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ppt课件.ppt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第一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概述,第一节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一 、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我们的祖先很早以前就认识到历史文化遗物的价值,而有保护和收藏的行为。“古董”这个词汇,中同和外国很早就被运用了。而这些仅是保存和收藏一些器物,主要是可以搬得动的东西。对于历史建筑物以及建筑群,把它作为一种过去统治的象征和代表,加以破坏和摧毁。,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 在古代中国就有项羽烧毁秦咸阳城“大火三月不火”的故事,在以后的改朝换代中,大多把前朝建设的建筑和城市加以毁灭性破坏,这叫做“革故鼎新”。 金兵攻入北宋首都汴梁后,就把宏伟的“大内”和“艮岳”即皇宫和苑囿,全部拆毁、并把拆下的大梁木柱和假山石全部运到了北京,修筑金中都城。以后辽灭金,元灭辽,那时的金中都,辽南京,都遭到彻底的破坏。 在欧洲有罗马帝国摧毁希腊的城市和宫殿,中世纪十字军东征时,沿途破坏掠烧。 在漫长的都城建设史中,仅有两个朝代沿用了前朝的宫殿,即唐继承了隋的皇宫,清继承明的皇宫。,二、百年来的保护理念和历程,(一)破坏因素 近代,产业革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人们忙于发展生产,对古建筑和历史环境的保护既缺乏认识也无力顾及。一批古建筑及其环境在工业化的浪潮中遭到毁灭。 英国 、德国和奥地利,19世纪末有许多具有历史意义的世俗建筑被拆除,日益增长的交通道路发展 。 现代主义建筑思潮崛起的时候,作为对古典复兴和折衷主义的反对,对历史建筑采取了排斥的态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文物建筑的破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著名建筑师勒柯布西耶曾提出一个巴黎中心的改建规划。,日本千叶大学教授木原启吉在他的历史的环境一书中说到日本近代文物古迹所遭到的四次大的劫难。一、明治维新以后,大量佛寺被毁;二、明治及大正初期开放贸易,大量古代文物外流;三、第一次世界大战,文物古迹毁于战火;四、上世纪50年代后经济高速增长时,不但毁了文物,更破坏了历史环境。 其中第四次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一次,它远远超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争破坏。,(二 )保护历程1、较早源起于欧洲 18世纪中 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这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到建筑的范围。但是那时对文物建筑的价值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同。 2、保护与修复 18世纪末 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于18世纪末开始受到重视。3、理论与科学化 19世纪中 历史建筑保护和修复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的形成,则是从19世纪中叶起,近一百多年来发展和演变的结果。,三、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1、各国立法法国 1840年在古建筑鉴定专家梅里美的倡议下成立了历史建筑管理局,提出历史性建筑法案;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保护历史性建筑;1930年颁布遗址法;1943年立法规定在历史性建筑周围500米内改变环境面貌要得到专门批准。,英国1877年由威廉莫理斯创建了古建筑保护协会;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保护21项古迹,其中主要是遗址;1990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修正案,保护的内容扩大到宅邸、庄园、农舍、桥梁等与历史事件有关或有关历史意义的建构筑物;1913年颁布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及1931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制定了保护历史性建筑物的古建筑及古迹法。,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神社寺庙保存法;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1952年综合以上三个法令为文物保护法。美国1960年制定了文物保护法。,2 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从“风格复原 ” 到保护 “真实性 ” 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十九世纪。从保护古玩器物发展到保护建筑物、遗址, 从保护宫殿、府邸、教堂、寺庙等建筑精品扩大到见证平民生活的普通建筑, 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古迹扩大到 成片历史街区,乃至一座完整的古城。,3、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1933年 雅典宪章 1964年 威尼斯宪章 1976年 内罗毕建议 1987年 华盛顿宪章 1994年 奈良真实性宣言 2019年 西安宣言,二战前雅典宪章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及保护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的历史遗存在教育后代方面的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兴,城市建设高潮涌起 ,致使许多文物建筑及其环境受到了破坏,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问题也越来越复杂,雅典宪章笼统简单的原则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二战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许多被战争摧毁的城市的重建,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如波兰华沙的“华沙速度”。华沙人为自己的古城能重现而引为自豪。华沙城后来作为特例被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名录(因为名录一般拒绝重建的东两列入)。 这种恢复历史城市风貌的做法,德国的波恩、慕尼黑、匈牙利布达佩斯等等被战争破坏的古城都得到很好的维修和恢复。 这些国家把恢复历史建筑和保护古城,视为重建民族精神的重要手段,(增强人民的自律和自信,提高民族的文化素质和凝聚力,发扬民族文化,振兴民族经济),20世纪60年代文物保护的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的新潮流。这是先从文物建筑周围的环境开始的。如日本1966年颁布的古都保存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古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以及文物连片地区的整体环境。历史地段的保护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的保护向历史街区逐步拓展。“历史衔区”强调的不是个体建筑,地段内单体建筑并不个个都具有文物价值,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环境和秩序却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特色,因而使价值得到升华。从地段的构成上看,也不仅限于宫殿、庙宇等重要的纪念性建筑物,而是包括了民居、商店、村落等更广泛的内容。逐渐发展到保护历史衔区。,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成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中心”于1964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的文件,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方法。,文件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文件还指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关于保护的宗旨,文件说:“保护和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文件还规定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从平面、立面,到室内的装饰、雕刻、绘画,强调保护全部历史的信息,保存各个时代的叠加物,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禁止任何重建。威尼斯宪章中谈到有关历史地段问题,但它所指的只是文物建筑所在地及其周围环境,其保护与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相同。,重视立法:1962年法国率先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衔区保护法令,这是欧洲保护立法中最重要和最有影响的一个。