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计财处规章制度.docx
学校计财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务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明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为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三条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支出票据均由校长签批,重大支出实行集体决策;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执行事先审批事后报销的管理方式;对各种设备、资产的维修维护及其它大额支出事前应有预算,领导审批后财务作控制依据。第四条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会计和出纳工作。第五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第二章预算第一节预算编报第一条学校以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为基础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即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有学校预算和系(部)、处(室)预算。第二条预算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向教学倾斜”,预算编制规定以收定支。学校预算和系(部)、处(室)预算各自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一)收入预算要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二)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三)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经费向教学倾斜;(四)学校预算和系(部)、处(室)预算,将一切收支活动全部反映在预算中,不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确保预算完整;(五)学校预算和系(部)、处(室)按照国家统一预算表格、口径、科目、程序和计算依据,填列有关收支数字指标,确保统一。第三条预算收支范围(一)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二)预算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服务性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性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各类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第四条预算的制定(一)每年6月30日前根据全校各系(部)、处(室)提供的下一年度年用款计划及采购计划,结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资金收支计划或相关数据及建议方案等,计财处统一编制学校预算和系(部)、处(室)的经费预算;(二)学校预算经学校校长审核后,按国家预算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三)系(部)、处(室)预算由计财处根据上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发展规划做出经费预算。第五条学校预算编制按照财政局及财政主管业务处室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六条系(部)、处(室)的经费预算每年十二月系(部)、处(室)上报下一年度经费基数,次年一月决算后下发系(部)经费指标。第二节预算执行第七条学校预算执行(一)计财处根据财政核准的经费指标,综合学校实际需求,每年一月份制定出全年经费执行计划,报校长审批同意后,由计财处执行;(二)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拨回的事业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则由校长决定是否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其调整程序与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相同。第八条系(部)、处(室)预算执行(一)预算一经确定,计财处和全校各部门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二)计财处对系(部)、处(室)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执行情况提出经费执行调整建议;(三)每年第三季度末,计财处对全校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保证经费计划贯彻落实。对于系(部)、处(室)预算,超计划额度不付,出现结余滚存下年。第三节预算调整第九条学校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需变更,应当编制预算追加、调整方案,由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财政局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第十条系部经费预算追加调整应填写系(部)经费追加表,经学校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额度。第四节决算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次年一月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报告,即年度决算。第十二条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决算工作规范到位、报送及时。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三章收入第一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一节财政补助收入第二条财政补助收入是学校从上级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第三条财政补助收入为学校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无须单独报账的预算内资金。是国家预算资金的一部分。第四条财政补助收入分别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具体支出科目申请,取得后分别核算,不能相互混淆。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财政补助收入用途。第五条学校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情况下,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第六条学校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安排收入和支出。将财政补助收入与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来源的收入同时纳入收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统一管理。第二节事业收入第七条事业收入是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费、培训费和其他教学收入。第八条学费管理(一)学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应缴纳的费用。包括统招学费、成人学费、联合办学学费等;(二)学校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确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三)学生缴纳学费的方式有:现金缴费、刷银联卡缴费、银行代扣、银行汇款、生源地贷款、高校助学贷款等;(四)缴费时间:新生入学报到当天须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后方能注册入学,在校生于每学年年度开学两周内缴纳学费;(五)学生或联合办学单位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收费人员应开具XX省大专院校收费专用票据或XX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六)收取学费后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私存、挪用;(七)学籍变更的学生,学生处应及时在系统里进行调整,变更后的学费按新的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八)计财处定期清理欠费,向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报送班级欠费统计表;各系部学办定期通过强智数据平台查询学生欠费情况,及时催缴欠费;(九)联合办学学费: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按学费分成比例及在校生注册人数,计算学费收入金额,定期进行收缴;(十)建立联合办学分校学费收入备查账簿及时登账清理。