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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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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我市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全面改进和完善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为作物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圈舍、养殖池(车间)、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洗消转运、繁育、青贮窖、饲料库、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和加工、秸秆处理、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100O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超过1000亩的,配建辅助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1000亩增加5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看护房可以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畜禽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不受15亩上限规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一)引导科学选址。由各乡镇政府(街道)组织村组代表、经营者,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在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应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水源保护地范围,需要占用耕地的,通过耕作层剥离、架空或其他保护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作层土壤。(二)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须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与村委会协商用地事宜,农业建设方案由各乡镇政府(街道)报农业农村局审查通过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村委会政务公开等形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营者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省级统一制式的土地流转合同。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出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出其承包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用地位置,设施类型和用途、种植(养殖)面积(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三)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经营者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及项目用地边界、辅助设施、破坏耕作层等地块拐点电子坐标向乡镇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用地协议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街道)督促纠正。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乡镇政府(街道)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农业农村局。相关用地拐点坐标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重新汇交有关备案信息。(四)做好政策衔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后应按实施意见重新进行备案。四、规范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设施农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有关信息,将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上图入库范围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范围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为准,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等用地情形。其中,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但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二)设施农业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上图入库,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监管系统址:http/SSnyd)o(1)取得用地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乡镇政府汇交的信息后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项目概况,以及项目用地总面积和地块坐标、使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和地块坐标等用地情况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2)设施建成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设施建成后,及时拍摄能整体准确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的照片,并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涉及用地变化的,应在监管系统中专门作出说明。(3)变更阶段。设施农业生产发生变化的,包括改扩建、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停止生产等,各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处置后,及时将变更结果以及变更后的土地利用状况照片汇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监管系统中变更,并上传变更后的土地利用状况照片。其中,属于改扩建的,涉及用地单独项目要求报备,项目名称注明为原项目扩建。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一)积极主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发挥人力、技术、信息、“大数据”等优势,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选址、信息上图入库等方面主动提供服务。各乡镇政府(街道)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汇交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及日常变更工作。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和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工作。(二)严格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共同责任。经营者须按约定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各村委会应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报告,督促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各乡镇政府(街道)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制止、早查处,监督村委会、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和交还工作。农业农村局要对设施农业用地全过程进行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应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和发展趋势,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为确保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各地应公开监督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三)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局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乡镇、街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类型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农业农村局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ZE©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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