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国际税务筹划通论ppt课件.ppt
第十四章 国际税务筹划通论,第一节 国际税务筹划概述第二节 国际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第三节 利用国际避税地的税务筹划第四节 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本 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达到下列要求:(1)掌握国际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2)掌握国际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3)掌握利用国际避税地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4)掌握跨国公司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利用国际避税地税务筹划,国际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本 章 教学内容,国际税务筹划概述,本 章 教学重点,为了实现本章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应以下列内容作为本章教学重点:(1)国际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2)利用国际避税地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3)跨国公司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本 章 教学难点,国际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第一节 国际税务筹划概述,一、国际税务筹划概念 在不违反相关国家的有关法律(主要是税法和税收协定)和国际公认准则(惯例)的前提下,跨国纳税义务人为实现企业全球财务目标,而进行旨在使全球税务负担最小化的一种税务谋划或规划。 国际税务筹划不是国内税务筹划的简单延续,(一)国内与国际税务筹划的联系 动因相同:追求自身利益 目标一致:通过税收负担最小化,实现企业全球所得最大化 互相依存:国内税务筹划是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国际税务筹划为国内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多备选方案方法、技术相同或相似,【例】在中、德两国签订的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规定:如果中国公司在德国设有子公司,且中国公司在德国子公司中控制的股权不超过25%,可以享受预提税优惠。如果中国的跨国公司在德国拥有全资子公司,应如何运用这一双边协定减轻税负?筹划思路:运用分割技术筹划方法: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先组建五个子公司,分别注明拥有德国子公司少于25%的股份。,(二)国内、国际税务筹划的区别 1、客观原因不同 国内税务筹划:国家内部各税种及其要素之间的差异; 国际税务筹划:国家间税制差别 2、对纳税人的意义不同 3、筹划的方式、方法有所不同 国际税务筹划更多的利用各国税制差异,二、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形成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例】甲跨国公司同时在A、B两国开展业务,两国都行使居民管辖权,但对判定公司法人的居民身份有不同的标准。A国采用登记注册标准,B国采用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甲公司在A国注册,总机构设在B国,两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国际双重缴税甲公司在B国注册,总机构设在A国:-理论上,不需承担任何一国的无限纳税义务,三、国际双重纳税 国际双重纳税:同一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纳税对象或税源,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主体缴税的行为。国际双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纳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法律性双重征税: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重叠,同时拥有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跨国纳税对象或税源进行征税的权力经济性双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不同跨国纳税人同一经济渊源的所得或收益同时拥有征税权力,【例】乙跨国公司是C国的居民公司,同时在C、D两国开展业务,C国行使居民管辖权,D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假设乙跨国公司在某年度之内的营业所得总计为40000元,其中来自D国8000元,其中来自C国32000元,在D国已纳所得税额为2400元。C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所得在10000元以下税率为20%,所得超过10000至32000,税率为30%,所得超过32000元以上,税率为40%。,分析: C、D两国没有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乙跨国公司在D国的所得向D国纳税,作为来自世界范围全部所得一部分向C国纳税,即对C、D两国双重纳税。乙跨国公司在C国应纳税=1000020%+(32000-10000)30%+(40000-32000)40% = 11 800(元)乙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所得总税负 =11 800+2 400 = 14 200(元),四、国际税收协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内容:(一)划分各项所得,明确所得概念 (二)明确征税范围,协调税收管辖权(三)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具体方法 税收饶让:居住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计税时,对有关非居住国给予纳税人减免税优惠措施进行配合,即对非居住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收视同纳税人已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收予以抵免。