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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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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x

    XX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2013)X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XX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X建保(2014)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X政办发(2017)X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城区(含乡镇,以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本县城区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并轨后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范围,统称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按规定缴纳租金。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县城区住房困难家庭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为: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对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轮候库保障家庭,以租赁补贴形式进行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库保障家庭。第六条XX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为本县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实施。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房改办、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金融、生态环境、工商、税务、监察、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自治县管理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小区内非住宅部分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第二章房源筹集与建设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扩建、收购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学校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由项目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凭县住建局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项目实施前与县住建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第十一条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配建比例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10%o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配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o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三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县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自给资金;(七)其他资金来源。第十三条社会投资(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可按照相关标准安排中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对项目给予补贴及贷款贴息等。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县住建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监督管理部门,对产权归县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或经县政府同意,可以实行管办分离,移交给专门的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其他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120%、且略低于同地段同户型住房租金水平的原则予以确定,具体租赁价格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或由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小区)统一物业服务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参照XX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价格2014)X号)执行。若本县出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则按本县标准执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运营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交接查验。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部门应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和验收。第五章申请与审核第二十条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且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符合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过渡安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指的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指的是城市特困、城镇低保家庭。第二十一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县城区居民户籍,在本县工作和生活的家庭;(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的低收入标准;(三)在本县城区无住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本条规定的本县城区范围:城关派出所户籍和XX镇立新社区户籍所管辖的区域。第二十二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县城区居民户籍;(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三)在本县城区无住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本条规定的本县城区范围:城关派出所户籍和XX镇立新社区户籍所管辖的区域。第二十三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自毕业的次月起已与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了入编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三)在本县城区无住房的家庭。第二十四条在城镇稳定就业的非富川籍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居住证明由城区用人单位出具);与本县用人单位累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县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三)在本县城区无住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第二十五条申请在开发区、园区及利用企事业单位原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是本单位员工;申请人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离异、丧偶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口本内有两个以上夫妻家庭的,可以夫妻为一户分别申请,也可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共同生活的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方式分个人申请和集中申请两种形式。单位代职工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或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统一与申请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由申请单位统一缴交租金。第二十七条县住建局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以个人申请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户籍在县城区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以集中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项目业主单位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第二十九条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三)家庭收入情况、就业情况、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四)住房情况材料;(五)婚姻状况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按项目类型分两类办理:(一)申请项目业主为县住建局的公租房,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家庭或用人单位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进行第一次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2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3,审查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根据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名单。4 .经过第三次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二)申请开发区、园区及利用行政、企事业单位原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县直、县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项目业主为住建局的公租房,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人向项目业主单位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所在的项目业主单位或所在单位进行第一次审查和公示,公示期为5天;5 .项目业主单位或所在单位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根据第一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二次综合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名单。6 .经过第二次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六章轮候与配租第三十一条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轮候规则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县住建局对已进入轮候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取消配租资格。第三十三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其轮候资格。第三十四条每个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实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保障家庭配租住房标准原则如下表:家庭应保障人口家庭构成配租户型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单间或一房一厅2人夫妻,及由父子或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一房一厅2人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O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二房一厅3人以上(含3人)夫妻及子女二房一厅县住建局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第三十五条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所选楼层范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限定为一层或二层。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建局应当制定配租公告并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配租公告应当包括:分配对象范围,房源情况,租金标准,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选房工作采用公开摇号(抽签)、分类选房的方式进行,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和优先配租制度。分类轮候是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各自通过审批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优先配租是指除特别规定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其发放标准另行印发。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轮候资格。(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县住建局应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划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由于配租房源不足,不能进行配租的家庭继续轮候。(四)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1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低保B类及以上的;2 .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3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4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获得XX自治县级以上(含县级)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的;5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或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6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配租当年12月31日计算年龄);7 .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该类保障对象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八条社会投资和企事业行政单位、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应纳入县城区配租房源公开配租。(一)各单位制定配租方案或办法应报县住建局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二)各单位完成配租一周内将配租人员名单和家庭基本情况报送县住建局备案;(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应在一年内配租完毕,如不能全部配租,剩余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县城区配租房源,统一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公开配租。配租后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四)由县住建局统一组织配租、承租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其审核工作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负责。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已轮候到位,可以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该次配租资格,2年内不对该家庭进行实物配租:(一)未按要求参加摇号选房;(二)已摇取房号但自收到配租通知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三)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户型的由县住建局调整规则。第七章使用与退出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二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由出租方按规定进行管理。解除租赁合同时承租人无违约责任且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租赁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环境整治或者房屋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因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承租人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可从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抵扣,差额部分进行多退少补。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该住户月租金标准的六倍。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可免交租赁保证金;第四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X建筑面积。承租家庭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减半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第四十四条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租,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房租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情况进行通报。构成违约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第四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一)申请人或家庭人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减免100%;(二)低保家庭减免50%。第四十六条减免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由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补贴。第四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如家庭共同申请人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推举共同申请人与运营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四十八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不按时提出续租申请的,视同自愿放弃续租,住户需办理腾退手续。第四十九条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第五十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局作出取消配租资格的决定,终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一)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出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三)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七)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八)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九)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被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给予承租家庭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三倍缴纳房租。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保障家庭按期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县住建局应当将复核结果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五十二条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第五十三条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职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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