保护区法规建设的高潮,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962年、1963年、1965年在行各国城市规划法中划定了保护区;历史地段: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中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为保护区;以及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1975年文物保护法修改中增加“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历史地段,尤其是历史街区的性质和文物建筑有所不同,保护的原则方法也起了相应的变化,意味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涉及物质实体环境,还进步包含了它的人文环境,使之同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更加紧密。,20世纪70年代内罗毕建议 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华沙内罗毕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 “保护” 的内涵、即鉴定、防护、保存、修缮、再生,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文件是在“注意到整个世界在扩展和现代化的借口之下,拆毁和不合理、不适当重建工程正给这一历史遗产(历史街区)带来严重的损害”的背景下,明确指出了保护历史街区在社会方面、历史和实用方面的普遍价值:“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形成其过去的生动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化相对应所需的生活背景的多样化,并且基于以上各点,它们获得了自身的价值,又得到了人性的一面”;“当存在建筑技术和建筑形式的日益普遍化所能造成整个世界的环境单一化的危险时,保护历史地区能对维护和发展每个国家的文化和社会价值作出突出贡献。,文件还明确指出了在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立法及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建立,历史建筑在内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技术数据与结构,以及与之相关的更广泛的城市或地区联系进行全面的研究。,这次会议关于世界各国的历史环境问题的观点:(1)历史环境是人类日常生活环境的一部分;(2)历史环境是过去存在的表现;(3)历史环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多样性;(4)历史环境能将文化、宗教、社会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最准确如实地传给后人;(5)保护、保存历史环境与现代生活的统一,是城市规划、国土开发方面的基本要素;可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欧洲有关城市整体保护的概念,从70年代起逐渐成熟起来,1976年通过的欧洲议会决议案提出“整体保护”(或译“全面保护”)的概念,目的是“保证建筑环境中的遗产不被毁坏,主要的建筑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确使被保护的内容符合社会的需要”。1977年12月建筑师从城市规划师国际会议发表马丘比丘宪章,提出“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汁质量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同时指出“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20世纪80年代华盛顿宪章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则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历史上第二个国际性法规文件。这一法规在总结了二十多年来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文件指出,随着各国进行的工业化建设及城市蓬勃发展,形成一股冲击的力量,致使许多历史地区遭到威胁、侵蚀、破坏,甚至面临毁灭的危险。关于历史地区保护的内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及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环境的关系;(5)地段在历史上的功能作用。,宪章还提出要保持历史城市的地区活力,适应现代生活之需求,解决保护与现代生活方面等问题,保护历史城镇与地区意味着对这种地区的保护、保存、修复、发展,以及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采取的各种步骤”;“新的功能和作用应该与历史地区的特征相适应”。华盛顿宪章继内罗毕建议、马丘比丘宪章之后,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矛盾,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华盛顿宪章作为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共同保护准则,同时也标志着城市保护已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20世纪90年代 1994年11月1日至6日召开 “奈良原真性会议” 奈良原真性文件包含着专家们深入思考的成果。专家们特别关注考察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及这种多样性的许许多多表达方式,从古迹、遗址,到文化景观,到非物质遗产。尤其重要的是,当原真性涉及文化遗产时,这一概念和应用应根植于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并应得到相应的考虑。奈良真实性宣言,在强调保护文物古迹真实性的同时肯定了保护方法的多样性。,本世纪:2019年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方法的宣言, 定义:被群体、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的实践活动、表演、知识、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场所. 特点:在文化背景中理解真实性,代代相传并得到再创造, 考虑到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互依存关系和保护方法的不同,要采取综合方法。应用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原则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2019年10月西安宣言古建筑 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 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界定为: 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 除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外,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过去的或现在的社会和精神活动、习俗、传统认知和创造并形成了环境空间中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创造并形成了环境空间以及当前动态的文化、社会、经济背景。,西安宣言关于文化遗产环境的涵义延续了威尼斯宪章的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概念并加以扩展,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按宣言的定义, 文化遗产的环境包括三点: 1, 环境的自身实体和人们对它的景观印象;2, 文化遗产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关系; 3,社会活动、习俗、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小结: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演进。由保护可供人们欣赏的艺术品,保护各种作为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建筑与环境,再进而保护与人们当前生活还休戚相关的历史各地区及至整个城市;由保护物质实体发展到非物质形态的城市传统文化。 这种历史回归的现象反映出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保护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第二节 当今世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状况,一、从保护对象上看,保护对象不断增加。 过去只有杰出的、在历史上或艺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所谓伟大的建筑作品和艺术品才得到考虑。 而现在,许多由于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一般建筑、各历史时期的构造物及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的对象也被列入历史传统建筑的保护范同。,二、从保护范围上看,保护内容涵盖更广。 作为保护的对象已不再限于建筑本身。 从大的方面来说,开始扩大到它周围的建筑环境、自然环境;从单纯的建筑艺术作品扩大到与历史文化和人们当前生活密切相关的街区和城市。