,五、各国之间税制差异 (一)税收管辖权约束范围的差异 (二)税收负担和税率差异,(三)税基的差异,国际税务筹划:对差异的利用,第二节 国际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跨国纳税人通过利用或套用有关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其对企业经营有利的规定,以及利用其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避免国际双重缴税,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 避免国际双重缴税的基本方法人的流动税务筹划法人的非流动税务筹划法物的流动税务筹划法物的非流动税务筹划法,一、避免国际双重缴税的基本方法 (一)免税法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免税,只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 全额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指导原则:承认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优先执行。,全额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在确定其居民应纳税额时,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完全不予考虑,既不征税也不与本国所得税的税率相联系。在本国应纳税额 = 国内所得本国税率 累进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在确定其居民应纳税额时,对国外所得虽然给予免税,但在本国居民国内所得适用累进税率方面要综合考虑。在本国应纳税额 = 国内外所得总额本国税率(国内所得国内外所得总额),【例】C国行使居民管辖权,D国行使地域管辖权。乙跨国公司是C国的居民公司,某年度之内营业所得总计为40000元,其中来自D国8000元,来自C国32000元,在D国已纳所得税额为2400元。C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所得在10000元以下税率为20%,所得超过10000至32000,税率为30%,所得超过32000元以上,税率为40%。,C国使用全额免税法: 乙跨国公司在C国应纳税 =1000020%+(32000-10000)30% = 8600(元) 乙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所得总税负 =8600+2 400 = 11000(元) C国使用累进免税法: 乙跨国公司在C国应纳税 =1000020%+(32000-10000)30%+ (40000-32000)40%(3200040000) = 9440(元) 乙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所得总税负 =9 440+2 400 = 11 840(元),(二)扣除法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已经交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允许其从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应税总所得中作为费用扣除。 在本国应纳税额 = (国内外所得总额 国外已纳所得税额) 本国税率,【例】同上例,C国使用扣除法来避免对乙跨国公司的国际双重征税。乙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应税所得 = 32 000+8 000-2 400 = 37 600(元)乙跨国公司在C国应纳税 = 1000020%+(32000-10000)30%+ (37 600-32000)40% = 10840(元)乙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所得总税负 = 10 840+2 400 = 13 240(元),存在问题:没有真正避免纳税人国际双重纳税 的负担。,(三)抵免法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来自世界各国的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把已经缴纳的外国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扣除全额抵免普通抵免在本国应纳税额 = (国内外所得总额)本国税率 国外已纳所得税额指导原则:兼顾三方利益,全额抵免:纳税人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不加任何限制条件全部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普通抵免(限额抵免):居住国对可以从本国税款中扣除的外国税款规定了限额,以外国所得额乘以本国税率计算出的税额为限。 抵免限额 =(国内外所得总额 本国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国内外应税所得总额),【例】丙公司是E国的居民公司,某年在E国获取所得500万元,E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丙公司在F国设有子公司,同年获取所得150万元,F国的所得税税率为60%,已向F国政府缴纳所得税90万元。,全额抵免: 丙公司应交E国所得税额 = (500 +150) 40% -90 = 170 (万元) 没有子公司所得情况下应缴所得税税款 =500万元 40% = 200 万元限额抵免: 丙公司应交E国所得税额 = (500 +150)40% -15040%= 200(万元)结论:限额抵免法避免了E国税收利益的损失。,二、人的流动税务筹划法 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总体纳税义务。1、纳税人住所的真正迁移成为低税国居民 永久迁移法 短期迁移法 部分迁移法:将法律规定构成住所的部分迁往低税国,2、纳税人住所的真正迁移成为高税国非居民3、纳税人住所的真正迁移合并(分立)迁移 合并迁移法:企业合并或联合后迁往其他国家分立迁移法:企业分设成几个公司迁往其他国家,三、人的非流动税务筹划法 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没有迁移出该国,但已不再是该国或改变了纳税人性质以规避或减轻总体纳税义务。(一)纳税人住所的虚假迁移 法律上已迁出高税国,实际并未在其他任何国家取得住所。