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教育法学之教育法律关系ppt课件.ppt

    • 资源ID:1351225       资源大小:746.50KB        全文页数:69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教育法学之教育法律关系ppt课件.ppt

    第六单元:教育法律关系(1),主要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教育法律关系的特性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什么是教育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教育关系:从人类教育发展史分,(1)不定型教育阶段:教育关系道德化教育关系即是教育教学关系(师生之间)由习俗、道德调整,是一种伦理道德关系教育关系源于人类的血缘关系,是从血缘关系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子贡守墓,子贡守墓,子贡十七岁拜孔子为师,深得孔子学说真谛和儒家思想精髓,成为孔门高徒,位列“孔门十哲”之一(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 孔子死后,三千弟子云集其墓前守墓三年,然后相继离去,惟有子贡守墓六年。子贡为什么给老师守墓六年,说法不一。一种说法是子贡为了尽弟子的孝道。第二种说法是子贡对孔子内心有愧。孔子病危时,子贡外出不在身边。孔子思念子贡,不停的唠叨子贡的名字。等子贡赶到时,孔子埋怨他说:“赐也,来何迟也!来何迟也!”因此,子贡觉得对不起老师,决定守墓六年报答老师的教诲之恩。还有的说是子贡家中富有,不用为生计担忧,有条件守墓六年。但是不管怎么说,子贡独自守墓六年,体现了子贡对孔子的特殊感情。,魏昭求师,魏昭,东汉时期知名儒家学者。远近闻名的大儒郭林宗熟读各家典籍,魏昭在都城洛阳做官,早在太学就学时,他就久闻郭林宗的大名,尽管郭林宗远在南阳,而自己在京城任官,但是,他不管这些,毅然决定拜其为师。郭林宗决定还是要考验一下他的诚心。于是,他故意说:“不见,任何人我都不见!”三次煮粥,教育关系:从人类教育发展史分,(2) 形式化教育阶段:教育关系等级化教育组织学校的产生(形式化标志)师生之间一对一的关系学校、教师、学生、举办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传统的道德关系以知识传授为特征的教学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不平等的教育关系(官学、书院中教育关系体现为一种等级关系与权力关系),学在官府,西周教育的显著特点主要体现在:礼不下庶人,学术和教育为王宫及各级政府把持,礼器也全由官府掌握,民间没有条件举行学术活动,更无学校官师不分,学校设在官府之中,官吏既是教育官员,也是学校教师政教合一,教育机构与行政机构不分,教育与行政合一,(以法为教),以史为师,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于法家的教育主张。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没有具备文字能力的人,人们要学习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员学习。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学习的内容是朝廷的法令,以法为教),教育关系:从人类教育发展史分,(3) 制度化教育阶段:教育关系法律化公共教育制度的形成(即国家资助学校的制度)需要规范来作为尺度衡量学校的工作教育社会化程度越高,教育主体难以调节其与外部的关系,需要立法,教育关系的演变,道德关系,等级关系,法律关系,家庭教育权主导,社会教育权主导,国家教育权主导,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各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职业关系等并不全部都是法律关系 只有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干预的社会关系,才会由一般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有通过国家的教育立法,被确定为由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成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主要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家庭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根据教育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教育内容性质划分(1)基本教育法律关系(2)普通教育法律关系(3)诉讼教育法律关系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否平等来划分(1)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3. 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化划分(1)绝对教育法律关系(2)相对教育法律关系,基本教育法律关系,由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直接反映教育制度、教育性质等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以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法之中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 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普通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学位法义务教育法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等“受教育者要履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义务。”,诉讼教育法律关系,是指依据诉讼教育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过程中的教育法律关系当基本教育法律关系和普通教育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或侵犯当事人权利时,由于当事人提出诉讼而产生诉讼教育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叫横向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横向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关系学生之间;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以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民事纠纷),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可能存在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可能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被管理的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有管理和隶属的关系。学校与学生;教育局与教师;教育部与学校等,绝对教育法律关系,指存在特定的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不是具体的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标志:“任何”、“一切”等。如,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相对教育法律关系,指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的明确规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如,教师聘用合同,具体规定受聘者与聘用者的权利与义务。(以教师聘用合同样本为例)教师聘用合同.doc,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特性,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存在前提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而结成的社会关系其存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是反映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四、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1.