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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ts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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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ts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解析课件.ppt

    VTS法律、法规及规章,VTS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概述1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2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3,概述,国际相关规定,IMO A918(22)决议标准航海通信用语(SMCP)SOLAS 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中船舶定线、船舶报告制和船舶交通服务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IALA的VTS手册IALA的VTS人员培训和发证标准建议案1994年12月9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3(64)号决议通过船舶报告制的标准和指南IMO A.851(20)号决议案船舶报告系统的一般原则与船舶报告规定,包括涉及危险货物、有害物质及/或海洋污染物等事件报告指南IMO海安会第299号(1980年12月公布)通函危险品在港口区域中的安全运输、处置和配载,概述国际相关规定IMO A918(22)决议标准航海通信用,概述,国内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交通部令 1997年第 8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交通部安监字1997375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海通航 2001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设备维护保养规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0年),概述国内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概述,实施VTS管理所遵循的交通法规,VTS指南船舶报告系统指南和标准(MSC.43(64)号决议案)国际灯塔协会(IALA)的VTS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各地VTS用户指南等,概述实施VTS管理所遵循的交通法规VTS指南,概述,实施VTS管理所遵循的交通法规,由VTS主管机关制定的细则(以湛江VTS为例):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的湛江VTS用户指南: 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湛江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根据VTS指南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件,概述实施VTS管理所遵循的交通法规由VTS主管机关制定的细则,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第一章 总则,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四条 船舶在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第五条 船舶在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中心报告。第六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中心报告。第七条 船舶与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二章 船舶报告,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八条 在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船舶在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第十条 船舶在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第十一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它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中心。第十二条 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中心。,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中心有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第十四条 船舶在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甚高频通讯频道上正常守听,并应接受中心的询问。第十五条 在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的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数均应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各中心根据其现有功能应为船舶提供相应服务。第十七条 应船舶请求,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中心可在固定的时间或其它时间播发上款规定的信息。第十八条 应船舶请求,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了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中心。第十九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第二十条 中心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第二十一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有条件的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规则第四章规定以外的服务。,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中心。,第五章 法律责任,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系统的船舶。 “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管理的区域。 “用户指南”是指由设置系统的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则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船舶动态报告”是指船舶在某一区域内,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中心进行有关航行动态的报告。,第六章 附则,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四条各有关港务监督的现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以VTS系统为主线和中心,结合传统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形成立体、高效、有机统一的监管体系。,第一章总则,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主管全国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有关港务监督主管本辖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第八条 VTS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工作,第二章职责,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九条 港务监督应在VTS系统试运行一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正式对外公布运行第十条 VTS系统正式对外运行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 VTS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第三章运行管理,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九条,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VTS中心应成为各港务监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中心、指挥中心和协调中心。第十六条 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信息工作流程第十七条 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现场管理工作流程第十八条 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水域现场指挥工作流程第十九条 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协调工作流程第二十条 各港务监督依据本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VTS中心的工作流程。,第四章工作信息流程,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十五,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VTS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下列各类人员:一、主任,副主任;二、总值班长,值班长;三、总机务长,机务长;四、交管监督员;五、机务人员,第五章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交管中心值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执法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给予其他责任人记23分或者执法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临时收存或者暂扣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临时收存海事执法证: (一)未按规定保持值守的; (二)对船舶报告的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向船舶发布通航管理或者安全信息的; (四)发现交通秩序问题或者航行、停泊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进 行处理的; (五)擅离值班岗位的。