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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讲义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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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讲义ppt课件.ppt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 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内容提要,修订原则,1、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协调一致。2、根据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8年多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增加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3、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明确检验结论、安全状况等级的含义。 4、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5、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及方法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加强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的对应性。,修订原则,6、为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的应用制定程序,给出渠道。7、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8、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9、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10、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为在役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内容提要,主要变化,1、总体上与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统一。2、纳入三个修订单的内容到新规则中(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1号、2006年第216号和2008年第16号)。3、格式修改,附件一改为附件A等;按特种设备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格式规定进行修改(减少层次,最多二层)。4、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明确检验结论、安全状况等级的含义。5、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单位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主要变化,6、建立按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进行针对性检验(编制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例如,在每种检验方法中(或者在释义中)加入所对应的典型损伤模式或者失效模式(可检缺陷),作为指导。7、为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的应用制定程序,给出渠道。8、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如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的TOFT方法、合于使用评价、RBI技术),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9、增加定期检验工作的信息化要求。10、增加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规定。,主要变化,11、删除年度检查内容,移到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中。12、更加准确地描述各检验项目的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标准)、检验重点及检验要求,突出检验项目及方法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加强与损伤模式或者失效模式的对应性。13、根据检验经验,大幅度调整宏观检验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14、明确部分或者全部拆除压力容器外隔热层的情况,便于操作。15、进一步简化定期检验时的安全附件检验,既要发挥作用,又要切实可行;对安全附件的检查内容主要放到年度检查中。16、取消强制性耐压试验要求,做为一个检验项目,只必要时进行;扩展气密性试验为泄漏试验。,主要变化,17、删除具体的技术细节,如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过程要求等;规定试验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检验机构进行验证性(见证性)检验。 18、从概念上区分材质劣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等,整合缺陷与损伤模式(腐蚀减薄、材质劣化、环境开裂、机械损伤)的关系,科学确定其安全状况等级评定。19、附件A“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附件D“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统一,如名词术语、适用范围、检验周期等。20、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21、调整检验报告格式、内容,使之适应信息化工作有关要求。.,内容提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释义:本条阐述制定本规则的目的与依据。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或者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原检规所提目的太大,“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整个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检验的总体目标,不是靠一个定期检验规则就可以实现。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启动修订工作,进行实施后评估,并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案,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5月1日施行。,第一章 总 则,条例首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本条中的依据“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这些规程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和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本次修订是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第2次修订。1990年2月22日,原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号文首次颁布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2004年进行第1次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4年第79号公告,以第一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的形式颁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本次修订为第2次修订,于2010年1月开始,2011年3月完成报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但是不包括气瓶。其中,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统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A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及石墨衬里压力容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及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本规则第一、第二和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专项要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章 总 则,释义:原检规适用于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固定式、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本规则第一、第二和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附件专项要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仍按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高压储气井与一般压力容器相比,其采用标准、材料、结构都具有特殊性,目前正在开展其监督管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试点工作,定期检验技术尚不成熟,暂时不宜纳入到法规当中;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正在四川等地开展高压储气井定期检验的试点工作,相关的检验技术也在逐步完善之中。除现有附件的特殊类别压力容器外,对于具体结构、型式压力容器(如球罐、加氢反应器、换热器、超高压水晶釜等)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部位、比例等,由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案确定;对这些具体结构、型式压力容器的检验,今后将制定相应的定期检验技术标准,做为对本规则的补充。,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释义:新增条款。在ISO 17020 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标准中,检查的定义是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本条从检查机构的性质上来定义“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一种符合性验证活动,其依据是本规则,检验时压力容器应当处于停机状态,检验的目的是验证在用压力容器在检验时的安全状况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定期检验活动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本条规定定期检验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是一种原则规定。本规则附件C规定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这是在大量经验积累和科研基础上作出的规定,为的就是解决这类难以停机设备(冷库)的实际检验问题,使之规范进行,二者并不矛盾。