人?单位能否成为证人?,(三)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1、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2、特点:以自然人的口头陈述为表现形式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发生变化具有不可替代性,二、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一)感知阶段(二)记忆阶段(三)表达阶段,三、证人证言的意义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证人证言具有相对较强的客观真实性证人证言是“活”的证据,具有生动、直观、直接等属性证人证言还可能反映案件的有关证据线索,为司法人员进一步收集调查证据提供帮助,四、外国关于证人证言的立法和理论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特别是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英美法第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待证人证言的理论观念及立法规定,都有明显的差别。分述如下。,(一)关于证人的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证言在证据体系中享有核心地位,美国更有所谓“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的说法大陆法系国家更重视物证和书证的作用,(二)关于证人的范围1.英美法系国家,证人的范围非常广泛,泛指一切向法官提供口头证词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包括当事人。证人分为专家证人和非专家证人。2.大陆法系国家,证人指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证人证言称为第三人声明,与当事人陈述及鉴定意见等分章规定。,(三)关于证人的资格,1.英美法系国家:受陪审团以及当事人主义的影响,对证人资格有较严格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陪审团或法官的主观臆断。2.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对证人资格未作特别的限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及采取自由心证主义的证据制度,对证人资格的限制没有太多的必要性。,(四)有关证人证言的程序规则,1.英美法系国家,证人作证的程序比较比较复杂,作证的过程以当事人为主导,但法庭应当对询问证人和出示证据的方式和次序加以合理的控制。2.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作证的程序由庭审法官主持,体现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询问证人由法官进行,法官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在询问证人之后当事人向其提交的问题,法官可以令证人相互对质,或者令其与当事人对质。,37,http:/,会议议,第五节 当事人陈述被告人是一个理性的、负责的主体。如果刑事诉讼程序被作为这样一种程序来对待,而不是仅仅将它作为一个获得有关事实方面的正确裁决的工具来对待的话;那么,被告人就应当享有听证的机会,并被允许发表他们自己的意见,否则,法庭就没有承认他作为一个理性参加者的诉讼地位。简言之,被告人既应当享有权利,也应当承担义务。其义务应当包括提供证据和接受交叉询问等内容。 格林,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陈述主体的特定性:当事人陈述指向主体的惟一性:法院陈述内容的双重性:真实和虚假陈述时间的限定性和事后性,40,http:/,会议议,(三)当事人陈述的分类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书面陈述、口头陈述原告陈述、被告陈述、第三人陈述、 共同诉讼人陈述、诉讼代表人陈述,(四)当事人陈述的意义有助于法院确定管辖权,划定案件审理的基本范围有助于查清案情,正确断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进行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42,http:/,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一)概念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他们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主体:必须是案件的适格的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及共同诉讼人。内容: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而不包括当事人有关诉讼请求、对事实的评断和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形式上: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时间:必须在诉讼开始到当事人最后陈述程序结束这一段时间内。,43,http:/,会议议,(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特点陈述指向主体的惟一性陈述主体的排他性 陈述内容的特定性陈述时间的限定性和事后性,44,http:/,会议议,(三)自认1、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已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2、自认的条件: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必须向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作出,45,http:/,会议议,3、自认的分类 根据时间和场合的不同,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又称审判上的自认、裁判上的自认,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作出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为真的意思表示。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诉讼外的自认:又称审判外的自认、裁判外的自认,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之外所作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根据客体不同,分为:,对事实的自认: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认其为真的意思表示。对诉讼请求的自认: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承认。法院可据此作出于自认者不利的裁判。各国一般将此称之为“认诺”。,根据是否附加限制,分为:,完全的自认:又称无条件的自认,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事实全部予以承认。限制的自认:又称附条件的自认,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事实在承认时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如被告在承认向原告借款的同时,后又归还了借款;被告仅承认向原告借款5千元,而非原告所主张的1万元。,根据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分为:,明示的自认: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所主张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承认。默示的自认:又称准自认、拟制的自认,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所主张的事实,既未明确表示承认,也未明确表示否认,而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自认。