第九条住宿费管理(一)住宿费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学校住宿所应缴纳的费用;(二)学校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确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宿费;(三)住宿费按年度收取,每学年年度开学与学费一同缴纳;(四)学生入住寝室后,如遇房间调整,由公寓科微机调整后住宿费可多退少补,补交住宿费用的学生直接到计财处刷卡补费;(五)退费:系部收取原始交费凭据,辅导员、学办主任签字汇总,公寓科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计财处复核,按程序签批后退(住宿)费。第十条培训费及报名费(一)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收费政策,按照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有关文件、培训计划收取培训费及报名费;(二)使用国家统一票据,由计财处派专人负责;(三)计财处与培训部门及时核对相关数具,加大监控力度,堵塞漏洞;(四)培训费、报名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第十一条退学、转学退费管理(一)学生因故退学、转学,计财处根据学生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二)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本人正式提出申请下月起计算;(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持当年交费凭证,经辅导员、学办主任、系(部)主管学生工作主任、学生处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长签字后,交到计财处退费;住宿费要有公寓科科长签字;(四)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第三节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第十二条学校在取得经营性收入时,应按税务部门规定开具税务发票,视经营性收入业务多少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或代开均可,依法纳税。不得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入。第十三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款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四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四节结转和结余第十五条学校年末结转资金作为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作为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学校的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十六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学校从其规定。第五节收费项目审批第十八条我校收费项目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学校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应当向省、市价格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审批后备案。我校经申批的收费项目有:学费、宿费、培训费、报名费等。第二十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在实施收费时,学校应当到指定的价格审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第二十一条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等,应当重新审批。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收费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如实提供有关收费的情况和资料,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节票据管理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票据(亦称财政票据)应凭X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按票据领购计划领购。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由计财处管理,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记录收费人所领用票据的品种、数量、起止号码。第二十七条计财处要妥善保管票据存根及有关账簿,票据存根联的保管期限为五年。存根联积存过多,经长春市财政局同意,可以缩短保管期限,但不得少于二年。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造具清册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财政票据发生遗失、毁损的,应及时向长春市财政局报告,经财政部门查实后,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中发现财政票据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的,应当到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换领。第三十条财政票据只限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财政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和用于擅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财政票据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不得跨种类、跨项目使用,不得重用、挖补、涂改,不得拆本使用。第三十二条开具财政票据,应当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按照票据号码顺序使用,做到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者打印,加盖学校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填写错误的,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第四章支出第一节人员经费第一条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工资:(一)发放:人事处每月6日前提供工资变动情况表,经人事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确认后,每月15日前由计财处发放到职工银行卡中,18日前打印工资条。(二)停发:在职职工辞职、调转、开除等人员停发工资,经人事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确认后,计财处于当月停发该人工资;离退休人员死亡停发工资,经人事处、主管局签章后,计财处于当月停发工资。第二条个人工资以外其他小额收入,包括值班费、加班费、误餐费、交通费、节日补贴、辅导员津贴、保健津贴、稿费、监考费等:每月25日前,相关部门将按程序审批后的清册报计财处,计财处将各类费用合并到次月工资中统一计税,随工资发放。第三条个人工资以外其他大额收入,计财处将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第四条外聘教师讲课费:各系(部)按照外聘教师实际完成的教学时数,在当月月末统计并填写“外聘教师月课时费清册”,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核定当月各系(部)外聘教师的课时费并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于次月5日前报计财处(节假日顺延)。计财处报校长签批后,一周内核算税金并发放课时费。第五条抚恤金:人事处提供审批表,经人事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确认后及时发放。计财处年终统一向长春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第六条临时工工资:人事处制表,经人事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确认后计财处发放。第七条采暖补贴:人事处核算每人每月发放额度,计入当月工资薪金中一同发放。第二节日常经费第八条发票或收据审核(一)全校师生进行日常经费报销,持完整的原始凭证(收据或发票)。计财处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票据真实性、单位名称、票据张数、填制单位签章、经办人签章、数量、单价及大小写金额等。