也就是说从点的保护扩大到地段乃至城市的所谓全面保护。 从小的方面说,延伸到环境中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公园和街道的装饰小品和标志物在内。,三、保护深度加大,尤其是重视文化传统等“软件”保护 。 文物建筑、历史地段和城市的保护规划,其内容原都限于物质方面,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但正如马丘比丘宪章所指出的:“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征是其形体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结果”。 因而,除了物质环境以外,现在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还需要保护具有浓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和发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广泛的内容。 也就是说,从单纯建筑实体的保护演进到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都加以保护的综合概念。,四、保护方法及手段更加综合化。 由过去单纯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复,演进为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行为,采用各种的技术手段,更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和多样化的特点。 城市传统文化的保护也从建筑师、规划师、文物保护者单方面的参与行为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群众参与。,第三节 国际保护宪章与世界文化遗产,一、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编制世界遗产特别是不动产遗产清单,又称世界遗产名录,并利用从世界各国募集来的资金对世界遗产进行鉴定与保护,尤其是那些濒危遗产的保护。,二、文化和自然遗产定义1、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独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2、自然遗产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存区;从列举、保护或自然美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通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三、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标准1、文化遗产的选定标准 凡被推荐列入世界遗产的文化遗产,须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标准,并同时符合真实性标准: 能代表一项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构成一项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在相当一段时间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于建筑艺术、文物性雕刻、园林和风景设计、相关的艺术或人类住区的发展已产生很大影响的; 独特、珍稀或历史悠久的; 构成某一类型结构的最富特色的例证,这一类型代表了文化、社会、艺术、科学、技术或工业的某项发展; 构成某一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建造方针或人类住区的典型例证,这些建筑或住区本身是脆弱的,或在不可逆转的社会文化、经济变动影响下已变得易于损坏; 与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思想、信仰、事件或人物有十分重要的关系。真实性标准:在设计、材料、施工或环境方面符合真实性标准(重建只有根据原物的完整和详细的资料并且毫无臆测成分时,才可以接受)。,2、自然遗产的选定标淮 凡被推荐列入世界遗产的自然遗产,须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标准,并同时符合真实性标准: 代表地球演化的各主要发展阶段的典型范例,包括生命的记载、地形发展中主要的地质演变过程或具有主要的地貌或地文特征。 代表陆地、淡水、沿海和海上生态系统植物和动物群的演变及发展中的重要过程的典型范例。 具有绝妙的自然和物种多样性的栖息地,包括有珍贵价值的濒危物种。,四、我国世界遗产名录 1985年11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使我国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从1987年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荐世界遗产名单。到2019年12月止,我国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共19项,其中文化遗产12项,自然遗产5项,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2项,即文化遗产:万里长城、北京故宫、周口店北京人遗址、莫高窟、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布达拉宫、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曲阜孔庙、孔府孔林、武当山古建筑、苏州古典园林、平遥古城、丽江古城。自然遗产:武陵源、九寨沟、黄龙、峨嵋山、乐山大佛风景区、庐山风景区。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泰山、黄山。,一、建国前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始于本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北京大学1922年设立了考古学研究所,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学术研究机构。1926年中国学者首次考古发掘,在山西夏县西阴村发现了与仰韶文化同期的历史遗存。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开始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为迈向其科学化、系统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第四节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1931年7月又相继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这些法令和机构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批由中央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政策性法规和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专门保护和管理文物的机构,开始国家对文物实施保护与管理的历史。然而,政局动荡,各地各类大量文物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战争爆发,大量的文物遭到破坏,文物流失。,二、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以后,新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形成、发展与完善三个历史阶段,即: 1、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的形成阶段; 2、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的发展阶段; 3、以及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1、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1)1950年由政务院颁布关于文化遗址及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指示以及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告示法规、法令。(2)在中央和地方设置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文物保护行政管理机构。(3)在中国科学院下设置考古研究所,成为科学、系统地研究文物考古及保护的学术研究机构。(4)1951年由文化部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名胜古迹管理的职责、权力分担的规定、关于保护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管理办法建立起有关文物保护的国家及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5)国务院于1953年及1956年分别颁布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关于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导及在农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关于文物保护的通知,加强对遗址及地下文物的保护管理,及时制止了经济建设带来的破坏。(6)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调查、登记及博物馆建设工作。