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电工安全生产常识(新版)讲述ppt课件.ppt
第一章 电工安全生产常识,莱钢培训中心 王宪芹 Mobile:15336340638E-mail:,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以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园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一、安全生产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一、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劳动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4)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5)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二、劳动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劳动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6)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7)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9)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失业,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二、劳动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0)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t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挤补偿的。,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法于19 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曰起施行。 该法与从业人员有关的内容如下(1)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2)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三、消防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去,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及保障有以下规定: (1)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职业病防治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壹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5)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及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四、职业病防治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四、职业病防治法,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与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台同的,其行为无效。(6)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四、职业病防治法,(7)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8)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9)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括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入单位承担。,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从业人员应作如下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A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I并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车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幽批评、检举、控告。,六、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要求,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09年6月1 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暂行规定中,电工应该了解的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九、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生产经蕾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九、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8)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蹦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九、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主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九、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疆案。 (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丽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舯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厦应急璜寨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节 电工作业与电工安全职责,电工是特殊工种,又是危险工种,首先,其作业过程和工作质量不但关联着自身安全,而且关联着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其次,专业电工工作点分散、工作性质不专一,不便于跟班检查和追踪检查。因此,专业电工必须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技能,必须具备良好的电气安全意识。 专业电工应努力克服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克服侥幸心理;在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规作业,不得蛮干,不得在不熟悉和自己不能控制的设备或线路上擅自作业;应认真作业,保证工作质量。,一、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第二节 电工作业与电工安全职责,就岗位安全职责而言,专业电工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标准、法规、制度和规程。包括各种电气标准、电气安装规范和验收规范、电气运行管理规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责,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电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3)正确使用各种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4)努力学习安全规程、电气专业技术和电气安全技术;参加各项有关安全话动,宣传电气安全;参加安全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一、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第二节 电工作业与电工安全职责,专业电工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除前面提到的忠于职责、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外,还应注意互相配台,共同完成生产任务,应特别注意杜绝以电谋私、制造电气故障等违法行为。 培训和考核是提高专业电工安全技术水平使之获得独立操作技能的基本途径。通过培训和考核,最大限度地提高专业电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一、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第二节 电工作业与电工安全职责,(1)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许可证后,持“证”上岗、操作。徒工和其它非持证电工,必须在持证电工的监护和指导下才准进行操作。(2)电工应掌握电气安全知识,了解岗位责任区域的电气设备性能,熟悉触电急救方法和事故紧急处理措施。(3)电工作业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 工作票制度; 操作票制度; 工作许可制度; 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中断、转移和终结制度;,二、电工作业一般规定,第二节 电工作业与电工安全职责,调度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登高、带电、易燃易爆场所动火等)审批制度;临时线审批制度。(4)电工上岗、操作必须穿合格的绝缘鞋,必要时应戴安全帽及其它防护用品。所用绝缘用具、仪表、安全装置和工具须检查完好、可靠。禁止使用破损、失效的用具。对不同电压等级、工作环境、工作对象,要选用参数相匹配的用具。(5)在供、配电设备和线路上作业,必须设人监护。监护人不得从事操作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二、电工作业一般规定,第二节 电工作业与电工安全职责,(6)任何电气设备,线路未经验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准触及。需接触操作时应切断该处的电源,经验电或经放电(对电容性设备)之后验电合格,方能接触工作。对于与供配电网络相联系的部分,除进行断电、放电、验电外,还应挂接临时接地线,开关应上锁,防止停电后突然来电。(7)供配电回路停送电必须凭手续齐全的工作票和操作票进行。禁止约时停送电。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闸或合闸,必须先将用电设备开关切断,方能操作。手工合(拉)刀闸应一次摧(拉)足。处理事故需拉开带负荷的动力配电箱闸刀开关时,应采用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或采取其他防止电弧烧伤和触电的措施。,二、电工作业一般规定,第二节 电工作业与电工安全职责,(8)未经电气技术负责人许可和批准改造电气设施的结构之前,电工不得改变电气设施的原有接线方式和结构。(9)各种电气接线的接头要保证导通接触面积不低于导线截面积。应尽可能采用紧固的压接或用工具扎接,不应用手扭接。线头不应突出,接头不得松动。防止带电体碰触屏护引起事故。(10)使用电动工具应遵守有关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行灯必须采用由隔离变压器供电的安全电压电源。(1l)工作结束,应认真把电气设备使用方面问题向接班人员认真交接清楚。必要时,将有关事宜载人交接班记录。,二、电工作业一般规定,触电事故的原因很多,实践证明,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配台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没有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就难以保证;没有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也只是空洞条文。因此,必须同时重视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做好电气安全管理工作。一、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的内容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合理规章制度是从人们长期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装规程、运行管理和维护检修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都与安全有直接关系。 根据不同工种,应建立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安装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装操作规程,验收时符合安装操作规程的要求,这是保证线路和设备在良好的、安全的状态下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一、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二)配备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应当根据本部门电气设备的构成和状态,根据本部门电气专业人员的组成和素质,以及根据本部门的用电特点和操作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确定管理人员和管理方式。为了做好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动力部门(或电力部门)等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必需的电工知识和电气安全知识,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计划,使安全工作有计划地进行,不断提高电气安全水平。,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一、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三)进行安全检查 电气安全检查包括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有无损坏、绝缘电阻是否合格、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是否有防护设施;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是否正确、可靠,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手提灯和局部照明灯电压是否是安全电压或是否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安全用具和电气灭火器材是否齐全;电气设备安装是否合格、安装位置是否合理;制度是否健全等内容。