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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法教程第十二章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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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法教程第十二章ppt课件.pptx

    第12章 政府性公共信息服务法律规范,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统计、档案、气象灾害、疫情、环境信息的概念,理解并掌握在统计信息服务、档案信息服务、灾情信息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突发事件信息预警发布中的法律规范。,本章导语,政府是信息资源的最大拥有者,政府在为公民、组织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同时自然也包括了面向公众和组织体的信息服务。那么政府可以提供哪些面向公众和组织体的信息?在提供这些公共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公民和组织在接受这些公共信息服务的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些都是本章要讨论的问题。,信息法第12章,本章概要,四,统计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一,二,三,五,档案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灾情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环境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信息法第12章,第一节 统计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统计信息,统计信息权,统计信息的公布,侵犯统计信息权的法律责任,四,一,二,三,信息法第12章,一、统计信息,统计信息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信息,是指由统计工作反映出来的资料和数据,包括统计原始信息、统计整理信息、统计分析信息和统计监督信息。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劳动力统计;国民财富统计;农、林、牧、渔、水利业统计;工业统计;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统计;建筑业统计;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统计;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统计;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统计;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统计;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统计;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统计;金融、保险业统计;财政和财务统计;物价统计;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民生活统计;政治、法律和民政统计等。,信息法第12章,二、统计信息权,信息法第12章,(1)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同时,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信息法第12章,(2)统计报告权,统计法22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信息法第12章,(3)统计监督权,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信息法第12章,三、统计信息的公布,在统计信息的公布和利用上,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这是统计法新增条文之一,是对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公开并供社会公众查询的规定。统计资料中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都应当及时公开;对于公开的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统计信息可以通过包括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媒介向社会公众提供和发布,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作为公民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向统计部门提出查询请求,统计部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予以满足。,信息法第12章,四、侵犯统计信息权的法律责任,(1)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干预统计工作和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实际情况,新修订的统计法对此做了应负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信息法第12章,四、侵犯统计信息权的法律责任,(2)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违反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以及对统计资料造假等行为,具体来说像“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信息法第12章,四、侵犯统计信息权的法律责任,(3)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反统计资料保密、保存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信息法第12章,四、侵犯统计信息权的法律责任,(4)统计法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罚款数额的规定。新增了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以及个人在普查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信息法第12章,第二节 档案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与公布,违反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四,一,二,三,信息法第12章,一、档案机构及其职责,信息法第12章,(一)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信息法第12章,(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信息法第12章,(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信息法第12章,(四)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服务。,信息法第12章,二、档案的管理,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管理;不同等级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管理;档案的赠送、交换、出卖的合法利用管理;档案的出境管理;,信息法第12章,三、档案的利用与公布,(一)档案的利用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法规定,档案应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的开放,是指各级档案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来处于封闭状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向全社会公开,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信息法第12章,三、档案的利用与公布,(二)档案的公布定义:通过出版物、电台、信息网络传播、公开场合宣读、档案史料等方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档案公布的主体档案公布的办理规定典型案例: “合法引用档案”与“非法公布档案”,信息法第12章,四、违反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信息法第12章,四、违反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信息法第12章,第三节 灾情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气象灾害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地震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疫情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一,二,三,信息法第12章,一、气象灾害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信息法第12章,(一)气象信息服务的方式,气象信息服务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常见的有:书面邮寄、传真、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声讯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计算机互联网等。在进行气象信息服务时应根据用户的不同而有针对地采用。小知识:气象信息服务产品的类型,信息法第12章,(二)关于气象预报信息与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信息法第12章,(三)关于气象灾害防御信息的规定,信息法第12章,(四)关于违反气象法气象信息服务法律责任的规定,警告处罚责任 气象法第38条规定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气象法第40条规定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中的违法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6条规定,信息法第12章,二、地震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信息法第12章,(一)地震监测,定义:地震监测是指在地震来临之前,对地震活动、地震前兆异常的监视、测量。地震监测网: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地震监测信息的报送程序,信息法第12章,(二)地震预报,定义: 地震预报是在地震监测得出结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是对未来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及地震影响的预测,是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性、地震前兆异常和环境因素等多种手段的研究与前兆信息监测所进行的现代减灾科学。地震预报的相关规定 防震减灾法第26条到28条地震预报的四种情况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信息法第12章,(三)地震预报评审,定义:对“地震预报意见的科学性、可能性;地震预报的发布形式;地震预报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等进行评定。 防震减灾法第28条规定“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地震预报评审规定和程序: 国家层面的评审 地方层面的评审,信息法第12章,(四)地震预报的发布,发布制度: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的发布情况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的发布,信息法第12章,(五)法律责任,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法律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8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的法律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89条规定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18条到第21条规定典型案例:编造并发布虚假地震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信息法第12章,三、疫情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信息法第12章,(一)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信息法第12章,(二)疫情的报告和通报,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到第37条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动物防疫机构疫情的报告和通报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信息法第12章,(三)疫情的发布,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信息法第12章,(四)违反疫情信息管理的法律责任,(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4)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5)采供血机构违反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6)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违反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信息法第12章,(五)动植物疫情信息服务中的法律规范,信息法第12章,(五)动植物疫情信息服务中的法律规范,违反动物防疫报告义务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 动物防疫法第72条规定(2)民事责任。 动物防疫法第84条第2款 规定(3)刑事责任 动物防疫法第84条第1款 规定,信息法第12章,第四节 环境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违反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一,二,三,信息法第12章,一、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一)主体由于办法规定的环境信息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两大类,因此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分为政府和企业两大类。办法第4条规定,“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并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列举了九条具体职责。,信息法第12章,一、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二)范围为切实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办法从环保工作实际出发,明确了环保部门必须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环保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环境质量状况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基本涵盖了环境管理的各个方面。办法还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信息法第12章,二、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一)政府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二)政府依法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信息法第12章,三、违反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违反环境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 办法第27条规定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有违反行为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息法第12章,第五节 突发事件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预警发布,违反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的法律责任,四,一,二,三,信息法第12章,一、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7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同时第38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这样形成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息系统网络,可以及时、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法第12章,二、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信息法第12章,三、突发事件信息的预警发布,突发事件的预警可解释为,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根据以往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减低危害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信息法第12章,三、突发事件信息的预警发布,信息法第12章,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就是指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在行使应急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获得或拥有的突发事件信息,以便于知晓的形式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活动。,(一)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启动应急预案;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信息法第12章,(一)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信息法第12章,(二)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信息法第12章,(二)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信息法第12章,四、违反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的法律责任,(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信息法第12章,本章小结,这些信息包括统计信息、档案信息、灾情信息、环境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它们与公众生活、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密切相关。这些信息可以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也可以是公众依法申请公开的。统计法、档案法、气象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加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行政法规都对这些信息的收集、报告、公布、传播等公开过程进行了规范。我们必须了解和掌握在这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开展政府性公共信息服务。,信息法第12章,思考与练习,1统计信息权包含哪些权利?2如何处理档案保密与档案信息服务的关系?3我国档案法对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有哪些规定?你认为是否需要修改?4气象信息服务的方式有哪些?5关于气象预报信息与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有哪些法律规定?6试解释我国地震预报意见评审制度。 7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在疫情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8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存在哪些问题?9突发事件有哪些类型?突发事件预警的级别有哪几种?,信息法第12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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