(7)地方各级政府开展地方文物保护工作,制定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8)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关于文物保护的概括性法规,同时颁布了180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建立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1966年开始的10年“文化大革命”使国家刚刚建立起的文物保护制度遭受了几乎是毁灭性的破坏,以“破四旧”为代表的一系列运动使文物遭受了的前所未行的广泛的人为破坏,随之形成的一种忽视文化、忽视传统的“破旧立新”的社会倾向在以后的岁月中产生了长期的不良影响。直至70年代中期文物保护工作才得以逐步恢复,通过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通知和试行条例,恢复、调整了原有的文物法规与保护制度。1980年国务院又批准并公布关于强化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等文件;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也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2、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 从50年代到80年代初的30年间,对于城市保护的认识仅仅是限于其中的文物或遗址的范围,对古城自身的价值认识不足,城市保护基本上限于理论的探索与争执,没有形成制度和实际行动。 以梁思成先生为代表的少数专家学者建国之初所倡导的对古都北京实施保护与规划的先进思想未被接受与采纳,使得北京古城在还较少受到工业化冲击的情形下未获得及时有效的保护。,由70年代末进入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城市经济迅猛发展,城市进入空前规模的开发建设阶段:新区的建设、旧城的更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改造等导致的历史文化及其环境,尤其是城市传统风貌改变,使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人到一个更为广泛也更为严峻的新时期,所面临的保护问题渐渐从文物建筑转向整个历史传统城市。,1982年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标志着名城保护制度的初创,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也进入了它的第二个重要发展阶段,即增添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城市保护阶段,主要表现为: (1)三批共99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相继公布。 随着1982年2月国务院转批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公布了北京、苏州、西安等24个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于1986年12月及1994年1月公布了第二批38个、第三批37个受保护的城市。 除国家级名城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审批公布本地区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名城保护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 明确提出由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负责编制各名城保护规划; 1980年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及批准的暂行办法和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关于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通知等文件,促使保护工作同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一些名城先后编制完成了保护规划; 1994年9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颁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及成果,促使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向规范化迈进。,(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日益加强。 1985年11月我国成为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并连续八年当选“世界遗产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国成员。 建设部通过委托同济大学等高等院校举办多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干部培训班,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讲座,增加与保护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等方式,对从事历史名城保护工作的干部和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极大地提高了名城保护工作的水平和成效。,(4)学术研究机构与监督机构陆续成立。1984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组织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学术委员会”,1987年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组织成立“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1982年更名为“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1994年3月由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聘请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2019年3月建设部建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在同济大学正式成立,作为我国第一个专门从事名城保护的常设机构,从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咨询服务、理论与规划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保护政策与保护制度,参与保护实践。,(5)名城保护与管理向法规化与制度化迈进。 1989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及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文,促进了名城保护及其规划法制化的进程。 从1991年起,依据文物保护法及城市规划法,北京、西安、韩城、丽江等城市分别颁布实施了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条例和办法,使名城的保护和建设作到了有法可依。 1993年建设部、国家文物管理局共同草拟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吸取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为促使国家名城保护的法制化与制度化的建立与完善做了有益的探索。,(6)文物保护制度的调整与深化。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物保护法又进行了修改,主要对有关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的调整;1992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在1986年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并要求地方政府依据具体情况审定公布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1991年l0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学术委员会也明确提出将历史地段作为名城保护的一个层次列入保扩规划的范畴。,3、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2019年屯溪会议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屯溪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并以建设部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管理综合试点屯溪老街为例探讨我国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规划的编制、规划的实施、与规划相配套的管理法规的制定、资金筹措等方面的理论与经验。,2019年8月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单体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征、保护原则与方法,并对保护管理工作给予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