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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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遵循“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现代化治理体系,为杭州市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提供坚强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惩罚性赔偿,是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二、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各部门)在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活动中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杭州和基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调解、民事诉讼等活动中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本办法。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药品生产经营者(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三)食品、药品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的;(四)其他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符合以下情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二)符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药监综药注函(2022)87号)规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三)其他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五、以下市场主体未履行法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应予支持:(一)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六、为营造放心消费市场环境,各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先付赔偿制度,鼓励、引导商场、市场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统称市场开办者)向消费者做出明确承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市场开办者场内(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时,可以请求市场开办者先行赔偿,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惩罚性赔偿。各部门、组织在进行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过程中,应当督促市场开办者在其承诺范围内容兑现承诺内容。七、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惩罚性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按照其承诺进行赔偿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市场开办者与场内(平台内)经营者事前达成合意,二者共同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惩罚性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按照其承诺赔偿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市场开办者按照承诺向消费者赔偿后,根据其与场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约定,有权向场内(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责任追偿。八、消费者和赔偿责任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惩罚性赔偿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经依法确认有效的惩罚性赔偿协议,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九、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提请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庭审等方式支持起诉。十、人民检察院办理食品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十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履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十二、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纠纷调解、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十三、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开展强化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工作中,发现追索惩罚性赔偿的索赔人涉嫌诈骗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或者犯罪线索的,应当将问题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十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后,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应当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当事人是否履行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当事人能否提前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参考因素之一。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条件的,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十五、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推进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技术支撑等。十六、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常态化普法宣传重要内容。要积极引导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各界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切实提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加大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十七、本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十八、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