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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与收入确认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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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与收入确认分析.docx

    网络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与收入确认分析网络直播平台盈利模式中主要收入来源于广告、会员付费收入、用户“打赏分成”和不同直播平台的特色业务收入。广告合同一般是以外,线下活动也是许多直播平台的标配,线下活动门票收入也是网络直播平台收入的一大支柱。网络直播平台运营模式根据其特色分为电竞游戏直播、娱乐直播、电商直播和教育直播。(一)网络直播平台的一般盈利模式和收入确认网络直播平台的一般盈利模式中主要的收入来源于广告商的广告费、会员付费收入、用户的“打赏分成”和不同直播平台的特色业务带来的收入。广告合同一般是一段期限的合同,新收入准则下,广告商的广告费应根据履约义务的进度分期确认收入。会员付费业务,主要是指用户可以每月付费就可以享受装扮特权、表情特权、排队优先、排名靠前、频道发图等特权,某种程度上会员服务能让用户更容易被主播注意到,类似于粉丝追星的效应。对于会员付费收入,应根据会员期限在期限内分摊确认。用户的“打赏分成”来源于用户用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用户想在网络平直播台上用虚拟礼物“打赏”主播,一般都需要充值虚拟货币然后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时不能确认收入,这与网游企业对充值虚拟货币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用户在网络平直播台上“打赏”时往往都是,用户想要“打赏”某个主播然后立刻用虚拟货币买礼物,然后将虚拟礼物马上送出。网络平直播台上的虚拟礼物不存在网游虚拟道具的受益期问题,虚拟礼物被购买之后立刻被消耗且礼物不存在一段时间内有效的问题。用户对主播的“打赏”形式上是对主播出于喜爱的无偿赠送,但本质上是对主播提供的娱乐服务的付费,同时考虑到一场直播都有自己的结束时间,用户无论在直播中的那个时间点进行“打赏”,都应该认为是对整场直播的付费,应在直播结束后确认收入或者在“打赏”用户结束观看直播后对该用户的“打赏”确认收入。对于需要横跨零点的直播,可以整场直播收入分摊至单位时间然后进行分配。当然,由于直播一般不会持续超过一天,也可以采用用户“打赏”之后立即确认的简便方法。对于打赏收入在网络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工会、分销商)和主播之间的分成如何处理的问题,必须先根据三者之间的签约方式确定三者之间的责任,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签订相关合同的途径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主播成立自己的个人工作室,工作室与网络直播平台签订相关的合作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平台向主播支付的“打赏”分成实际具有工资性质,但主播与平台的关系属于合作关系。一般情况下双方对打赏收入进行分配,网络直播平台在确认收入是应只确认属于自己的份额,不能将打赏收入全额确认为收入。第二种是主播自己直接与网络直播平台签约,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主播有底薪,打赏收入分成相当于业绩提成。在这种情况下,主播与平台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网络直播平台应将将打赏收入全额确认为收入,给予主播的打赏收入分成应作为奖金核算。第三种是主播先与经纪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工会对主播进培训包装,经纪公司和直播平台有合约。这种合约可能是一揽子合作协议,这种一揽子合作协议是内容十分复杂,包括诸多主播内容条款的“委托合同”。这种劳务派遣模式下的用工方式,更能满足直播平台用工的灵活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参考第二种主播自己直接与网络直播平台签约,网络直播平台应将将打赏收入全额确认为收入,支付给经纪公司和主播的分成作为劳务费核算。也可以参照第一种合同关系进行核算,应根据经纪公司与直播平台签订的具体合同进行判断。同时,现在许多直播平台放开了主播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注册成为主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主播不受到直播平台的约束、直播平台也不支付工资、对直播平台基本没有从属性,直播平台起到的是中介平台的作用,直播平台应将打赏收入扣除主播分成后作为中介平台费确认收入。(二)电竞游戏直播的特色分析与收入确认有数据显示,早在2017年,游戏直播用户规模就达到了2.47亿,占世界电竞爱好者的45%,游戏直播未来市场空间巨大。不同于娱乐直播和电商直播,电竞游戏直播平台用户的生命周期较长,客户忠诚度要高于其他直播,用户一旦用户喜欢上某项电竞游戏,这种喜好可以持续很久,而娱乐直播和电商直播都是短时间内的某种需求推动的。单一的游戏直播作为直播平台的一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市场激烈竞争下的用户需求,也不能为平台建立自己的内容壁垒。