如有错误或遗漏计财处不予报销;(二)收据或发票不得用圆珠笔或钢笔直接填写,应用双面复写纸填写;(三)附有原始票据的贴附纸正面或原始票据背面要有经办人、验收人、处(室)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四)计财处收到的现金报销票据及转账结算票据,于次周周一由校长统一签字,周三统一集中报销现金,周四统一集中转账支付。第九条现金结算(一)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劳保、福利费等对个人的支出;结算起点(100o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二)学校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应当以支票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三)报销现金的师生,于上交票据的次周周三到计财处领取现金,原则上必须由经办人本人领取,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领;(四)职工图书、资料费用报销,每月3号(节假日顺延)计财处收取由人事处审核后的报销票据,于次周周三报销费用。第十条银行结算(存款)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一)凡购买物品超出100O元,要由经办人提供销货单位全称、开户行、账号,凭校长批准的借款单到计财处办理转账支票,通过银行结算;(二)支票付出最迟不得超出5天返回收据或发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存入银行,可提前与计财处取得联系;(三)为了与主管部门及银行对账,每月25日后原则上不办理支票业务;(四)对空白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都要建立登记备查账备查。第十一条差旅费报销(一)各系(部)出差或学习人员外出前按规定逐项填写并签批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出登记表。各系(部)专人负责出差登记及登记表的保管工作;(二)副处及以上职务人员、被聘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乘坐火车可享受软席待遇;(三)乘坐飞机必须由校长批准(限经济舱),否则计财处将按文件规定的火车直线路程核算交通费;(四)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公杂费、住宿费等具体执行标准参见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无住宿发票,不予报销;(五)非特殊事项并经学校同意,除去路途所费时间,应控制在3天以内,超出部分所产生费用由报销人自行承担;(六)中层干部每人每年出差原则不超过两次,普通职工每人每年出差不超过一次。特殊岗位除外;(七)出差距离原则上在上海以北、3000公里以内。旅游区严控;(八)探亲旅费,按现有国家规定执行;(九)出国旅费,出国人员开支标准和管理按现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托儿费报销报销人持入托交纳托儿费时由托儿所开具的财政统一印发的非税收据或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发票到人事处,人事处处长审核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然后到计财处办理具体报销手续,报销手续参照日常报销管理规定。报销标准:省级示范园在下表标准上增加15元,市级示范园在下表标准上增加10元。标准长托日托一级一类4540一级二类40_35第十三条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所有大型设备应以政府采购方式购置。(一)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依据市财政局下发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二)凡符合长春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在采购前经过校内采购工作委员会论证,经校长批准后,由计财处编制下年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采购部门批准方可采购;(三)设备处依据采购工作委员会论证后的采购计划,按照需求时间确定采购顺序,经过校长签字审批后交由计财处办理网上申购;(四)申报成功后,由设备处具体实施采购。第十四条付款方式(一)经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物品,设备处持发票、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政府采购验收单、合同复印件、中标复印件到计财处办理付款手续;(二)发票的正面要粘贴收据贴附纸,收据贴附纸要有经办人、验收人、处(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并注明事由、金额、单据数方能报销;(三)借款,因特殊原因未取得发票,单位需要先垫付款项的,需填写借据(现金或转帐)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方能借款。并按规定时间取得报销发票经经办人、验收人、处(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后冲减借款。第四节基本建设第十五条基本建设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分为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支出、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支出。第十六条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支出是上级财政部门用财政补助收入作为专项拨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安排,款项不得挪占。第十七条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性支出。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第十八条学校进行基本建设,经上级有关部门立项、招标,报批政府采购计划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工程付款由基建办公室按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填报资金支付申请表,报财政国库处、采购中心付款。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办公室、计财处参与决算。工程验收后,由财产会计记固定资产账。第五节学生经费第二十一条学生经费支出包含:奖学金、助学金、特困学生补贴、节日补助、其他补助(学生活动补助等)、学生公寓维修维护费、学生公寓清扫用具费以及学生活动经费等。第二十二条学生经费发放(一)奖学生、助学金发放应由银行批量代发。各系部向学生处上报学生信息,包括姓名、银行卡账号等,学生处报盘并填制纸质版奖、助学金发放清册,按程序审批签字后交计财处确认,由银行统一批量代发;学生奖、助学金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如有特殊情况,学生本人持身份证或学生证到计财处领取。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由辅导员代领签字,并将学生汇款回单交计财处存档;(二)特困学生补贴发放应由学校食堂存入学生饭卡中。即学生处填制特困学生补贴清册,按程序审批签字后交计财处转入学校食堂账户,统一存入学生饭卡内;(三)节日补助、其他补助(学生活动补助)发放应由各系部向学生处提供系部领导已签批的补助清册,学生处按程序审批签字后交计财处发放,各系部统一领取;(四)学生公寓经费以及其他学生活动经费,应由学生处持完整的原始凭证(收据或发票),按照日常经费报销管理程序审批签字,交计财处办理。第六节经营支出第二十三条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性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相配比。第五章资产第一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第一节流动资产第三条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四条存货是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教材等。学校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五条借款(一)个人借款原则上不能发生;(二)购置物品、教材、图书、设备、承办大型会议会务、出国培训、大额会费等,经办部门应先填借款单,按程序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借款;(三)部门负责人在签发借款单时,要认真审核借款项目、用途、金额,做到事前监控;(四)借款人根据需要填写一式二联的现金或转帐借款单,按程序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借款;(五)现金借款,数额超过3000元人民币现金时,需提前一天到计财处预约;(六)需要通过银行汇款转帐的,需将借款用途、收款单位的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齐全。