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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法教程第十七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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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法教程第十七章ppt课件.ppt

    第17章 个人信息安全法律规范,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个人信息、个人数据、隐私的概念和相互关系,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掌握个人信息保护方式及原则,把握我国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本章导语,信息社会存在着两种相互矛盾的要求,一种是来自公众的知情权,另一种是来自个人的隐私权。前者是公众获得某种信息的要求,而后者是阻止公众获得某种信息的要求。众所周知信息社会中的信息是流动的、无所不在的,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社会的信息化实际上意味着对信息公开的要求,这种要求在法律上就是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然而,流动的、无所不在的信息中当然包括关于个人的信息,这部分理应与社会公开无关。但是,作为组成社会的每一个个体,个人的信息又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个人信息必然要以某种形式或途径被公众所知晓。那么究竟哪些是个人信息?哪些个人信息应该保密?对需要保密的个人信息应该如何保护?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这是本章要讨论的问题。,本章概要,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概念,一、个人信息,二、个人数据,四、隐私权,三、个人隐私,一、个人信息,“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顾名思义是关于个人的信息,是指有关个人的一切资料、数据,换言之是 “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教授Fred H. Cate将其定义为“描述或与已经确认或可确认个人相关的信息” 。因此个人信息一方面包括其自身产生的信息,如年龄、收入、爱好等;另一方面包括非自身产生的信息,主要是他人对该人的评价等。也可以根据其公开的程度分为两类,一类是极其个人化、永远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如信用卡号、财务状况等;另一类是在某些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等。,二、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一个概念是“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根据信息与数据两者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个人数据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包含了个人数据。在法律上对于个人数据的理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定义。,三、个人隐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隐私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隐私是指“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令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由于历史文化、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上对隐私的认识千差万别。经常使用的隐私定义有三个 :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私人行为中的个人利益、控制附属于本人信息的个人利益、不为信息滥用而受到伤害的个人利益。隐私其实不一定就坏事,有时传扬公布出去对其他公民也没有什么影响,但若当事人不愿意传扬出去,就属于隐私了。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四、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信息隐私权身体隐私权通信隐私权地域隐私权。在我国,对于隐私权主要是作为民事权利中的一种,当作名誉权的一部分,现行的民法通则中也没有明确提到隐私权或规定隐私的概念。,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背景及意义,一、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一、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政府机关(如公安、民政等)掌握了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各种企业机构(如:互联网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以及各类零售商)出于经营需要,逐渐形成并积累了各自的用户或消费者信息数据库。而这些个人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和利用基本处于自发状态,对于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广大消费者并不知情。个人信息数据的泄露、交易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一、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个人信息泄漏带来的危害,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一)保护个人信息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二)保护个人信息是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需要,(三)保护个人信息是促进国际交往和保证国际贸易正常开展的需要,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方式及原则,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第四节 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比较零乱、不成体系,保护范围狭窄,缺乏统一的执行机制与机构。中国文化中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是与以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相抵触的,加上我国引进隐私权观念的时间不长,我们对隐私权仍缺少必要的正确认识。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出现“隐私权”的字眼,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冠以“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名。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只是散落在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当中。例如对名誉权、肖像权等隐私权的保护就是散落在民法当中;网络中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同样也没有系统的规定,仅在一些规章中有所涉及。,第四节 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一、人格、名誉方面的隐私保护,三、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五、其他个人隐私保护,二、通信的隐私保护,四、网络隐私保护,一、人格、名誉方面的隐私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应该说这两条是宪法第38条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但严格地说,在目前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在人身权的保护方面并没有写明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只是实现了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二、通信的隐私保护,我国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法第4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6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三、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四、网络隐私保护,网络中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同样也没有系统的规定,仅在一些规章中有所涉及。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等。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也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个人隐私保护,在民法通则以后颁布的一些新的法律中,几乎凡是涉及到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律,都有对隐私保护的规定。 此外在一些行政法规中也有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值得一提的是,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也都十分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比较零散,并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只是在宪法上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真正贯彻到部门法中,特别是在实体法中(尤其是民法)。刑法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似有不足,如果适用刑法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我们实在不能把握要侵犯到何种程度才能适用刑法。在实体法上没有一个标准,就有可能导致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没有准确的执法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引起了国内立法者和专家学者的关注。,本章小结,在现代社会,尤其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即技术手段、行业自律和立法规范,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以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为代表。无论是从社会文明进步的角度,还是从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角度,或者从促进国际交往和保证国际贸易正常开展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保护个人信息。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条例可以用来规范对个人信息的管理与利用,这显然不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难以满足人们对个人隐私安全的根本要求。大多国外学者认为,私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信息,但公法保护才是解决之道。因此对采用直接保护方式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既是隐私权自身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思考与练习,1个人信息、个人数据、隐私概念以及三者的区别和联系?2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意义何在?3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如何?4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是如何保护的?5如果我国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你认为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6试举一个你所碰到的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例子,并结合该例子提出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结 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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