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docx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项目业主对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自行招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项目业主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的资金、质量、安全、环保等负责。第八条区财政局按每年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行政审批、环保、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作为,配合做好相关要件的编制、负责审批有关工作,确保县乡道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九条农村公路由国有公司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建设的,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要做好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第十条农村公路按照“因地制宜、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建设原则进行升级改变。路面提倡采用沥青硅。第十一条根据区委、区政府审定的“十四五”交通规划,县、乡道按照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的,路基宽度原则达到7.5米,特殊困难地段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计安装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车辆行车安全。穿越场镇地段要结合城镇规划同步设计,有效路面宽度原则上不得低于5米,同时要疏通水系。第十二条村道原则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按因地制宜原则进行建设,路面宽度原则应达到4.5米,特殊困难地段原则不低于3.5米,每隔200300米建一处错车道。所有村道水泥於路面厚度不得低于18厘米、混凝土抗折强度不得低于4.OMpa,单车道弯道加宽值尽量按规范加宽,错车道需采用与路面相同的材料同时铺筑。村道应加强安保设施的完善,因地制宜的设置波形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安全设施,所有安防设施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三条区内重点交通项目及县、乡道根据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后组织招投标工作,组织施工及交竣工验收。村道根据下达的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业主按程序落实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报区交通局审核批复后,由业主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组织施工,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区交通质量服务中心、监理、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交工验收。第十四条凡列入“十四五”交通规划的县乡公路项目,项目业主可根据情况分类、分批次(改建、新建)打捆编制可研报告报发改部门审批。对公路改建项目不涉及新占土地的取消选址意见书,项目业主可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发改部门审批,编制环评报告报环保部门审批;县、乡道及桥梁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完成可研报告审查后,项目业主可同步开展勘察设计等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开工前完成规划许可、环评、用地预审、节能评价、水土保持等所有前置要件的审批或核准。所有前置要件审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应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相应职能部门应主动负责做好沟通对接工作。审批部门在受理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需要开展信息公开公示的,应在公开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以确保设计质量,村道要明确建设要求,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的变更,超出项目投资,禁止产生债务。农村公路设计要符合农村公路绿化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按照“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经济适用、功能高效、景观协调、易于管理”的原则。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乐交便2019)269号)及区上的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村道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和区级相关部门共同现场确认。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及重要农村公路项目需在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乡、村道建设需在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办理施工许可前需完善质量监督手续,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区交通质量服务中心办理。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市安排的车购税补助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主要是材料费、机具使用费和人工费)的支付,严禁从中列支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审查、管理、接待、监督、征地拆迁等其他费用;接受质量、资金、安全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一条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质量主体责任。区交通质量服务中心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对施工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县、乡道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第三章养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竣工验收后,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县道养护,各乡(镇)政府负责乡道的养护,村道应在乡镇政府监管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配合,成立村道公路养护考核小组,对村道养护情况分季度抽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第二十五条按相关要求,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总额不低于县道100OO元/年公里,乡道5000元/年公里,村道3000元/年公里,隧道桥梁100元/年延米的标准,其中省级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承担20%,剩余部分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村道养护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按标准为基数进行考核兑现养护资金,具体里程以“十四五”规划里程为准。第二十六条路面、桥涵清扫保洁,水沟畅通无淤塞,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牌无污垢、无缺损、无丢失。随时保持路面干净、无飞石、无杂物,及时清除塌方,保证道路畅通。第二十七条出现路基、路面、桥涵损毁变形或边坡坍方等情况,一旦发生险情或有碍行车、行人安全的地段,立即设置临时标志(牌)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对损坏严重无法确保安全通行的路段及时封闭并报上级。第二十八条养护考核(1)分值设定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基本分值为100分。其中管理机构10分(包括乡镇交通管理站5分、村养护人员5分)、养护管理55分(包括路肩15分、路面25分、排水设施15分)、路政管理25分(包括红线控制5分、无开山取石砍树伐木15分、无障碍5分)、资金管理使用5分(包括资金使用5分)、自查评分报表5分。(2)计分办法1 .管理机构(10分)乡镇成立相应的交通管理站,健全交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人员及职责,明确养护目标任务;村组落实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扣分标准:乡镇无机构、未落实管理制度及养护目标扣5分;村上未落实养护人员扣5分。单项分数扣完为止,不记负分,下同。2 .日常养护管理(55分)路肩(15分)路肩整洁顺适无堆积。扣分标准:路肩不整洁、排水不良的视其情况扣1一5分;堆积物未清除的视其情况扣15分;边坡坍塌不及时清理的视其情况扣15分。路面(25分)路面平整无坑槽;路面整洁无杂物、无垃圾、无积水。扣分标准: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等病害未及时处治的视其情况扣1一20分,路面不整洁的视其情况扣15分。排水设施(15分)水沟畅通,线型顺适;桥、涵进出口无淤塞,损坏及时修复。扣分标准:水沟淤塞、排水不畅的视其情况扣15分;桥、涵排水不良的视其情况扣15分;损坏不及时修复的视其情况扣15分。3 .路政管理(25分)严格控制公路红线,新增建(构)筑物必须在红线(村道为2米)控制区外(5分)。扣分标准:发现新增建(构)筑物在红线控制区内视其情况扣15分。严禁在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开山取石、砍伐树木(15分)扣分标准;在公路两侧20米范围开山取石、砍树伐木视其情况扣115分。禁止在公路上设置障碍(5分)。扣分标准:在公路上设置障碍的视其情况扣15分4 .养护资金管理(5分)做到账务公开,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扣分标准:资金使用未公开的扣2分;未专款专用、有挤占挪用的扣3分。5 .自查评分报表(5分)按时、准确上报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自查评分表。扣分标准:未按时上报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自查评分表的,每次扣0.5分。第二十九条养护经费(1)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95分及以上(含95分)的,足额兑现季度养护资金。(2)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9095分(含90分)的,按规定标准的95%兑现区以奖代补资金。(3)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8590分(含85分)的,按规定标准的90%兑现区以奖代补资金。(4)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8085分(含80分)按规定标准的85%兑现区以奖代补资金。(5)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在80分以下的,不予兑现以奖代补资金,并在通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到区政府述职,并限期整改。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执法局、公安、安监、运输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组,专门强化运输客货运市场的监管。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狠抓源头管理,加强协调,全力支持配合联合执法工作组,齐抓共管,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交管站切实履行农村客运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区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子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区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等有关规定,由区综合执法局调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综合执法局调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第四十一条2022年7月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