,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 VTS值班人员须持有有效的VTS值班员证书或VTS值班长证书以及相应的签注,方可从事对应的VTS岗位工作。,第一章总则,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 VTS值班岗位分为VTS值班员和VTS值班长。第六条 VTS值班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 VTS具有内河三等大副以上水上资历);(二)经过值班员培训合格,持有VTS值班员证书,并已注册登记;(三)经过值班员岗位见习培训合格,所持VTS值班员证书上有相应签 注;(四)具备一般英语会话能力。第八条 VTS值班员职责(一)参加VTS值班,接收船位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信息服务,助 航服务,实施交通组织,维护通航秩序;(二)按照职责分工,处置水上应急事项;(三)遵守VTS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程序;(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章岗位与职责,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第三章培训与发证,第四章注册和管理,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2.1VTS操作人员2.1.1 IMO A.857(20)决议对VTS操作人员的责任规定指南中提到:“按照VTS指导而发生事故的责任是很重要的问题,它只能根据国家法律一件一件的予以处理。相应地,VTS当局应注意到因为VTS将操作员未能履行他们的职责而导致航运事故的法律含义。”指南明确指出:船舶遵循VTS的指导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要根据国内法和具体案情判定法律责任。指南并不免除VTS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指出,在一起船舶交通事故中有关的VTS值班员可能未履行职责,VTS主管机关应考虑到这种情况的法律后果。IMO目前还未对因船舶按照VTS的指导而发生海上交通安全事故作统一的规定。但指南已经给出技术指导,认为VTS应根据国内法和具体案情承担法律责任。我国VTS监管与服务与国际上的VTS存在一定的差异,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也与我国其他政府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尽快制定有关VTS责任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VTS服务与监管,充分发挥VTS功能,提高VTS运行管理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VTS操作人员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VTS操作人员指南还提到“当VTS被授权向船舶发布指令时,这些指令应只是导向的,具体的执行细节,如:操舵的角度或机器操纵,要留给船上的船长或引航员来决定。应该注意的是VTS操作不要侵犯船长指挥安全航行的责任或扰乱船长和引航员之间的传统关系。”VTS向船舶下达指令时,应是面向结果的,是相对于面向过程而言的,具体的操舵的角度和主机所运转的转速,由船长或引航员决定。,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VTS操作人员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2 IALA对VTS操作人员的责任规定IALA 2002VTS手册提到“一旦主管机关认识到需要在港口、海港或水道范围内建立和运行VTS,当局就必须为正确、专业地进行服务承担责任。主管机关应规定VTS权限所及区域,并指明职权所控制的人员或船舶。VTS人员以及VTS履行职权所涉及人员的责任也应被明确规定。”“VTS的实施会引起三个主要的法律问题。首先,中央政府、港口或其他海事部门依据VTS规则对船舶进行控制的权力;第二,在VTS水域内工作的VTS人员、船长或引航员之间的关系;第三,当发生的事故关系到参与VTS的船舶时责任的确定。”从IMO、IALA的指南、手册中可以看出,IMO、IALA都认为VTS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各国政府、主管机关应负责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确定VTS应承担的法律责任。,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对VTS操作人员的责任规定接受船舶报告,包括船舶动态报告、事故报告和碍航报告。船舶报告是基础,也是VTS区域最常见的监管方式;监视船舶动态。监视船舶动态是VTS最主要的职责,它体现在监督船舶认真履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港口特别规定。要求船舶强制执行这些规定; 交通组织则是规则授予VTS的唯一一项行政权。在VTS实施交通组织时,要求船舶强制执行。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以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和发出警告”。这说明VTS中心的行为仅限于发出建议、劝告和警告,而不能剥夺船舶的操纵权,船长仍然为船舶最终操纵的决策者。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仍然是船舶的职责。,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规则再次强调船长对船舶安全航行承担责任,船长对船舶的航行安全负有主要的责任,船长对船舶的安全操纵拥有最终的决定权。,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为公务员及其活动赋予了各种权力,也设定了各种义务。如果公务员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公务员执行公务活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行政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益,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职务犯罪行为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务员以公民身份参与民事活动,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责任:VTS相关,2.1.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务员承担的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以行政处分为主要形式,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的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根据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交管中心值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执法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给予其他责任人记23分或者执法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临时收存或者暂扣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临时收存海事执法证:(1)未按规定保持值守的;(2)对船舶报告的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3)未按规定及时向船舶发布通航管理或者安全信息的;(4)发现交通秩序问题或者航行、停泊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5)擅离值班岗位的。,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责任VTS相关人,2.1.5 VTS提供的服务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按照IMO A.857 (20)VTS指南和IALAVTS手册的内容,VTS主要是通过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为船舶提供服务。三种服务的性质各不相同,因此也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2.1.5.1信息服务:按照IMOVTS指南的定义,信息服务“是指保证船方做出航行决定时能及时获得必需信息的一种服务”。“可以包括例如位置、识别和其它交通意向的报告:水道条件;天气;危险;或任何其它可能影响船舶航行的因素。”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VTS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时,主要是通过向船舶提供必要的有关船舶航行的安全信息,由船方自行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做出航行决定。船方是否采取措施,采取怎样的措施决定权在船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也应由船方自身负责,与VTS操作员没有任何的关系。VTS操作员在提供信息服务时应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职责才可以免除承担法律责任,在提供信息服务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提供的信息是否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要求,提供的信息应注意时效性,要注意信息发送的方式。,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5 VTS提供的服务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VTS,2.1.5.2 助航服务按照IMOVTS指南的定义,助航服务是“指帮助船方做出航行决定并监视其效果的一种服务”,“助航服务在困难的航行或船舶出现故障时是非常重要的。该服务通常是应船舶请求或VTS认为必要时的提供”在助航服务的情况下,VTS的操作员只是帮助船方做出航行决定,也就是说,以船方为主,VTS操作员的航行建议为辅,船舶应采取怎样的操纵行动避免危险,其决定权在船方。