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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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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ppt课件.ppt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及配套 法规解读之三,财政部税政司所得税处 郭垂平,内容概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收入、扣除、资产、优惠、征管等问题的规定 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企业范围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收入、扣除等) 四:税收优惠 五:征收管理,一、房地产企业,定义: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一)纳税人 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有限责任(法人) 我国本质上实行的法人所得税制(二 )特殊类型:在中国境内(条例) 法人实行“先税后分” 非法人实行“先分后税”、避免双重征税:,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1、个人独资企业(8人以上)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是自然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此,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已明确“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按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成立的独资性质的私营企业等 纳税人:投资人 应税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投资多个企业的,应以汇总所有企业,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的应税所得,来确定适用税率 查账征收方式的扣除: (1)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 同时投资多个企业的,投资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企业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3)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进行核算,否则,税务部门有权调整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不足的可以结转,但最长不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得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2、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法:投资人是自然人、法人和,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其他组织,分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 )和有限合伙(以出资额为限) 合伙企业:包括按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成立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律师法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等 纳税人: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如果适用个人所得税,同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适用企业所得税,同法人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应税所得的划分原则:(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3、个体工商户(7人以下)个人所得税 4、一人有限公司(出资额为限) 企业所得税 5、关于共同控制经营与共同经营资产(1)纳税人与其他主体合作经营(如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资产等),不构成独立纳税人,而以合作一方为主对外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的,,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合理分配收入和分摊费用 (2)共同控制经营:是指纳税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 (3)共同控制资产:是指纳税人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投入或出资购买一项或多项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有关的资产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分类: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1、国际上划分标准主要有: (1)成立地或注册地标准:有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捷克、埃及、芬兰、法国、希腊、澳门、台湾、俄罗斯、美国等 (2)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标准:董事会、股东会、公布分红、营业活动、账簿保管地点。,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有:巴哈马、孟加拉国、BVI、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等(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并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部、总店等,如韩国、巴西 2、我国采用的标准: 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 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一)纳税义务 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的范围(二)分类 1、全面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 居民企业和第一类非居民企业(即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2、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 第二类非居民企业(即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预提所得税)(三)有关概念 1、所得 收入减去实际发生有关合理扣除后的余额,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境内、境外所得判断的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机构、场所(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场所 4、实际联系(与税法第26条第三款的关系) 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新税法统一并降低了税率 1、分类:比例税率(单一、分类)、累进税率(全额、超额)、累进累退混和税率 2、现行税率:基准税率、优惠税率、低税率 3、企业所得税法的确定为25(全面纳税义务)和20(有限纳税义务) 全世界159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 周边18 个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6.7% 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 4、新旧税法有关减半征税时,按什么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或税基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国际所得税制法律结构的一般模式(两种) (1)收入法:纳税人在一定纳税期间获得的所有应确认收入允许扣除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亏损) (2)资产负债法:纳税人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已分配股利年初净资产,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2、我国税法上采用的是收入法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我国会计上采用的是资产负债法 3、确定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企业取得的,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赠等) (2)净所得征税原则 对纯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充分”扣除) (3)税法优先原则:税法优于会计(税法第21条) (4)配比原则:收入与扣除应当互相配比 因果配比(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时间配比(当期、期间) (5)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允、公平价值原则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企业与关联方的关系,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作为所得课税的依据 如销售回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4、亏损 (1)税法亏损的定义 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与会计上亏损不一样,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2)亏损的税务处理 境内亏损: 税收允许结转( 向前(退库、成本大)、向后(更有利、加强管理),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少数国家(如美国)允许前转3年、大多数国家允许后转410年,一般为5年 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会计一般要求企业抵减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等,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境外亏损: 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原因: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成本较大 保护国内税基、国际通行做法 境外同一国家内的盈亏仍然可以相互弥补 境外国家间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与一个国家的境外所得抵免制度有关,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5、清算所得 (1)企业清算: 是指当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并且该行为仅仅是为了结束其自身生产经营业务、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并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的程序和过程 (2)清算类型: A、依法终止经营,需要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企业; B、普通重组中需要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企业,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第54条) (3)税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A、全部资产不论实际变卖,或者直接将资产分配给股东,均应按可变现价格或交易价格视同企业销售资产,确认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C、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费用进行处理,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D、计算清算所得税; E、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4)清算所得: 清算开始日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后的余额 (5)剩余财产: 清算开始日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余额,为该企业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 (6)股息所得: 清算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企业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7)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8)计税基础: 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分配给股东的资产的销售价,可按实际分配日所在月的平均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9)纳税年度: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新税法对收入的框架体系: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 