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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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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docx

    XX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XX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第三条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下列单位:(一)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二)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共交通系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三)民政、文化、旅游、安监、市场监管系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第四条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检查。第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一)单位简介类。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二)政策规章类。行业性政策、法律、法规;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等。(三)服务指南类。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结果,需提交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四)收费处罚类。收费及处罚的项目、依据和标准;(五)监督投诉类。岗位职责、服务标准、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六)民生实事类。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群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七)建设项目类。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设备、物资等方面采购情况;(八)突发事件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九)其他事项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按照本规定实施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对有关内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公开。第九条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并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实现网上公开提供支持。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以便于公众查询。第十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统一、规范的格式编制、公布信息公开目录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第十二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主动公开信息:(一)政府门户网站;(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三)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台;(四)发放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五)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等;(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内容。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或途径;(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或者该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申请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凡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相关国家、省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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