,【例】一个公司所在高税国是以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作为判定居民法人的标准,而法律规定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根据公司的董事会、公司总账、股息分配、损益表、营业报告来判定。公司如何做法可成为该高税国非法人居民?,操作方法: 改由另一国居民担任常务董事,该高税国居民不再参与直接管理。董事会和股东会迁至另一国召开,经营决策在另一国制定; 总账迁至另一国编制和保存 股息分配在另一国进行 损益表在另一国编制和公布 营业报告在另一国公布,(二)纳税人不迁移住所 纳税人住所没有迁出高税国,但可规避纳税义务。 1. 成为低税国非居民 适用条件:低税国与高税国签订有对低税国非居民有利的税收协定 2. 利用信托形式 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给受托人,并委托受托人为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受益而对财产加以保管和经营。 作用:可能改变纳税主体 可能分割所得和财产,【例1】一个高税国跨国企业法人向国外贷款,利息所得可能要向高税国缴纳大笔所得税,该法人如何筹划降低税负?,筹划方案:该企业与一个低税国居民银行签订信托合同,将利息所得留在低税国增值,【例2】一个高税国跨国企业法人在低税国建立了一个持股公司从事海外投资,公司的所得或部分所得可能将被高税国视为该纳税人的所得征税,该法人如何筹划降低税负?,筹划方案:该企业作为信托人兼受益人将持股公司信托给一个低税国银行或信托公司管理,使持股公司股权合法归银行或信托公司所有,持股公司所得不再被视为高税国纳税人所得。,(三)纳税人的变相流动套用税收协定 非缔约国居民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某些优惠条款,设法使自己的应税行为符合其有关规定,以此全部或部分得到税收协定提供的本不应由其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进行国际税务筹划的方法。特征:1、规避地域管辖权:跨国纳税人设法获得或利用中介体的居民身份,主动“靠”上某国的居民管辖权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以减轻在另一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2、主要可减轻或规避非居住国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的预提税,套用税收协定的常见方式 (1)建立直接导管公司 为获取某一特定税收协定待遇的好处,而在某一缔约国中建立的一种具有居民身份的中介体公司。【例】A国一公司原打算在B国拥有一子公司,但B国要对B国公司汇往A国的股息征收较高的35%的预提税。B国与C国缔结有相互减按6%征收股息预提税的税收协定,A国与C国也缔结有相互减按6%征收股息预提税的税收协定,该公司可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套用税收协定的常见方式 (2)建立脚踏石导管公司 为获取某些特定税收协定待遇的好处,而在相关缔约国中建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居民身份的中介体公司。【例】A国一公司原打算在B国拥有一子公司,但B国要对B国公司汇往A国的股息征收较高的35%的预提税。B国与C国、A国与D国缔结有相互减按6%征收股息预提税的税收协定, C国与D国缔结有相互对持股公司免征预提税的税收协定,该公司可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套用税收协定的常见方式 (3)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 缔约国一方居民向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支付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享受协定优惠的必要条件是:该公司由同一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股权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四、物的流动税务筹划法 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客体转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客体,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客体。以规避或减轻总体纳税义务。物:各类所得、收益; 与最终形成所得、收益相关的资金、货物、劳务、费用等有形或无形的要素 更大的筹划空间,(一)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判断标准:发达国家-OECD税收协定范本发展中国家-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UN范本),-OECD税收协定范本1、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2、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但安装工程仅以连续12个月以上为限;等等4、不包括: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场所;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收集情报的目的而设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等,筹划思路:利用税收协定中不视为常设机构征税的特殊规定。【例】中国某建筑公司到A国从事安装工程。工程所需时间月10个月,根据中国和A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建筑工程达到6个月以上的即构成常设机构。该公司进行该安装工程的总成本为1000万元,工程总收益为1500万元。A国对安装工程要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A国对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40%。提出纳税筹划方案。,筹划前:在A国 营业税=1500*5%=75(万元) 所得税=(1500-1000-75)*40%=170(万元) 税后利润= 1500-1000-75-170=255(万元)不需向中国税务机构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安装工程净利润=255万元,筹划思路:使该安装工程不构成A国常设机构筹划依据:安装工程构成常设机构必须以“连续”为标准筹划方法:将该工程分成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进行5个月,休息一个月,第二阶段再进行5个月。