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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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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docx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对学生行使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诉求。第三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四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五条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系、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三)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第八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确定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进行调查。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作出下列书面复查决定:(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可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权限范围内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一)本人签收;(二)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院内布告栏内公告。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四条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申诉处理工作。第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院负责人、院长办公室负责人、所在系部负责任和学生处负责人以及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人数应是单数。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一般由学院分管负责人担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如下:(一)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的时间、地点;(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关会议;(三)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四)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查结论的建议意见。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会议内容应当进行笔录,并由召集人和记录员签名。询问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案由;(二)召集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其他情况;(三)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四)会议的过程;(五)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六)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对学生申诉的复查结论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开会作出,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投票表决作出结论。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学院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院办公室、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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