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可以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有生命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也可理解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法人:与自然人相对的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我国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A,公民(自然人)我国公民(全部教育法律关系)居住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部分-国际条约)案例:教育部严打“跨国高考移民”首设国籍年限,案例,2009一份2008年北京大学医学部外国留学生的录取名单一度成为网络热点。54人的录取名单中,22名学生来自非洲西部国家几内亚比绍,而这些学生的姓名都是中文,引发网友质疑,怀疑其中涉及“跨国高考移民”。近年来,国内部分城市发现,有国内高考落榜生以“外国留学生”的身份,持伪造的护照和相关证件“曲线高考”进入内地数所名牌大学。相比国内学生高考,留学生申请内地高校门槛低了很多,加上目前各高校对留学生的审核规定并不统一,特别对国外居住、学习时间无要求,客观上为“跨国高考移民”提供方便。教育部要求,自2010年起,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之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B, 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C,国家国际:以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协定(2000年) 中德职业教育合作协议(2010年)国内:行使国家的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和教育司法权人民代表大会等教育部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查院、法院),2)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赋予都需要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 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 是指由法律确认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没有资格享有权利,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取得权利能力的四种方式依法律规定取得(义务教育法)依法定程序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专业设置权)申请并经核准登记取得(申请举办一所民办小学)经培养、考核或考试取(获得就业分配的权利;获得学位证书的权利),权利能力(根据主体不同来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力能力,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法律权利与从事法律活动的资格,如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只有达到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才拥有不交学费、杂费的资格。,以跨国高考移民为例,一般权利能力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教育法特殊权利能力 教育部要求,自2010年起,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之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权利能力(根据主体不同来分),法人的权利能力 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结束于法人的解体或撤消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得,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法人,行为能力,具有教育权利和能力的人或组织要独立地享有教育权利,实现教育权利、承担教育义务,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以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不是做出一定行为的能力,而是取得权利、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具有“公民”的属性,而行为能力更强调行为的可行性,行为能力,法人:教育权利能力与教育行为能力同生同灭自然人:教育权利能力与教育行为能力的产生与消亡不一定一致 案例:人一出生就有受教育的权利能力,但只有等到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才具有接受学校教育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律上确定行为能力的依据是主体的意志自由考虑年龄大小和精神是否健康两个方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民法通则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第一类: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例:四川大学曾世杰杀人案,案情回放,2010年3月30日晚,四川大学突发一起刑事案件。晚9:20左右,四川大学保卫处接到保卫巡逻人员和学生的报告,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信息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曾世杰(男),当晚9:10左右在江安校区明远湖边,将艺术学院国画系2008级本科生彭某(女)杀死,将艺术学院环境艺术专业2007级本科生张某(男 见义勇为)和轻纺与食品学院轻化工专业2008级本科生唐某(男)砍伤,当即被校园保卫巡逻人员和学生发现,共同将曾世杰制服,并立即报警。,杀人原因:“因为有人说我长得丑,认识的人也说,不认识的人也这样说。”,右四为曾世杰,一审第一次开庭:2010年12月29日,成都中院对川大学生曾世杰“因丑杀人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世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判决中重申了一审复审采纳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曾世杰在作案时无精神障碍,并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其行为负责。一审第二次开庭:2010年12月3日下午2点15分左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世杰“因丑杀人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庭上宣布了由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曾世杰在作案时无精神障碍,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其行为负责。2011年02月16日,在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后,姚飞律师已经和高院联系,准备为曾世杰做第二次精神鉴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第二类: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中;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环保) 不能完全辩论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他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随意将“未成年”作为退货理由,不能随意将“未成年”作为退货理由.flv区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案例:官渡一中暴力事件,2009年11月23日,官渡区云秀书院官渡一中初二、初三年级11名男生因“看不惯初二年级女生徐某平常在学校内的行为”,在课间休息期间,邀约徐某到校外季官村老宝象河河堤上,对其进行殴打,并用手机对殴打过程进行了录像。云南一中学11男生暴殴1女生.flv,网络声音,秦王:很恐怖!很气愤!这些!建议发到省教育厅让罗崇敏厅长看看!要么直接发给仇书记看看,但别忘记发给这个学校校长也看看!百花公主:中国教育的失败,美丽校园的败类!