筹划效果:在A国应纳营业税=1500*5%=75(万元) 税后利润= 1500-1000-75=425(万元)在我国应纳企业所得税=425*25%=106.25(万元)公司安装工程净利润 =425-106.25=318.75(万元),注意:“留存时间”,(二)利用常设机构转移收入与费用 筹划思路:合理安排总机构与常设机构、常设机 构与常设机构之间的交易。合理分配收入和费用。 1.利用常设机构转让营业资产 2.利用常设机构转移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类似的费用:“真实”支付与“虚假支付” 3.利用常设机构转移管理费用 4.利用常设机构之间的劳务收费 5.利用常设机构亏损 6.利用常设机构所在国之间的汇率变化,(三)利用关联企业间转移价格转移 收入和费用 (四)利用国际避税地,五、物的非流动税务筹划法 纳税客体在形式上并没有发生跨越国境或税境的流动,但通过安排仍可起到纳税客体转移的国际税务筹划方法。 1. 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 延期纳税: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建立在国外的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等收入,在没有以股息形式汇回母公司(或股东)之前,对本国母公司(或股东)不就其外国子公司的利润征税。先决条件:跨国纳税人在合适的低税国或国际避税地建立子公司(一般完全控股),利用其他物的流动手段,是利润在该子公司形成并积累,不汇回或延期以股息形式汇回。,例外情况:设立在低税区的特定企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例】中国甲公司在A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乙。2008年度,乙公司获得税前利润3000万元,2009年度,乙公司获得税前利润400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30%。中国和A国税收协定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10%。乙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公司。甲公司在2010年度投资3000万元在B国设立了另外一家子公司丙。提出纳税筹划方案。,保留利润不分配,直接投资设立丙公司,2. 精心选择国外经营方式常设机构与子公司的选择,【例】我国一家跨国公司欲在甲国投资兴建一家花草种植加工企业B,公司于2007年年底派遣一名顾问去甲国进行投资情况考察,该顾问在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时,专门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资与涉外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根据预测,该跨国公司总公司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万美元;甲国B企业亏损300万美元;该公司在乙国的子公司C08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美元,乙国所得税税率40%,提出税务筹划方案。,注意: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亏损弥补问题上税务处理基本一致税法依据: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方案一:总公司或C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BB公司亏损由该公司以后年度弥补总公司和C公司纳税总额 =5000*25%+1000*40%=1650(万元)方案二:总公司投资设立分公司BB公司亏损由该公司以后年度弥补总公司和C公司纳税总额 =5000*25%+1000*40%=1650(万元)方案三:C公司投资设立分公司BB公司亏损可以在C公司内弥补总公司和C公司纳税总额=5000*25%+(1000-300)*40%=1530(万元),3. 利用税收优惠和低税点低税点:有助于减轻税负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 4. 利用资本弱化资本弱化 :跨国纳税人为了减少应纳税额,采用债权方式替代股权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第三节 利用国际避税地的税务筹划,一、国际避税地的概念 国际避税地(tax havens)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国家和地区:不课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者课征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税率,远较国际一般负担水平为低,或者向非居民提供特殊税收优惠,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能够进行国际避税等国际税务筹划活动。,二、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一)纯国际避税地 完全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税等。(二)完全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 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三)其他 在按照国际规范制定税法的同时,制定某些税收特例,拥有发达的税收协定网络,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百慕大:注册一个公司两天内可完成全部手续。不征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普通销售税。只对遗产征收2%-5%额印花税;按雇主支付的薪金征收5%就业税、4%医疗税和一定社会保障税;进口货物征20%关税。开曼群岛: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只征收进口税、印花税、工商登记税、旅游者税等。各国货币自由流通。外汇进出自由。资金投入与抽出完全自由。,三、利用国际避税地的税务筹划,“积累功能”“资金转盘作用”(一)通过国际避税地常设机构进行税务筹划 1.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常设机构 2.