第六条还款(一)教工因工作需要借备用金,每年年底必须还清借款,第二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二)借款人在计财处办理的借款,因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按时使用的,应及时退回借款;(三)在办理报账手续时部门负责人和计财处必须认真审核有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及相关原始凭证,加强事后监督;借款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审核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证有关凭证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符合实际情况;计财处审核凭证的正确性、规范性、合法性。第七条坚持专款专用、按项目管理,不得将不同来源、不同用途的资金混用。任何部门和教职工,不得假借名义,将借款挪作私用或用于非法活动,也不能用于支付违章罚款。第八条各项借款要求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混乱。同时应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对特殊情况(如订购设备款等)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对待。第二节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第九条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计财处建立固定资产账,并依照设备处划定固定资产的分类,登记固定资产一级明细账。每月财务结账后7日内,计财处与设备处核对各固定资产分类账,做到账物相符。第十条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统一交到计财处管理和核算,由计财处按照国家规定转入专用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与购置。第十一条在建工程是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节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基金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第十三条事业基金是事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分为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部分内容。第十四条固定基金是学校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是学校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一般都是由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的,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投入、融资租入或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第十五条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一)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二)专用基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其他基金等;1 .职工福利基金: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2 .修购基金:按照学校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3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三)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六章负债第一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等。第一节借入款项第二条借入款项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第三条借入款项应根据学校的实际和偿还能力控制借款的规模。第四条学校的借入款项要坚持有偿使用,到期偿还的原则。第二节应付、应缴、代管款项第五条应付款项是指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学校的所有应付款项均应及时与对方结算、不应拖欠,避免影响正常的业务。第六条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财政部门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内、外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学校的应缴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相关部门。第七条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收取的教材款和体检费都属代管款项。(一)学生教材款在学生入学时一并收取,毕业前计财处与辅导员核对教材领用情况后,根据学生教材备查账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二)按国家教育部管理规定,学校发放学生教材按实码结算,一切让利于学生,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侵占;(三)退学、转学教材退费:辅导员收取原始交费凭证并核算已发放教材款、签字,系部主任审核,计财处复核,按程序签批后退教材费;(四)学籍异动、专业调整原预定书款不退,需增加书款另付;(五)体检费在学生入学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第八条学校教职工在校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偶然所得;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征税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九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所得额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级数含税级数税率先速算扣除数本表含税414PRt14vT口1不超过1500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级距指以母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二)年终一次性奖金享受分摊12月税收优惠政策。第十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程序个人所得税申报为代扣代缴,由学校按每月每人工资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每月15日前代为申报,30日前上缴税务局。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自行到税务局申报,或委托学校代为申报。第七章项目管理第一节系部经费第一条实验、低值消耗用于购置实验教学所需要的各种实验材料、实验试剂、实验药品、辅助材料、实验器具等。此项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作它用。实验消耗品如有残值,按扣除残值价格凭正规发票报销。第二条办公经费用于购买纸、笔、墨等办公用品。在办公经费总额范围内,系(部)可根据情况调剂使用(即办公经费中的办公费、清洁费、学办经费、系办经费、主任基金可横调)。除硒鼓、墨粉外其他办公用品系(部)可以自行购买,每季度末凭合格票据到计财处报销。第三条实习、就业经费实习、就业经费用于实习学生实习费、管理实习学生教师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等费用。各系(部)负责实习老师按每次实际派送实习学生数做发放表,经学生签字,按报销手续逐级签字后,到计财处取款,本着即送即发的原则,严禁实习款在系(部)滞留。实习款送到实习单位后,由实习单位接收人、学校送款老师在收据上签字,交回计财处。第四条差旅费用于系(部)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编写教材、学习等教学差旅。第五条系(部)经费管理(一)系(部)经费分项包干、专款专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学校对系(部)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所有经费统一在计财处核算,系(部)负责登记理财簿,季度末与计财处对账。各系(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系(部)经费的管理、报销等日常工作;(二)学校为各系(部)刻印章,系(部)人员在使用各项经费即报销时,必须到系(部)经费管理人员处登记并盖章。报销票据上必须有印章和主任签字;(三)严禁以各种形式套取现金留在系(部)挪作它用。一经发现,学校按规定严格处理。第六条系(部)经费追加系(部)预算经费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能突破,如果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出现临时性工作任务,需增加一些临时性支出,请填写系(部)经费追加表,一式二联,经学校审批后,一份系(部)留存,一份交到计财处。