在信息服务中VTS操作员并不参与航行决定的决策,而在助航服务中,VTS操作员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航行决定的决策。根据定义,助航服务通常是应船舶请求,VTS操作员才向船舶提供助航服务。这说明助航服务并不具有强制性,在通常的情况下,由船方根据本船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VTS操作员的助航服务。助航服务是帮助船舶以正确的航行方法航行而不是帮助船舶避免碰撞。避免发生船舶碰撞是船长驾驶船舶的责任,VTS操作员不应该越过船长,取代船长操纵船舶、指挥船舶的权力,也未被授权这样做。按照IALAVTS手册有关助航服务的内容, VTS操作员在认为必要时,也仅限于向相关的船舶发出警告,而并未被授权向船舶下达更详细的航行指令。助航服务与信息服务相比,由于参与了航行决定的决策,因此,在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与信息服务不承担法律责任不同,所承担的责任有所增加。所以VTS操作员在提供助航服务时,应注意到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助航服务的情况下,航行决定主要由船舶做出,因此,船舶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5.2 助航服务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助航服务应注意的事项:充分注意到IALAVTS手册中提到的“VTS通过发出航行信息能够有助于决定的形成过程:例如:船舶采取的较佳的航向和航速;与航路中心线和转向点相关的位置;周围船舶的位置、识别、动向;对个别船舶的警告。通过给出航行建议,VTS能参与决定的形成过程。”在助航服务中VTS操作中仅限于向船舶提供有关航行安全的信息,或仅向船舶提供航行建议,而不是向船舶下达航行指令,不可以强制要求船舶执行VTS操作员下达的航行指令。VTS中心应规定助航服务的程序,包括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程序。规定提供助航服务的VTS操作员应具备的资格。提供助航服务应满足一定的通航条件、气象条件、通信条件、船员的技术条件、船舶的技术条件。对于不适航的船舶不应当提供助航服务。助航服务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VTS操作员应与船舶明确地确认。当VTS操作员认为必要时向船舶提供助航服务,也仅限于向船舶发出警告。助航服务通常是由船舶向VTS中心提出申请,因此,VTS在接到船舶助航服务的申请后,应认真对当时助航服务的条件进行评估,当评估的结果适合进行助航服务时,才向船舶提供VTS服务。,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助航服务应注意的事项: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5.3 交通组织服务按照IMOVTS指南的定义,交通组织服务是指:“在VTS覆盖水域内为防止出现危险的海上交通局面和提供安全高效的船舶通航而进行的一种服务。”“交通组织服务关系到交通的操作管理和提早计划船舶动态以防止出现拥挤和危险局面,尤其是与高密度的交通或可能影响其它交通流量的特别交通动态有关。该服务还可以包括根据动态的优先级别、空间分配、VTS覆盖水域内强制的船舶动态报告,遵循的航路、速度的限制或其它VTS当局认为必要的措施,来建立和操作交通疏导系统或VTS航行计划或两者的结合。”“当VTS被授权向船舶发布命令时,这些指令应只是导向性的,具体的执行细节,如:操舵角度或机器操纵,要留给船上的船长或引航员来决定。应该注意的是VTS操作不要侵犯船长指挥安全航行的责任或扰乱船长和引航员之间的传统关系。”在IALAVTS手册中提到:“监控交通以及强制遵守管理法规、法则是交通组织完整的组成部分。”,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5.3 交通组织服务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交通组织服务具有强制船舶遵守有关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VTS与船舶共同制定的航行计划。虽然交通组织具有强制的成分,但并不意味着VTS操作员可以任意向船舶下达命令,强制船舶执行。在交通组织服务中,VTS操作员仅限于强制要求船舶遵守有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VTS操作员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当船舶违反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时,VTS操作员被授权向船舶下达航行指令,也可以理解为是下达行政命令。当船舶违反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航行时,VTS操作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纠正船舶的违章航行行为,从而造成海上交通安全事故,则VTS操作员将可能被追究责任。交通组织应注意的事项:VTS操作员应对VTS区域内的船舶进行严密的跟踪,当发现船舶有违反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的情况时应及时予以纠正。VTS操作员应加强对航行计划的管理,避免交通阻塞的情况发生。在交通组织服务的情况下,VTS操作员的权限是受限制的,不要超越权限向船舶下达强制性的航行指令。,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交通组织服务具有强制船舶遵守有关国际公约,2.2.船长2.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第三十九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2.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要求的船舶和船员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二)制定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2.船长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策权,并负有最终责任。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二)对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明显威胁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三)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对船舶航行安全或者水域环境构成威胁时,可以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四)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在船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可以决定撤离船舶。在船舶可能沉没、毁灭的情况下,可以决定弃船,但是在做出该决定前,应当尽可能报告船舶所有人;(五)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2.2.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2.3引航员2.3.1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引航员发现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三十三条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恶劣的气象、海况;(二)被引船舶不适航;(三)没有足够的水深;(四)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六)其它不适于引航的原因。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3引航员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二)尽快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三)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引航机构应当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第三十六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三十七条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九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六条 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船长和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情况。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应与引航员紧密合作,并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随时进行核对。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应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第二十五条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策权,并负有最终责任。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二)对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明显威胁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三)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对船舶航行安全或者水域环境构成威胁时,可以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四)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在船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可以决定撤离船舶。在船舶可能沉没、毁灭的情况下,可以决定弃船,但是在做出该决定前,应当尽可能报告船舶所有人;(五)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Thank You !,Thank You !www.themegallery.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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