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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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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ppt

    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讲授内容: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前沿问题探讨课后思考题,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节,一、主管的概念,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节,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明确民事诉讼主管的意义:1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和履行审判职责。2有利于加强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感。3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二、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在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主体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2)内容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因其他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节,二、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节,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具体而言有以下几大类:1由民法(例如合同法、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3由商法(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4由经济法(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调整的某些经济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5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6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三、人民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一)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1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请求变更、撤销或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节,三、人民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二)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1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不属于其主管范围。2仲裁或审判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节,三、人民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依照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 管辖概述,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节,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与主管: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管辖则是主管的具体落实。,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节,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节,三、管辖的种类,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2理论分类(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节,四、管辖恒定,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节,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有何变化,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均不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两种类型。管辖恒定的内容主要包括:(1)原告起诉时,如果依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受诉法院对该案始终具有管辖权,不因客观情形的变化而受影响。,四、管辖恒定,(2)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并无管辖权,但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后,即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就不得变更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节,第三节 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主要考虑的因素:1案件的性质2案件影响的大小3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件复杂,或者争议标的数额较大的涉外案件。,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3)其他案件。如:著作权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等也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三、关于级别管辖的几个特殊问题,(一)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额作为总的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合同总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二)级别管辖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三)级别管辖异议权问题,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三、关于级别管辖的几个特殊问题,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当事人就规避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人民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公布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级别管辖的几个特殊问题,(四)级别管辖中的再次下移禁止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四、专门法院的管辖,1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海事法院的管辖我国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宁波、海口、天津、大连、北海、青岛等口岸城市设立了十个海事法院。3军事法院的管辖,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四、专门法院的管辖,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限于:(1)特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军事法院只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2)特定的民事非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军事法院可以受理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节,第四节 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二、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1)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相一致。(2)当事人、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的辖区相关联。(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三、地域管辖的种类,(一)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规定原则:“原告就被告”1对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辖(1)原则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三、地域管辖的种类,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补充规定: (1)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地域管辖的种类,(2)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三、地域管辖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三、地域管辖的种类,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被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对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都有管辖权。(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三、地域管辖的种类,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实际履行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三、地域管辖的种类,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居住在A市的甲与居住在B市的乙在C市签订了一份协议,甲将一幅古画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并约定双方在D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甲反悔并电告乙自己已将该画卖给他人。乙打算通过诉讼方式追究甲的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三、地域管辖的种类,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地域管辖的种类,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产品制造地或产品销售地等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示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三、地域管辖的种类,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地域管辖的种类,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第一,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第二,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适用专属管辖的诉讼: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地域管辖的种类,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五)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三、地域管辖的种类,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1)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2)只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3)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口头约定无效(4)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三、地域管辖的种类,(5)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只允许当事人选择明确且唯一的法院,否则协议无效。,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节,第五节 裁定管辖,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节,一、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节,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实质上是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的移送,并非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1)移送的次数。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2)管辖恒定。,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节,二、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节,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指定管辖,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2)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节,二、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节,【案例】A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与A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应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A省甲县法院与B省乙县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其共同上级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但是,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时,不能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意见第36条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也就是说,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协商不成时,应各自报请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协商不成时,应再各自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前者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后者是指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管辖权。,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节,三、管辖权的转移,(2)前者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补充级别管辖的一种规定;而后者除涉及级别管辖的情况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3)依管辖权的转移,当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时,下级人民法院必须遵从;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须经上级人民法院准许,下级法院没有决定权。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不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节,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六节,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六节,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六节,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对异议的处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10日内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六节,前沿问题探讨,目前我国四级法院均具有初审权,各级法院的功能划分不明确;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大量一审案件,不仅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的任务,而且也削弱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其他审判职能。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限制初审法院的范围,规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享有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排除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初审管辖权,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还可以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从大量的审判任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实现其指导民事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前沿问题探讨,课后思考题,1.什么是管辖?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怎样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3.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有何区别?4.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5.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因兴建办公楼和宿舍,与所在市的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课后思考题,课后思考题,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决算意见不一致发生纠纷。于是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单位,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向本地区某基层人民法院,即该办公楼及宿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建筑公司退回余款。 问:该基层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能否行使管辖权?如果结论是肯定的,请说明理由;如果结论是否定的,请提出处理的意见。,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课后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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