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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头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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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头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XX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及移交后的维养保洁等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树立海上花园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水利、房建、市政园林、海洋、旅游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包含特许经营及PPP投资项目、区级国有企业投资及代建项目)竣工移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行业项目的竣工移交或移交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项目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接管城市(区)河道、道路、桥梁、环卫、照明及城市(区)道路绿化、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区水务(排水)公司负责接管城市给排水、中水及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区交通、水利、海洋、旅游、文体、教育、卫生、交警、电力等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接管相应项目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已建成运营的PPP项目根据行业类别移交给归口职能部门管理;改建改造项目仍由原管理单位接管。城区以外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维养,其中布袋吞新区、状元南片新区参照城区管理。行业主管职责行业属性难于界定的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维护管理接收单位。第四条建设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移交条件:(一)经授权或委托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联合竣(交)工验收并完成整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其中交通、水利等项目交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建、市政、设备等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建设项目移交内容:(一)工程实体移交(管理移交)。工程实体包括概算涉及已完成的所有建设内容,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由建设(代建)单位将全部建设内容(含设施、设备)移交给接管(使用)单位。资产归属未明确的,财政局(国资办)给予明确资产归属单位。(二)工程资料移交。包括接管(使用)单位要求移交的工程档案资料等(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竣工图),建设单位应按档案验收规定归档存放档案部门,按实际需求查阅。(三)项目资产移交。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资产归属单位会同建设(代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或权属移交。第六条建设项目移交程序:(一)提交移交告知函。项目竣(交)工联合验收会议不少于7日前,建设(代建)单位向接收单位、区财政(国资办)提交移交告知函,并抄送接收单位纪检组。接收单位收到移交告知函后,在验收会议前组织工程踏勘,结合使用、运行、维养等提出书面问题清单,作为竣工验收需要整改的问题。待竣(交)工联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对问题清单逐一对应整改完毕,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接管单位与建设(代建)单位在整改问题认定上存在争议的,由工程行业主管(质量监管)部门结合设计及合同内的建设内容综合研判裁定。(二)签署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将所需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接收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和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附件一、附件二)。特殊必要情况下,建设(接收)单位可召开交接会议,邀请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交接过程见证及监督。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养护)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第七条经区政府同意,提前投用移交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项目分期分标段、子单元、单项、分部分项工程、设备经预验收合格的或整体已完工的;(二)项目能基本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及管理条件;(三)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投用的。发生提前投用移交建设项目(子项),建设单位应继续负责后续施工单位合同履约监管、工程资料完善及工程结(决)算等办理,直至相关工作完成为止。第八条工程存在的瑕疵若不影响使用功能及运行管养,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先行移交急用,建设(代建)单位要限期整改,接管单位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合格后办理移交确认手续。第九条项目维养经费在质量保修(养护)期间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质保金内列支,工程质保书以外的维养项目由接管单位根据需要报财政局审核落实;质量保修(养护)期间外的接管单位根据具体项目年度维养情况经测算后向财政局申请,财政局审核后应予以安排落实;项目维养未在年度预算计划的财政局报上级追加预算资金。第十条在合同约定质量责任缺陷期内,建设(代建)单位仍需落实维养的主体责任,定期巡查管理;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定期(一年不少于4次)做好进行维养巡查,并形成巡查台账(附件三)。巡查期间发现的问题逾期未能整改的,接管单位认为该缺陷严重影响设施使用运作的,可直接进行修复,费用直接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支付,退还质保金需征询接管单位意见。待质量责任缺陷期结算后,接收单位可根据需要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养护验收。第十一条项目工程移交后,建设(代建)单位仍须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对接管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修复,造成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社会负面等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建设(代建)单位的相关责任。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第十三条接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导致工程设施景观、卫生保洁等管养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区监察部门将予以问责处理。第十四条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维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的区文件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发改局(重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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