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49,http:/,会议议,4、自认的效力具有无须举证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对法院具有拘束力,50,http:/,会议议,5、自认的撤销自认的当事人,证明其所作的自认系出于错误而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的自认系被诈欺、胁迫或者因他人犯罪性质的行为不得已而作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自认,本人知悉后立即撤销的自认与法院知悉的情况正好相反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52,http:/,会议议,三、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陈述(一)概念:刑事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自己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主体: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指向主体:公安司法机关内容:被害人就其被犯罪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所作的陈述,53,http:/,会议议,(二)刑事被害人陈述的特点陈述主体的不可替代性证明的直接性陈述内容的倾向性陈述的综合性,(三)刑事被害人与证人的区别,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陈述的心理基础不同作假证的法律后果不同,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概念和特点1、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也称口供。2、特点 可以直接、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虚假的成分较大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分类,承认,即供述否认,即辩解揭发,即攀供(有的为口供,有的为证人证言),(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有利于办案人员迅速查明案情有利于发现其他犯罪线索和嫌疑人可以核实其他证据可以反映其悔罪态度是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运用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既要重视供述,也要重视辩解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正确理解“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精神,59,http:/,会议议,五、外国关于当事人陈述的立法和理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不把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来对待,而是把当事人陈述与自由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结合起来,规定在言词辩论之中。其理由是:当事人关于事实的陈述是证明对象,而非证据事实,没有人能为自己的案件作证。大陆法系国家:只对诉讼上的自认作出明文规定,而对诉讼外的自认则未作规定。诉讼上的自认产生不利于已的裁判结果,具有较其他证据为大的证明力。并且,自认的成立纯粹是出于自认者的意愿,并非法院行使调查权或当事人举证所致。当事人在正式陈述中对他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诉讼请示加以承认,可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六、外国关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立法和理论,(一)被告人在供认有罪时英美法系国家: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供认有罪,则构成有罪答辩,法官对案件不再进行开庭审理,而直接进入量刑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即使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全部承认,也只是作为证据之一,仍须开庭审理。,(二)被告人在作有利于自己的陈述时,英美法系国家:如果被告人放弃沉默权而作有利于自己的陈述时,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证人,其陈述应当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且被告人负有不得作伪证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如果被告人作有利于自己的陈述,则被认为是行使辩护权,不会受到伪证罪的指控。,(三)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的渊源: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沉默权规则的渊含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而且并不因此受到强迫,也不因此受到不利的推论美国的“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你的回答有可能证明你有罪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无力聘请,政府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第六节 鉴定意见鉴定人传达推论,证人传达事实;鉴定人提出大前提,证人提出小前提;证人是证据方法,鉴定人是法官的辅助者。 -(日本学者)上野正吉,一、鉴定人的概念和特点,(一)鉴定人的概念鉴定人是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在我国包括:社会鉴定机构(非官方)的鉴定人侦查机构(官方)的鉴定人(根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二)鉴定人的特点,其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组织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是诉讼参加人,(三)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鉴定人须具备专业知识,而证人不需要鉴定人一般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有可选择性,而证人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而证人不需要鉴定人享有查阅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特定情况下拒绝鉴定、获得鉴定费用等权利,而证人无上述权利,(四)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五)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了解和查阅鉴定所需材料,以及要求补充鉴定材料的权利特定情况下的拒绝权独立进行鉴定,不受外界干涉和影响报酬和费用的请求权2、鉴定人的诉讼义务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妥善保管鉴定材料,遵守鉴定程序和鉴定纪律接到通知后,按时出庭当众陈述鉴定意见,并回答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等的提问,二、鉴定的概念和过程(一)鉴定的概念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二)鉴定的过程鉴定人接受鉴定对鉴定资料的分析判断作出鉴定意见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三、鉴定意见的概念和特点是指鉴定人接受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如下特点:主体的特殊性专业性和科学性书面性属于“意见证据”,即只针对案件事实,不涉及法律问题,四、鉴定的分类同一认定型鉴定意见、种属认定型鉴定意见、性质状态型鉴定意见痕迹物证鉴定意见、文书物证鉴定意见、化学物证鉴定意见、生物物证鉴定意见、音像物证鉴定意见确定性鉴定意见、非确定性鉴定意见化学鉴定、物理学鉴定、生物学鉴定、遗传学鉴定、人类学鉴定、医学鉴定、精神病学鉴定、心理学鉴定、会计学鉴定、工程学鉴定、考古学鉴定等,五、测谎鉴定(一)测谎鉴定的概念又称心理测试或心理测定,是鉴定人根据心理学、生理学、语言学、现代电子学和其他应用科学技术的有关原理,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测量被测试者回答问题时的生理反应,以确定被测试者当时的心理状态,判断其回答的可靠程度的鉴定形式。,(二)测谎的基本原理,人在说谎或记忆中的一些事件再现时产生的心理活动必然引起一系列的生理反应,如血压、呼吸、脑电波、声音、瞳孔、皮肤电的变化,它们一般只受植物神经系统的制约,而不受大脑意识控制,通过仪器测试这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可以分析其心理的变化,从而判断其回答是真是假。