第二节住房公积金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处按照工资标准核定缴存基数,计财处按缴存比例核算缴存金额,每月工资发放后,一周内统一缴存。第八条全额购房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具备提取条件后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夫妻可同时提取,总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第九条贷款购房提取: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可同时提取,但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额度。第十条退休职工提取: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一次性全额提取。第十一条其他提取情况及各类提取时所需证明文件,请参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所需证明文件对照表。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到计财处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由本人携带所需证明文件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办理。第十三条新分配人员及调入职工,由计财处按照人事处提供的入职通知依规定统一缴存或续缴;调出职工需持调入单位证明到计财处,由计财处办理公积金转帐手续。第三节教、科研经费第十四条教、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教、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教、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第十五条教、科研经费分类(一)校外教、科研经费1.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科技项目资助经费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基金机构拨付的财政科技项目资助经费;2.国内外各种组织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主要为我校教职工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成果转让等所得的经费;(二)校内教、科研经费校内教、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鼓励教职工发表论文、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而设立的教、科研经费。第十六条教、科研经费管理(一)教、科研经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教、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二)校外教、科研经费到帐后,计财处通知科教处或教务处到款额度,并按到款额度的5%计提项目管理费(校内教、科研经费不计提项目管理费)。扣除项目管理费后的额度是项目可用额度。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教、科研成果奖励及业务经费;(三)教、科研经费支出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预算计划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具体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查新费,实验材料、实验药品费,调研、学术交流(有会议通知及邀请函原件)差旅费,成果鉴定费,外聘专家旅差费、劳务费及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其它费用,购买材料等所开发票不能是大型商场和大型超市的发票;(四)教、科研经费支出额度应与项目进度一致,不能提前支取经费;(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支出,人员费用支出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六)教、科研项目结束或中止、撤消后,均应根据任务下达单位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由课题负责人会同计财处、科教处或教务处等部门进行教、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决算;(七)因经费使用不当或未执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产生课题纠纷或赔偿问题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科教处或教务处负责查处上报,并通知计财处停止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第四节学生银行卡第十七条新生录取后,计财处根据事业发展处提供的新生录取信息,整理后报银行统一办理银行卡。第十八条银行核对开卡学生信息无误后,将开出的银行卡送达事业发展处,连同新生录取通知书一并邮寄给录取新生。第十九条学生收到银行卡后,按照使用说明激活银行卡,更改密码,同时按照新生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存入各项费用。第二十条银行卡如遗失,本人持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补卡。如未经挂失重新开卡,所开新卡不能实现学校代扣代发业务。第八章综合管理第一节财务报告第一条计财处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定期向长春市卫生局和长春市财政局提供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年初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上一年预、决算报告。第二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的情况,对本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条计财处应当按照长春市卫生局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年终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第二节会计电算化第五条按照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和长春市卫生局规划计财处的规定,我校使用的的是用友财务软件。第六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一)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内容和权限完成操作,并经常更换密码,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操作会计软件;(二)系统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长时间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及时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必要时关闭系统电源,防止数据泄密等意外事故发生。第七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和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及计算机打印出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二)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三)会计软件系统的相关文档资料和会计软件程序,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应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四)计算机数据资料应及时备份保存,定期移交存入学下档案室,不得随意摆放。会计软件系统运行形成的数据资料应定期备份,并将备份资料作为会计档案保存,送交学校档案室保管。备份盘不得擅自外借。第三节财务印鉴第八条财务印鉴指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法人名章、财务负责人名章、财务公章、转账收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等重要印鉴。第九条财务印鉴的启用、更换、作废需要经学校法人批准。第十条其他如需使用财务专用章业务,需申请校长、计财处处长批准同意,登记、备案后方可盖章。第十一条印鉴管理(一)计财处对财务印鉴采取专人保管、分别存放、加锁管理的原则,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保管,银行预留法人名章由出纳保管;(二)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表格上使用财务印鉴;(三)除银行结算业务、票据结算业务、其他收付款和委托收付等经济业务以外需使用财务印鉴的人员一律要认真填写计财处用印登记表。印章管理人员进行认真核对,方可用印;(四)财务印鉴用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