对变压器等重要电气设备要坚持巡视,并作必要的记录;对新安装设备,特别是自制设备的验收工作要坚持原则,一丝不苟:对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定期测定其绝缘电阻;对各种接地装置,应定期测定其接地电阻;对安全用具、避雷器、变压器油及其他保护电器,也应定期检查测定或进行耐压试验。,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一、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四)加强安全教育 主要是为了使工作人员懂得电的基本知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新人厂的工作人员要接受厂、车间、生产小组等三级安全教育。一般职工要懂得电和安全用电的一般知识;使用电气设备的一般生产工人除懂得一般知识外,还应懂得有关安全规程;独立工作的电工,更应懂得电气装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熟知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会扑灭电气火灾的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电工作业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业责任,遵守职业纪律,团结协作,做好安全供用电工作,还要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等。要做到上述各项要求,需要坚持做好群众性的、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如采用广播,图片、标语、报告、培训班等宣传教育方式。同时,要深人开展交流活动,以推广各单位先进的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一、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一、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五)组织事故分析 通过事故分析,能吸取教训。应深入现场,召开事故分析座谈会。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翩定防止事故的措施。(六)建立安全资料 安全技术资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应该注意收集和保存。为了工作方便和便于检查,应建立高压系统图、低压布线图、全厂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布置图及其他图纸、说明、记录资料。对重要设备应单独建立资料,如技术规格、出厂试验记录、安装试车记录等。每次检修和试验记录应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查对。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的记录也应作为资料保存。应当注意收集各种安全标准法规和规范。,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电工在工作时,一方面需要提高警惕性,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谨慎地进行操作,另一方面则需要做好安全组织措施,运用组织措施手段,实现安全。安全组织措施主要有;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等。 (1)工作票制度。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第一种工作票。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的。,二、电工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1)工作票制度。 第二种工作票。填用笫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在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在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工作;在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非当班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工作票一式填写两份,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由工作许可人收执。,二、电工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可允许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二、电工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 口头或电话命令。用于第一和第二种工作票以外的其他工作。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人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二、电工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2)工作许可制度。 工作票签发人由车间(分场)或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安全工作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或技术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范围为:工作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等。工作果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由车间(分场)或工区(所)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二、电工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2)工作许可制度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工作许可人的职责范围为:负责审查工作暴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阻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同工作负责人分别在工作票上签名。完成上述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二、电工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3)工作监护制度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规程的操作。 全部停电时,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带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二、电工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3)工作监护制度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每日收工,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征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首先重新检查安全措施,确定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二、电工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人员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3个月。,二、电工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电工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时,必须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后,方能开始工作。上述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实施,无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者执行,并应有监护人在场。(1)停电。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待检修的设备,进行工作中正常恬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规定要求的设备,在44 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时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设备,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三、电工作业的技术措施,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1)停电 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必须拉开电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管设备反送电。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断开开关和刀闸的操作电源,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三、电工作业的技术措施,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2)验电。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的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以确认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35 kV以上的电气设备,在没有专用验电器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绝缘棒代替验电器,根据绝缘棒端有无火花和放电声来判断有无电压。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的指示等,不得作为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三、电工作业的技术措施,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三、电工作业的技术措施,(3)装设接地线。当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部位或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停电设备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装设接地线必须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并应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三、电工作业的技术措施,(3)装设接地线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m。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用。接地线必须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才能进行的高压回路上的工作(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等)需经特别许可。拆除一项接地线、拆除接地线而保留短路线、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等工作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祉得调度员的许可)。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三、电工作业的技术措施,(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在工作地点、施工设备和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或施工殴备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开关和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接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规定数值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的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35 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特殊工作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符合耐压试验要求,,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三、电工作业的技术措施,(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外面。同时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在室外构架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粱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构架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有以下三种情况: (1)全部停电的工作。室内高压设备(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线在内)全部停电,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室外高压设备(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全部俘电。 (2)部分停电的工作。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但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来全部闭锁。 (3)不停电工作。包括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危险的工作,允许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至少应有2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o,四、在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谢谢大家!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