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docx
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加速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由地方政府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院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管理部门为横向科研项目归属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第四条各级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应签订书面合同,项目洽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任务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任务书和项目技术方案。第六条项目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合同书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院章方可有效。第七条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院信誉,维护学院正当权益。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项目组须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交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存档,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项目方可立项。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各类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根据职责负责项目的合同审查、监督以及成果鉴定、专利申报、宣传推广等工作;各系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协调、论证、保障、结项、归档等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十条为了保证项目按合同实施,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由原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第十一条项目因故延期、中止、撤销或变更项目内容,由项目组与委托单位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第十二条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与对方协商,依照合同条款约定或按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及时处理。第十三条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结题总结报告并附验收报告,报教务处备案。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经立项,经费转到学院账户后,由财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文、科研合同或“到款通知单”确定项目经费类别,进行项目登记,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办理科研经费使用手续。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专款专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第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处根据经费的性质开具相应票据。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税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第十六条学院按项目经费总额提取不超过8%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同时暂扣不超过经费总额10%为项目风险基金。项目风险基金待项目结题无任何争议纠纷后返还课题组,其余经费由课题组包干使用。第十七条学院安排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只能用于差旅费、会议费、成果鉴定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与资料费,不能用于公务接待和劳务费支出,不提取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第十八条由学院配套资助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相关项目一并管理,配套资助经费只能用于设备费、能源材料费与资料费,不再提取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第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1、劳务费: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非在职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不超过20%。2、设备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或设备试制费。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4、试验外协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5、会议、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或参加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费用。6、管理费:指学院收取的管理费用。7、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如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印刷费,文献检索、信息传播费、项目论证费、专家咨询费等。第二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1、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开支各种理赔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2、学院提取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新上项目前期支出,成果宣传报道,与项目有关的行政经费,业务招待费,成果鉴定验收,成果报奖及评奖,资助学术活动及学术会议的部分经费等。3、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的支出项目一律不得采取现金结算,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支出实行代扣代缴。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审批权限如下:1、项目劳务费及项目负责人本人开支费用的报销必须由项目分管院长审核;课题组成员使用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按财务管理制度报销。2、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按财务管理制度报销。3、所有报销手续和单证管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资产的登记验收和入账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名称、数量和金额,并在结题时提供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其形成的固定资产不需办理学院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学院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转拨,必须由学院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需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办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转拨到外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院不再提取管理费。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制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项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做出详细说明。第二十五条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第二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理由、调整金额等情况,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第二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财务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决算后结余经费按下达部门的规定办理。可以留存的可列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或归学院统一管理。无正当理由或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所余资金将被冻结,不得使用。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因故要求终止项目的,将追回已拨经费。第二十九条对于到期尚未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提交延期报告。在延期内仍未完成的,学院将通知财务部门冻结支出,并追回已支出的款项。第三十条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研究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项目,财务部门将停止办理报销手续。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断研究工作的项目,学院将通知财务部门冻结支出账户,并追回已开支的款项。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横向科研经费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法行为。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项目主持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若有变化,以国家政策为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