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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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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正)【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85.01.21【实施日期】2000.07.01【内容分类】财政、金融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题注】(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特别规定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本章是会计法立法的总纲,共8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会计法立法宗旨,第一章 总则 本章是会计法立法的总纲,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1、地域适用范围及于全国,包括驻外使领馆,不包括港澳;我国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外国法人,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内法办理 2、对人的效力范围,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人;二是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财税审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51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50条)。单位“一把手” ,“第一责任人”,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会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131434号),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西城区财政局会计科),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第二章 会计核算,本章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的规定,共15条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本条是关于会计核算范围及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的规定,第二章 会计核算 本章是对会计核算的基,第二章 会计核算,1、各单位会计核算的范围是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能核算其他单位的,不同单位不能混在一起核算 2、会计核算应当具有可验证性,会计信息源自可以被客观证据加以证明的经济活动信息 3、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所进行的事后记录、计量和反应,第二章 会计核算 1、各单位会计核算的,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本条是关于会计核算内容的规定,总计我国长期会计工作实践经验,将会计要素及会计核算的对象分为7大类,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 为了及时计算和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有必要将连续不断的经济活动的过程人为地划分为一定的期间,即会计期间。 有了会计期间,才得以区分本期和非本期,才产生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就是会计年度。,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会计年,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会计核,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会计凭,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第二章 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同样对外开出的,也需要盖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大小写金额相符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第二章 会计核算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第二章 会计核算,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2、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记账凭证按月顺序自第1号起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多张记账凭证,可采用分数编号法 4、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张数 6、共同负担费用,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第二章 会计核算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总分类账) 、明细帐(明细分类账) 、日记帐(序时账)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备查登记簿) 。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会计帐,第二章 会计核算,明细账:资金明细账,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 其他辅助性账簿,也称备查簿,是对以某些不是总账所能详细反映,而又不适合于使用明细账登记的经济业务,而设置的辅助性账簿 各种租借设备(资产)、物资(存货),已核销的有关应收、应付款项,担保、抵押等,第二章 会计核算 明细账:资金明细账,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一贯性原则 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追朔调整法(计算累计影响数,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数)、未来适用法,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财务报告说明:或有事项的性质;影响或有事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或有损失和或有收益的金额,如无法估计金额,应当说明原因,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单位提,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不仅是工作程序,更是管理责任,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电子会计档案;单位自行鉴定、销毁会计档案;调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第二章 会计核算,专题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本章是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共3条,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 会计监督,本章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监督的规定,共9条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四章 会计监督 本章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本条是关于单位责任人应尽义务及禁止行为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权利的规定,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西城区财政局会计科、监督检查科(监督检查所),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第四章 会计监督,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四章 会计监督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政、,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 28号,2010年10月1日施行),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第四章 会计监督,专题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本章是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及其资格条件等事项的规范,共6条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总会计师条例(1990),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本章是对会计,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十条,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岗位调整、临时离岗、单位合并分立 2、监交 3、移交清册,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十一条,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专题三: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 法律责任,本章对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共8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章对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第六章 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第六章 法律责任,(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伪造、,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授意、,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税收征管、审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方面法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感谢聆听,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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