测谎仪测试的是心理参量,而非言语本身。,(三)测谎步骤,了解案情,建立正确的信息搜索方向了解被测试者的个人情况编制测谎计划让被测试者了解测谎过程,做好准备被测试者只回答“是”或者“不”,(四)关于测谎结论的争议,认为不可靠认为可以成为侦查向导,但不宜作为定案根据完全承认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六、鉴定意见的意义对专门性问题的科学认识延伸法官的认知能力提供各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作为证据形式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证明作用、间接证明作用或印证和补强作用是法官判断事实的重要依据,七、外国关于鉴定意见的理论和实践英美法系:将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并完全视鉴定人为一种证据方法。但专家证人不能像普通证人那样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在有关事实材料的基础上作出推论。大陆法系:将鉴定人与证人区别对待,视鉴定人为法院的助手甚至是同僚,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依然坚持自由心证,不受鉴定人意见的束缚和限制。,第七节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勘查无论怎样周密细致,如果不能将其结果正确表现在笔录上,也是没有意义的。笔录的使命就是为在日后看到它的第三者,特别是检察官、审判官面前能再现勘查时的情况,像直接见到活生生的现场一样容易被理解、被认识,从而充分发挥其作为证据的价值。 -(日本学者)钢川正雄,一、勘验笔录是指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侦查人员、司法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时所制作的记录。它由三部分组成:现场文字记录:记载现场实地勘验结果的文字材料现场绘图:运用制图学的原理和方法,固定和反映犯罪现场情况现场照相:对现场的局部和全貌进行拍照,(一)现场文字记录的内容结构前言部分:受理报案的情况,包括现场保护的情况;参加现场勘验指挥员和侦查技术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现场勘验的日期和起止时间,当时的光线和温度等情况叙述事实部分:现场状况,包括现场状态;检验方法与结果;现场上发现的矛盾和反常情况结尾部分:对现场发现的尸体的处理情况,包括发现提取物的登记;记录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照相、录像的内容和照录镜头的数量;参加人员签名;见证人签名,(二)现场文字记录制作的要点笔录记载顺序应当与现场勘验的实际顺序一致笔录记载内容要客观准确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三)现场绘图的表现形式,平面图平面展开图立体图现场立面图剖视图综合图分析图,(四)现场照相的表现形式,现场方位照片现场全貌照片现场重点部位照片现场细目照片,(五)对勘验笔录制作的一般性要求由侦查、审判人员主持制作邀请见证人见证,通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应由勘验人等签字或盖章,二、检查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对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人身、尸体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客观记录。其类型包括:物证检查笔录尸体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三、现场笔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它只适用于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其直接目的是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依据。,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特点,属于客观记录具有综合性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间接性具有规范性,第八节 电子证据,如果说在物质世界、能源世界里,人们主要靠所谓的神灵,证人与实在之物以至于“能源证据”来定案的话,那么在信息世界里这些所谓的传统证据肯定退居次席,惟有电子证据才是解决法律纠纷与纷争的制胜武器。换言之,在信息世界里,电子证据当仁不让地成为了新的“证据之王”。,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狭义的电子证据:仅指数字式证据广义的电子证据:包括数字式证据和模拟式证据,电子证据同七种传统的证据形式相结合,可以分别形成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当事人陈述、电子勘验笔录、电子鉴定意见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在世界各国渐成趋势,二、电子证据的种类,根据所依存的信息技术不同,可以分为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和其他电子证据根据形成机制不同,可以分为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电子设备存储证据、电子设备混成证据根据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系统环境证据,三、电子证据的特点,存储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可以无限地快速传递其解读方式是间接式的,课后思考,分别列举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法定种类。当事人能否直接向鉴定机关提出鉴定申请?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进行补充鉴定?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进行重新鉴定?,1.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处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2.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请问,该录音带属于(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C视听资料 D书证,4.贾某因涉嫌诈骗罪被D县公安机关依法拘传讯问。自被拘传之日起,贾某在侦查阶段享有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自行辩护B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C另行委托辩护人D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5.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搜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B某贪污案,为查明账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6.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账款8万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C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7.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初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红有义务作证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8.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意见使用()A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B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C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D经依法登记的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参考答案,CBCABABDADABACD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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