实施了RBI的压力容器,可以进行在线检验。,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释义:简化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程序的描述,并且不再用图形表示;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检验项目因压力容器不同会有所不同,不需要详细具体描述。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属于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是由需要核准的检验机构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的检验,因此本次修订将所有的年度检查内容纳入到同时修订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中,本规则中删除了原检规中有关年度检查的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5级。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根据检验情况,按本规则第四章进行评级。,释义:新增条款。此次修订,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安全状况等级”给出了描述,即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5级(1级最高、5级最低)。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检验发现的缺陷对使用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对新制造的压力容器,按照新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确定其投用时的安全状况等级(在投用前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制造资料齐全,其安全状况等级登记为1级;进口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经过定期检验,根据检验发现的缺陷,由检验机构按本规则的规定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本规则附件或者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对检验周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释义:本次修订重新界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类别和适用对象,耐压试验不再单独作为一种检验类别,而是作为必要时进行的一个检验项目。定期检验类别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当没有年度检验要求时,就使用“定期检验”表述(相当于全面检验)。根据条例规定的压力容器分类,本规则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不同类别定期检验的适用对象如下: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当于全面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年度检验、全面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相当于全面检验);医用氧舱:年度检验、全面检验。本规则第六条主要是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完全一致,增加了对4级容器有效监控措施和5级容器缺陷处理的要求;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不同于常规的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检验周期的方法,具体要求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条中另有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见本规则附件A、D的有关规定,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完全一致;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周期见本规则附件B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与原检规也无大的变化。安全状况等级被评为4级的压力容器,应当监控使用,监控措施包括运行参数控制、应力应变监测、声发射监测、介质有害杂质控制、泄漏监测、壁厚监测等等,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方法的组合。原检规规定“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本次修订将其放到附则第五十条,与合于使用评价结合,从缺陷处理时机、处理方法等方面讲,比原检规更加合理。 将压力容器首次检验的时间规定并入此条;首检很重要,一般不允许延期,对于首检延期情况,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大型成套装置运行周期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如果3年之内不能进行首检,还可以按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进行RBI技术应用。对于一些特殊装置(如强腐蚀),如果设计要求的首检时间短于本规则规定(例如1年),应当按照设计要求确定首检日期。因为有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情况,故在检验周期前加“一般”,表示为原则规定。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本规则第七、八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可适当调整检验周期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定期检验的检验周期。,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二)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1);(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四)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五)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六)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注1: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晶间腐蚀开裂等;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蠕变等。,第一章 总 则,释义:本条规定了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条件。与原检规相比,做了如下调整:1.原检规规定“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25mm,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应当适当缩短检验周期,现改为“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强调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压力容器应当缩短检验周期。2.取消原检规中“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容器需要缩短检验周期的规定。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一般属于制造缺陷(现在制造的产品也很少出现这类问题),在相应失效模式不清楚的情况下这一规定难以定量处理,不宜硬性作出规定。 3.将原检规中的3款和9款合并,改为“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容器需要缩短检验周期,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晶间腐蚀开裂等)和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蠕变等)是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最危险、最应当关注的两大类损伤模式,这样修改后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更加注重使用中产生的缺陷。按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标准草案中的损伤模式分类方法,承压设备的损伤模式分为五大类、73种,其中腐蚀减薄25种、环境开裂13种、材质劣化15种、机械损伤11种,其他损伤9种。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应当控制H2S含量,消除应力腐蚀因素,根据应力腐蚀环境和腐蚀发展情况确定检验周期,而不是简单地要求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检验。,第一章 总 则,4.取消原检规中“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这两条规定,放到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中。5.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4.2.3(4)中已经规定“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与使用的特殊要求;”对这样的压力容器,在定期检验中要特别注意壁厚的测定即可。6.对搪玻璃设备,本次修订增加了附件E,其检验周期应当按附件E的要求确定。7.新增规定,“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压力容器”可以适当缩短其检验周期。8.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本次修改在防腐措施前增加“有效”两字,提高了要求,有效指能够达到设计目的的防腐措施。9.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因为此类球罐在制造过程中容易出现裂纹,并且发现延迟裂纹的实例很多,故要求缩短首次检验周期。 对本条缩短检验周期的情况,本次修订尽量与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相对应,对危害严重的腐蚀减薄、环境开裂、材质劣化、机械损伤等都进行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一)介质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或者热喷涂金属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1次至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二)装有催化剂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必要时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备案。,释义:因本次修订增加了附件E,故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按新增加的附件E确定检验周期。