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x
XXXX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强化管理,明确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江西省有关招标采购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服装和药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和园林绿化工程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指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四条经过学校及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已列入本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方可进行招标采购。新建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同时还应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第五条招标采购包括政府招标采购和校内招标采购。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第六条学校招标采购遵循统领导、分工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学校招标采购实行回避制度,招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审定项目招标采购实施方案。(三)审定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四)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争议和问题。(五)否决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中标结果。(六)决定其他重大招标采购工作事宜。第九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主任由招标办负责人兼任。第十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工作,由组织管理、项目实施、工作监督三方面组成。招标办负责组织管理,使用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审计部门和财务处负责工作监督。第十二条招标办为学校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和XX省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定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及制定招标采购工作规程。(二)组织召开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落实有关会议的决议、决定。(三)负责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四)负责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五)会同审计部门、财务处对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进行二次价格论证。(六)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及代理活动的管理。(七)负责在学校招标采购网站统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八)处理招标采购中的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事宜,并对技术指标有质疑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九)对校内小额招标采购项目和协议采购项目进行监督与指导,对大型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十)负责招标采购资料的立卷归档。第十三条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职能部门(以下称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本办法配合招标办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使用单位提供的招标采购材料和价格进行审核。(二)负责向科技厅、教育厅和财政厅办理进口设备的采购申请及相应批复。(三)负责向招标办提出招标采购申请,草拟招标采购文件,并与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文件初步审核。(四)参与开、评标过程,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五)负责工程类项目的进场协调、现场施工管理和办理报账手续。(六)负责组织项目验收。(七)负责做好项目招标采购记录和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案。第十四条招标采购项目的使用单位应按本办法接受招标办的组织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申报本单位年度招标采购计划,提出招标采购申请。(二)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论证、价格预算、立项审批等工作。(三)根据招标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提出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及资质要求。(四)对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专家论证、申请报告函和公示文件。(五)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办理进口设备的采购申请及相应批复。(六)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认招标文件,参与开、评标过程。(七)参与合同谈判,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全面履行。(八)负责办理报账和货物入库手续。职能部门同时又是使用单位的,具有本条职责。第十五条审计部门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及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须参与二次价格论证及评标过程。第十六条财务处应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并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二次价格论证。第三章招标采购方式与组织实施方式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等其他采购方式。第十八条政府招标采购适用以下项目:(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XX省省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所列示的招标采购项目。除(一)、(二)项以外的其他项目均属于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第十九条校内招标采购项目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由招标办组织实施招标采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由招标办组织实施招标采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三)工程类:工程造价单项5万元以上的,由招标办向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申报,根据批复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单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第二十条属于政府协议供货项目的,供货单位或服务单位的选择,由使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已确定的定点单位内自行选择采购。第二十一条在本财政年度内,使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进行采购。第二十二条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第四章招标采购工作程序(一)使用单位应将学校的立项批复、项目预算清单、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及资质要求等相关材料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补充,并填写XXX大学招标采购审批单,一并提交给招标办。新建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还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材料。(二)招标办接受相关职能部门材料后,会同审计部门、财务处进行二次价格论证,以月报制形式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根据会议决定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第二十三条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使用单位将学校的立项批复、项目预算清单、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及资质要求等相关材料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与补充,并填写xxx大学招标采购审批单,一并提交给招标办。(二)招标办接受相关职能部门材料后,会同审计部门、财务处进行二次价格论证,以月报制形式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根据会议决定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政府招标采购项目,使用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准确的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及资质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招标采购条款并会同招标代理机构草拟招标采购文件,招标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招标采购文件。涉及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审核需进行专家论证。(二)校内招标采购项目,使用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准确的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及资质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招标采购条款并草拟招标采购文件,招标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审定招标采购文件。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的,招标办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修改或重新制作。第二十六条政府招标采购项目应在政府指定相应媒体发布,校内招标采购项目应在校园网发布。第二十七条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采购活动,评标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进行。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第二十八条校内招标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在校内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简单项目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复杂项目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产生的评标专家中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第二十九条根据评标小组评定结果,排序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由学校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公示期内如遇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认可后撤销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候选人依序顺延或重新申请招标采购。第三十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标通知书、招标采购文件与中标单位草拟合同文本,草拟合同应将中标人的相关承诺细化为合同条款。草拟合同文本经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与中标人签字认可后交法制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形成正式合同文本。该正式合同经学校和中标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字盖章的正式合同应将复印件交招标办存档备查。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合同相对人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o工程项目调整10%以上、30%以下(含30%)应经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调整30%以上的必须重新申请招标采购。补充合同的签订履行应按本办法关于合同签订履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合同相对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参与验收的人员(包括合同相对方)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认可。第三十三条招标办应对招标信息、过程及结果等资料做好记录,归类存档,并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第五章检查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招标办对招标采购项目采取周报表方式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报送,并接受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抽查和监督。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校内5万元以下(含)小额招标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以周报表方式报招标办备案,并接受招标办抽查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凡新建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完成验收后6个月内,招标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效能进行综合评价。第三十七条监督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招标采购工作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六章纪律与处罚第三十八条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照X纪政纪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学校利益的。(二)招标采购活动中拒绝监督、明招暗送或泄露招标采购秘密的。(三)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采购活动致使招标采购不能正常进行的。(四)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娱乐、旅游或接受投标人的红包、回扣和有价证券的。(五)利用招标采购活动牟取私利或与投标人串通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少报多的。其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六)将招标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七)影响招标采购工作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八)玩忽职守、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十条学校原制定的招标采购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