通过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向国际避税地常设机构转移应税所得,三、利用国际避税地的税务筹划,(二)通过基地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1. 在国际避税地建立独立法人地位的基地公司基地国:对其本国法人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征收轻微的所得税或资本税,或不征,从而被外国公司用作国外经营活动基地的国家。基地公司:出于同第三国进行经营的目的,而在基地国中组建的法人。特征:涉及两国或多国之间关系;经济利益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基地国之外,基地公司的经济职能是充当资金中转站和提供资金的迂回途径;税务因素决定着公司建立地点选择;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是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不受高税国无限纳税义务的制约;可以被基地国之外的企业加以合法利用。,分类:典型(用于对外国投资或经营) 非典型(用于对母公司所在国投资),2. 基地公司使用转移价格手 段开展中介业务 “文件公司”“信箱公司”,【例】某企业A,其业务模式主要通过制造子公司B进行产品生产,再由销售子公司C通过购买B公司的制造产品向海外出售来实现利润。由于两个子公司要分别缴纳25%的所得税,企业税收负担较重。2012年度,B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C公司实现利润800万元。提出税务筹划方案。,筹划前: B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C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 合计缴纳所得税=450万元筹划思路:将C公司设置在避税港,所得税率10%。B公司产品以较低价格销售给C公司,C公司在销售给海外客户。筹划效果:B公司部分利润转移至C公司。假设转移500万元 B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C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300*10%=130(万元) 合计缴纳所得税=255万元,第四节 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一、跨国公司与税务筹划 跨国公司税务筹划主要运用物的流动与非流动的方法。具体方法主要有:(1)根据有关国家的税法、税收协定避免国际双重缴税;(2)利用有关国家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优惠政策,实现最多的纳税减免;(3)利用国际避税地,特别是通过在国际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和导管公司,减少税收负担;(4)利用转移价格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低税地区。,二、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与税务筹划筹划要点:用好集团内部控股公司与各企业的关联关系。,三、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一)关联企业与转移价格转移价格又称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以及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各单位之间,对相互交易(货物购销、贷款往来、提供劳务、无形资产使用与转让、固定资产购置与租赁)所专门制定的一种内部结算价格。 注意: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方法,与跨国公司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和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关。,【例】我国台湾某服装生产公司,利用在位于国际避税地巴哈马群岛的贸易中介基地公司,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向加拿大销售产品。如果它利用转移价格的原理,就能减少整个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利润被人为地集中在巴哈马群岛居民基地公司的账上,而加拿大和我国台湾却对它征收不到任何税收。,(二)转移价格的动机,1. 税务动机 (1)减轻跨国公司总体所得税负担 (2)减轻预提税 (3)减轻关税的影响 (4)增加外国税收抵免额,【例】乙国B公司是甲国A公司的子公司。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A公司生产100000件集成电路板,每件成本为10美元,并将这些集成电路板以每件15美元转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每件22美元的价格将其销售给公司非关联企业。如表所示:,当A、B公司间的转移价格由每件15美元升到每件18美元:,2. 非税务动机 (1)支持关联企业打入和控制市场。 (2)调节利润,改变子公司在当地的形象。 (3)规避外汇管制和转移资金。 (4)避免外汇风险和政治风险。 (5)加速成本回收和利润汇回。(6)在合资企业中获得过分利益。,(三)转移价格的限制因素1. 转移价格的内部限制因素 (1)内部交易复杂性的限制。 (2)各成员公司自身利益的限制。 (3)公司雇员积极性的限制。 (4)公司业绩考核的限制。2. 转移价格的外部限制因素 (1)国际双重缴税的威胁。 (2)部门间收入冲突的威胁。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威胁。 (4)各国的反国际避税法规的限制。,(四)各国政府对转移价格的调整方法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偏离正常交易价格调整方法: 事后调整法: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 转售价格法 3. 成本加价法 事先确认法:预约定价制 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价格制定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移价格进行调整。,(五)预约定价制 预约定价制(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简称APA ),实际上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价格制定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