从目前主要厂商和直播平台的动向看,未来平台联合厂商、公会(或主播经纪公司),三方通过在版权IP、独家赛事承揽、主播矩阵打造、衍生产品(或明星)影视化综艺化方面将形成完整的生态合作体系,是直播在游戏内容方面建立壁垒和打造品牌的关键。这意味着未来电竞游戏直播平台的收入来源构成将更为复杂,相关收入确认可能会遇到更多难题。目前,电竞游戏直播特有的业务收入包括线下活动收入、游戏周边产品收入和游戏联运收入。线下活动收入主要是指举办与游戏相关的线下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例如大型游戏赛事、游戏动漫展、主播粉丝见面会等。游戏周边产品收入,是指销售与游戏相关的周边产品带来的收入例如COS服装、报枕、官方CG,手办,官方换装DLC,外设,游戏主题限定主机(掌机)等。游戏周边产品收入的未来增长潜力巨大,是电竞游戏直播平台收入的一大支柱。所谓游戏联运,就是游戏厂商开发完成产品,与各大平台进行联合运营,获得收入后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游戏联运的收入一般先到联运平台,再由联运平台结算给厂商,因此不存在广告销售回款难的问题,所以游戏联运是很多直平台青睐的一种增值业务。戏联运收入确认十分复杂,根据直播平台与游戏厂商签订的合同,可能仅仅是基于直播平台玩家人数增长获取的广告推广费,也可能涉及玩家在游戏中道具消费收入确认的问题。对于玩家在游戏中道具消费收入确认的问题,有待在网游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中进行展开研究。(三)电商直播的特色分析与收入确认相对于传统购物模式而言,电商对消费者来说最大的缺陷是,通过互联网得到的信息不足以做出购物决策。比如买衣服、买化妆品、买房买车,用户需要更全面地了解才能做出消费决策,如果有专业人士讲解用户体验会好很多,而传统电商是做不到这两点的。电商的一大痛点是缺乏社交行为,人们足不出户可以买到许多东西,但却少了机会跟亲朋好友沟通交流的机会,购物具有社交和生活的双重属性。虽然淘宝推出了淘友功能和亲情账号,希望借此加强化社交功能的属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收效甚微。电商直播相对于传统电视购物的“我说你听”而言,直播是即时互动的,你可以问主播问题,你还可以跟看直播的人一起通过弹幕等方式交流,所以电商直播部分具备社交属性。同时,关注某个明星、关注某个商品的一群人聚在一起购物交流,这是传统电视购物无法做到。电商直播通过聚集人气将用户流量传导至电商平台或具体商家,希望将直播流量转化成购买流量。为了提高转化效率,商家往往通过网红、明星、促销等方式,聚集大量人气,打造类似于团购的氛围。“氛围”很大程度影响着消费者的决策,直播的主播、环境设置、商品陈列等等都至关重要。直播营造的氛围对商家销售商品是有利的,通过直播聚集人气这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广告推广。电商平台和商家给予网络直播平台的宣传费和平台费应根据合同进行确认,但是其中往往还涉及与主播的分成,需要考虑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打造类似于团购的氛围。“氛围”很大程度影响着消费者的决策,直播的主播、环境设置、商品陈列等等都至关重要。直播营造的氛围,对商家销售商品是有利的,通过直播聚集人气这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广告推广。电商平台和商家给予网络直播平台的宣传费和平台费应根据合同进行确认,但是其中往往还涉及与主播的分成,需要考虑直播平台与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四)教育培训直播的特色分析与收入确认教育培训直播是所有直播中最特殊的类型,教育培训直播属于垂直类直播,通常围绕一个主题,以专业知识打造直播内容。教育培训直播的用户定位比较清晰,由于内容的专业性用户会因直播主题或主播而留存,故用户黏性极大。网络直播授课不同于传统的录播课,教师与学生相当于是面对面地在进行交流,双方同处于同一“时空”环境下,学生在课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在直播间中提出,与教师实时互动。直播互动教育的线上集“教、练、测、评”为一体,提供个性化教学,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优化资源配置,性价比相对较高。服务与效果优势相辅相成激发了用户对教育的强烈需求,用户也愿意付费。现有的教育培训直播根据上课的情况,可以分成大讲堂、小班课、一对一和双师讲堂四种模式,大讲堂适合职业培训和知识讲座,小班课改善了传统课堂教师对学生关注不足的不足,一对一课程是教育直播提供优质服务的卖点,双师课堂是教育培训直播当下最热门的模式。双师课堂是原来从事线下培训教育的机构推出的新型课堂模式,一位专门负责讲课的教师通过网络直播为几十位学生直播上课,另一位专门辅导的教师负责记录课堂反应和进行相关的课后练习、考试测评。这种模式实现了线上线下的有机结合,既能让上课的教师专注于备课讲课,又能提高辅导教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掌握度。教育培训直播平台的收入来自学生购买课程、用户打赏和销售录播课,虽然教育培训直播平台的收入来源也有用户打赏,但是与其他平台相比教育培训直播平台的打赏收入只占一小部分,且录播课容易遭遇盗版资产减值风险极高,教育培训直播收入的大头还是学生付费购买课程。如果学生购买的是单次课程,那么应在课程结束后确认收入;如果学生购买的是系列整套课程,那么应根据课程进度确认收入。学生购买课程时享受的优惠,按照新的收入准则,应根据市场调整法将优惠分摊至购买的各项课程。教育培训直播平台与直播教师的法律关系以劳务关系为主,在非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应按全额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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