对装有催化剂(原检规用词“触媒”不规范)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压力容器,原规定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文件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为便于操作和可行,改为由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其检验周期的延长,必要时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 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设计文件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作出书面说明;(二)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不需要),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也可以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的规定办理。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均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释义: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6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对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简化掉设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批环节(原规定基本上不可操作),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原检验机构)对容器情况最了解,所以保留“原检验机构同意”这一规定。同时给出了RBI风险评估的出路。原检规所规定的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情况,从环节控制和落实安全责任的角度看不应当都放在定期检验中,本次修订取消此条,仅保留原“(七)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修改后放到第三十三条中。,第一章 总 则,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释义: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的规定一致。报检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责任,到期不报检导致超期未检,由使用单位负责;检验机构接到报检而未及时实施检验导致超期未检,由检验机构负主要责任;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对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单位的报检行为、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按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定期检验只需向检验机构报检,不需同时再向安全监察机构报检,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章 总 则,第十一条 采用与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不一致的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研究、试验、检测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方可进行试用。,释义:随着压力容器检验技术的进步,随着石油、化工装置向高参数、大型化方向的发展,新的检测技术、新的评定方法会不断出现。本条明确了与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如相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不一致的新的检测技术、新的评定方法等应用的出路和评审程序。对新的检测技术、新的评定方法的批准一事一议,批准只对申请单位有效。不同单位使用类似(或相同)的新的检测技术、新的评定方法,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批准只针对申请单位,不针对申请事项,没有推广之意。,第一章 总 则,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注2)。,释义: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资质和检验人员资格、权限及职责,增加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要求;有关检验方案的规定放到本规则第十五条中。按照总局国质检特2009478号文件的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或变更执业单位的手续,即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制度。原检规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正确性”的含义比较宽泛,难以把握。本次修订改为“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体现检验结论(报告)的“三性”原则,真实性表示结论、报告以事实为基础,不作假证;准确性表示结论、报告所涉及的检测数据符合相关要求(如偏差要求、数据处理要求、有关测试要求等);有效性表示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检验依据合法,报告审批程序符合要求(法规及质量体系)。,注2:真实性表示结论、报告以事实为基础,不作假证;准确性表示结论、报告所涉及的检测数据符合相关要求;有效性表示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检验依据合法,报告审批程序符合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系统。,释义:本规则是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明确相关单位都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新增有关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正在推进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和检验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将要对特种设备从生产到退役(报废)整个周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动态监管,这就要求检验机构将定期检验的有关数据输入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中,对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以达到对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目的。,第一章 总 则,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工作安全教育,并且保存教育记录。,释义:新增条款。目的是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对现场检验工作中的危险源加以辨识,减少现场安全事故,并且要求安全教育要有记录,不流于形式。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检测工作安全管理程序(或者制度),要求在检验检测现场辨识危及检验人员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危险源,评价、控制其风险,保障检验检测人员安全,发生事故时,能够按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年度检查属于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包括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不是由需要核准的检验机构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的检验,因此本次修订将所有的年度检查内容纳入到同时修订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中,本规则中删除了原检规中有关年度检查的内容。,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五条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依据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释义: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检验机构要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可能出现的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有针对性地制定检验方案,逐步改变机械地使用本规则规定的习惯做法。有特殊情况的压力容器,主要指装有催化剂或者充填物的压力容器、带隔热层的压力容器、不能开罐的压力容器等,为保证其检验方案可行,要求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但不再强制要求征求原设计单位的意见。,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损伤与失效的不同之处在于损伤是指容器在外部机械力、介质环境、热作用等单独或共同作用下,造成的材料性能下降、结构不连续或承载能力下降,损伤是一个过程;而失效是损伤积累到一定程度,容器强度、刚度或功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状态。发生损伤后不一定失效,而发生失效则一定存在损伤。失效模式是压力容器的设计基础,设计方法(准则)必须针对失效模式,对压力容器检验结果的评价,也是建立在失效模式的基础上;而对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损伤模式的识别,有助于定期检验方案的制定,利于在设备发生失效前及时进行修复或报废等处理。正在制定的压力容器国际标准ISO 16528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综合世界主要工业国家的技术标准,参照欧洲标准内容,针对锅炉和压力容器常见失效形式,在标准中将失效模式归纳为三大类14种,明确了针对失效模式的设计理念:第一大类:短期失效模式:脆性断裂、韧性断裂、超量变形引起的接头泄漏、超量局部应变引起的裂纹形成或韧性撕裂、弹性、塑性或弹塑性失稳(垮塌)第二大类:长期失效模式:蠕变断裂、蠕变-在机械连接处的超量变形或导致不允许的载荷传递、蠕变失稳、冲蚀、腐蚀、环境助长开裂如: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第三大类:循环失效模式:扩展性塑性变形、交替塑性、弹性应变疲劳(中周和高周疲劳)或弹-塑性应变疲劳(低周疲劳)、环境助长疲劳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参照国际上同类标准的技术内容,GB150-2011压力容器在技术内容中直接和间接考虑了如下失效模式,并针对所考虑的失效模式确定了相应的设计准则和强度理论:a) 脆性断裂:通过材料选用要求、材料韧性要求、制造和检验要求、以及结构形式要求,防止脆性断裂的发生;b) 韧性断裂:通过材料选用要求、结构强度设计方法、许用应力规定,防止韧性断裂的发生;c) 接头泄漏:通过法兰设计方法和特殊密封结构的设计方法,结构要求以及对密封垫片和螺柱、螺母的要求,防止接头泄漏的发生;d) 弹性或塑性失稳:通过外压结构设计方法防止整体失稳;通过局部的应力分析和评定,控制局部塑性失稳;e) 蠕变断裂:通过限制材料的使用温度范围控制蠕变断裂的发生。,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承压设备损伤模式在国外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标准,如美国石油协会的API 571、API 579、API 580、API 581标准中均有压力容器损伤模式的相关内容。在API 571标准中,介绍了一般工业中四大类、44种损伤模式,以及炼油工业中三大类、18种损伤模式;在美国的NB 23标准中、欧盟的PED指令、英国的BS 7910标准、美国的NACE标准对承压设备的损伤模式也都有涉及。