蓝:不要骂老师,老师也无奈,我见过,有老师管,但老师管的结果,一是学生打老师,老师惹一身骚;二是老师管,学生家长找学校麻烦,学校为了息事宁人,一般是收拾老师,不为难学生。 野川:出了这样的事情,如果不是孩子的错,那肯定就是成人的错。成人的错,不是家长就是学校。湘愚公:是教育制度绑住了教师,学生不能处罚,孩子什么都不懂,没有严厉的惩罚,他们什么都敢做。上帝保佑:看完了,气坏了,怎么没人去“教育教育”这几个男孩呢?沙漠之狐:打人的是富二代,还是官二代?,政府措施,1、由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成立工作组,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要求,依法处理。2、启动行政问责,责令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施晓玲同志写出深刻检讨,给予区教育局局长王永泉同志停职处理,给予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官渡一中校长魏泽明同志免职处理,官渡一中分管德育、安全保卫的副校长、保卫科长、相关班级的班主任由区教育局纪委进行问责处理。3、2010年1月17日,立即召开了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专题会议,通报“1123”事件调查处理情况,要求各学校举一反三,全面整顿学风校纪,强化学校管理。在教师中认真开展“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专题教育。对学生进一步强化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开展文明礼仪、法制、生命安全教育。,律师说法,如果受害达到轻伤,满十六周岁的男生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中的一种犯罪或几种并存;如果受害人达到重伤,则年满14周岁的加害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构成犯罪的加害少年,可申请送到少年教育管制所进行管制;对不构成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视情况处理,如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加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家长)需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施暴男生的法定代理人(家长),必须为此事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必须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育专家,“能够做出这样的事,说明不是学生之间的打闹,不是因同学间的矛盾摩擦而起的,也不是一个人单独被打,所以这应属于团伙性的校园暴力虐待。”凡是对别人施暴的孩子,他们本身也是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他们把内心的压抑和仇恨发泄在无辜人的身上,他们不敢去面对强大的对手,只有欺负无辜,这种心态是病态的。”同时认为,被打孩子面对暴力选择忍让,同样值得关注。,处理结果,11人中有7人参加了法制学习班,有两人因未满15周岁,接受校内教育;还有两人是省外学生已回生源地参加考试。11个孩子都属于未成年人,有权利能力,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工读学校结业后,返校上课(有权利能力)工读学校是为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而办的特殊学校,昆明市金殿中学(工读学校)第一期法制班 ,学员是官渡一中暴力事件中的7名男生2010年3月5日,小雨和另外几名男生被送至昆明金殿中学法制学习班接受工读教育。与以往有所不同,这次是全封闭式军事化管理,上午军训,下午上法制课、心理课、体育课及阅读课,晚上还得看新闻、写日记、做作业等 有5名值班人员对他们进行辅导,包括1名驻校公安、1名特警、1名法制辅导员、1名官一中教师以及1名总值人员,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第三类:无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法律纠纷通常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案例(无行为能力人),挨教鞭眼受伤女童获赔 一企业子弟小学的8岁王姓女孩在学校被体罚时眼睛受伤,她将班主任、学校及该企业告上法庭,昨天,丰台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2555元。 2005年6月13日,因在课上做小动作,班主任康老师用教鞭打王姓女孩的手,碰伤其左眼,使其左眼至今经常间歇性疼痛,无法正常视物。故要求其班主任、学校及学校所在企业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52647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 在法庭审理期间,康老师和学校都表示,康老师没有体罚,事情是班主任康老师在纠正王姓女孩违反课堂纪律时,她仓促拿书的瞬间发生的,原作用力来自王姓女孩。,责任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务的年龄在不同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刑法(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例:福建南平男子持刀杀害8名小学生福建南平校园惨案视频专题.flv福建南平校园惨案视频专题(1).flv(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之日起获得,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 侵权责任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或对象。(连接权利和义务的桥梁)(1)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一切财产权利的对象。经费、校舍、设备等行为:各种活动,作为与不作为。教学行为、贷款行为,学习行为等;管理行为,立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智力成果: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如专著、论文,教学方法,教案等,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2)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基本条件A, 必须是一种资源,能满足利益需要B,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且要有代价才能使用C,必须具有可控性,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即教育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与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1)教育法律权利简称教育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益。行为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来满足利益需求要求权:要求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来满足利益需求请求权:当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的权利,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2)教育法律义务简称教育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不作为:如对不得侵占义务教育经费的规定积极作为: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实现国家强制:如,义务教育的实施,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3)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权利与义务可以相互转化(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只不过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思考题,教育法律关系有哪些构成要素?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何?,

    注意事项

    本文(教育法学之教育法律关系ppt课件.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