免税收入 实际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注:与取得收入是否合法没有关系,非法上的有可税性,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一)收入确认 1、收入确认的原则 (1)收入实现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实际发生(处置没限制、不退还),但只价值变化、没有实现不算(股票增值、抵押金、银行借款) 除土地开发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A、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B、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C、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2)确定性原则 数额可以被合理、准确地确定;不能确定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核定 房地产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按规定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 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或未对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和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 (3)必要资金原则:为特殊交易收入确认提供依据,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二)收入总额的定义 1、国际惯例 各种来源、取得各种方式、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税法定义 税法的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非货币收入,通常按公允(市场)价值确定 按照实现的原则: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3、具体收入形式 (1)销售货物收入:包括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等 A、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可理解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b.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c.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d.已发生或将发生销售方式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B、根据上述原则,采用下列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a.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b.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c.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d.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应按以下规定确认:(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A)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B)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c)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开发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D).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A至C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项内容,以月或季为结算期,定期进行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税款。对不按规定定期结算、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C、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方式分摊,调整,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折旧或租金费用。有确凿证明认定属于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应按售价确认收入 D、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企业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F、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包括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A、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收入 (a)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b)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已完工作的测量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房地产企业: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完工百分比法即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同比例确认收入和费用。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c)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B、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a)安装费,在纳税期间末按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 b)广告制作费,在纳税期间末,根据制作广告出现于公众面前确认收入,宣传媒介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c)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d)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e)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f)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g)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h)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 企业转让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有关权益性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及已宣告尚未实际收到的股息、红利后的金额,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为负数,就是股权转让损失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实现的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结转用以后年度实现的股权转让所得弥补,但任何一笔股权转让损失如果连续5年未能用股权转让所得弥补,可在5年期满后的第1年直接扣除,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企业持有的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长期股权投资或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其转让所得可以分5年或持有期内平均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方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得投资收益,包括现金分配、财产分配和送红股,均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被投资方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对投资方进行分配,分配方应该按照有关财产视同销售和按与财产公允价值金额相当的现金进行分配两项交易进行所得税处理。投资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财产公允价值确定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 被投资方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配股票股息(送红股),投资方应分解两项交易处理,一是取得现金股息,确认股息所得;二是以分配取得的现金购买被投资企业的股票,相应增加投资成本,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投资方取得的现金股息的金额(被投资企业用于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总额送红股总数)投资方分得的红股股数 (5)利息收入: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方支付的预租费用同时按租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9)其他收入: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上市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市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4、特殊交易事项收入确认问题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和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A、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本企业或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确认收,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内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b)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c)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d)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f)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B、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a)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b)用于交际应酬; (c)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d)用于股息分配; (f)用于对外捐赠; (g)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与旧税法规定相比,新税法拟删了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应视同销售的规定,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a)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b)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c)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三、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一)不征税收入 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二)主要形式 1、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以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应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三、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入收入总额 2、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三、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新税法对扣除的框架体系: 扣除的范围: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扣除的分类: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扣除的类型:在条例中:据实、限额 在法中:禁止,三、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界限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三、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一)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1、实际发生(真实)时间上(预提与已发生) 2、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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