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用水、用电、用火和防护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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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室用水、用电、用火和防护安全管理规定.docx
大学实验室用水、用电、用火和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用水、用电、用火和防护安全管理,根据XX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验室必须配备足量适用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实验室物品不得阻挡、妨碍消防器材的取用;消防器材要按要求定期检查并填写消防器材维护保养检查卡,并定期更换。第三条实验室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应急用水装置(如喷淋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水龙头打开时须全程有人值守,中途离开必须先关闭水源;定期检查实验设备冷却冷凝系统管路,严防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发生。第四条实验室应配备空气开关、漏电保护装置,电容量必须符合要求;实验室须严格控制用电功率,不得超负荷用电;大功率电器使用专线专用插座,不得使用接线板;配电箱内外均不得堆放物品,不得妨碍配电箱的使用。第五条实验室内插座必须固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缆,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使用接线板进行多路供电,严禁多个接线板串接使用,严禁将接线板置于地面。第六条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切断电源(需连续供电设备除外);手提电脑、充电设备、手机等用电器电源不得在无人照看状态下长期插电;严禁在实验室给电瓶车、充电宝等电池电源充电。第七条实验室须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备用电源、线路、插头插座,保持其状态完好,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立即维护修理。第八条实验室内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并具备可靠的防护措施,凡是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按地。第九条电烘箱、电热板、电烤箱、热风枪、油浴锅、马弗炉等电加热设备,使用期间须全程有人值守,并做到人走电断。第十条实验室内不准使用明火,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确因教学科研需要而使用明火的,须向学院申请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十一条经申请使用明火的实验室,须在使用区域显著位置张贴使用规范;使用前必须加强防范,配备灭火装置,清除周围所有可燃物品,使用完毕后应立刻按照规范灭掉火源,并做好明火使用记录。明火使用期间必须全程有人值守,中途离开必须先灭掉火源。实验室内不得存放起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等),如需使用起火装置,使用完毕后必须带离实验室。第十二条实验室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与火源、电源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有防晒措施,不得随意堆放。第十三条实验室内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可燃性气体的,气体钢瓶必须放置在装有泄露报警装置的防爆柜中。所有钢瓶必须使用防倒链或钢瓶架,一瓶一装置固定,以防倾倒;所有钢瓶必须悬挂状态牌并正确填写内容。第十四条实验室必须保持通道畅通,逃生线路清晰,紧急照明灯功能正常;定期检查门锁能正常使用,实验室有两扇及以上门的,实验室物品不得阻挡任何一扇门,确保所有门可以正常开合。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当及时关好门窗。第十五条实验室水电施工须由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使用的电器设备须为国家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劣质电器设备。第十六条实验室必须配备并定期维护个人防护设施设备;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穿着长袖防护服或实验服,不得穿拖鞋,并按实验防护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进行化学、生物安全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特殊场所(易燃易爆等)和特种设备(高速、高温、旋转等)须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防护规范,按需佩戴安全帽、束发,不得穿戴围巾、领带、吊坠、长裙等衣饰。第十七条学院须结合学院情况制定落实用水、用电、用火和防护安全规范,组织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员及其他人员进行用水、用电、用火和防护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培训。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