我国目前正在制定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标准,拟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适合我国承压设备现状的损伤模式和识别方法,其内容主要包括承压设备主要损伤模式和失效机理的理论描述、形态、影响因素、敏感材料、可能发生失效的设备或构件、检测方法等。已经颁布的GB/T 26610.12011 承压设备系统基于风险的检验实施导则 第1部分: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也参考采用了该标准草案中的损伤模式分类方法。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标准草案将我国承压设备的损伤模式分为五大类、73种,其中腐蚀减薄25种、环境开裂13种、材质劣化15种、机械损伤11种、其他损伤9种。因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标准尚未颁布(还有修改变动的可能),因此本规则本次修订只是提出了按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进行针对性检验的理念,待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标准正式颁布,今后修订本规则时将进一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增强与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之间的对应。,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十六条 检验前,检验人员一般需要审查以下资料:(一)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二)制造(含现场组焊)资料,包括制造单位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真空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测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资料;(四)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五)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六)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本条(一)至(四)项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如发生移装、改造及重大维修等)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发现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以及发生使用单位变更、更名使压力容器的现时状况与使用登记表内容不符,而没有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要求办理变更的,检验机构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反映。资料审查发现压力容器未按照规定实施制造监督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未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或者无使用登记证,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并且向使用登记机关反映。,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释义:本条规定了定期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应审查的资料共六个方面,与原检规基本相同。为合理减少资料审查的工作量,将资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设计、制造、安装阶段的资料,也即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的资料;一类是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属于前者的资料为(一)至 (四),要求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视需要查阅。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质含在制造单位资质中,不再重复要求;不单独提出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要求,而是强调安装竣工验收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含产品数据表或者设备数据表),新增加的产品数据表和设备数据表的含义和要求见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产品数据表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对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如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等),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b格式,制定压力容器设备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相应的资料填写;历次的全面检验报告改为上一次定期检验报告(如果需要之前的检验报告,可以增加审查);有关修理或改造的告知文件不再要求。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增加规定,“发现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检验机构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反映”和“发现压力容器未按照规定实施制造监督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未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或者无使用登记证,以及发生使用单位变更、更名使压力容器的现时状况与使用登记表内容不符,而没有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办理变更的,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并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反映。”,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前,现场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二)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三)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缺陷的部位,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达到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有关要求;(四)需要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将内部介质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五)需要进入盛装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符合使用单位的有关规定;盛装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六)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在18%至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需要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七)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八)能够转动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必须锁住开关,固定牢靠;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移动;(九)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24V,引入压力容器内的电缆必须绝缘良好、接地可靠;(十)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和维护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安全监护,并且设置可靠的联络方式。,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释义:本条规定了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及使用单位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将原检规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内容合并;同时增加相关的辅助单位的责任,如打磨、搭架子、维修等单位,共同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修改(三)项内容,使之更加确切。对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要求露出金属本体,不仅是母材表面,包括焊缝也应当露出金属表面。仅要求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露出金属光泽是不够的,也不全面,对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JB/T 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中有明确要求,故修订后直接引用标准中的要求。(四)项和(五)项的要求明确为“需要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的情况,更准确,以免无必要地扩大范围,引起误解。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易爆介质定义,主要是考虑容器自身的危险程度,是从设计角度考虑的;本条主要考虑劳动保护要求,是从检验现场安全、劳动保护角度出发,角度不同,所采用的标准、定义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不一样,因此没有采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易爆介质定义。,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当根据需要部分或者全部拆除压力容器外隔热层:(一)隔热层有破损、失效的;(二)隔热层下容器壳体存在腐蚀或者外表面开裂可能性的;(三)无法进行压力容器内部检验,需要外壁检验或者从外壁进行内部检测的;(四)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释义:对外保温层(现改为外隔热层,包括保冷,更准确),原检规规定除明确规定可不拆除的几种情况外,一般均应拆除,至于拆除的部位、比例,根据对外保温层宏观检验的结果由检验人员确定。隔热层是否需要拆除、拆多少,是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一个难题。不拆除或者拆除不够,定期检验工作难以开展;全部拆除难度大、成本高,不现实,使用单位也难以接受。本次修订与原检规相比,换了一个角度来考虑,以一般情况下不拆除为前提,必要时才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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