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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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XX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新阶段工作需要,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9号),将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脱贫村使用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立的,用于支持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引导资金。第三条基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指导下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可持续。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按照省补助、县安排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筹集,每个村的基金规模为不低于50万TGo第六条用于建立和补充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省、州、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村产业扶持资金;(二)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安排的部分资金;(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留存收益;(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对口支援或其他方面资金。第七条县财政局、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和乡村振兴局要逐村做实基金规模,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建立补充机制,实现持续周转、滚动循环。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八条优先保障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乡镇、村组干部要通过组织召开会议、张贴公告、走村入户等各种有效方式将基金使用政策和申报时限,宣传到每户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并将本村基金可用额度,申报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一)借款对象:本村所有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二)支持方式: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展产业提供无息借款。(三)借款期限: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四)借款额度:原则上每户不高于1万元。具体由各村根据基金规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产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上一次借款还清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如需再次借款,按本实施办法“借款程序”办理续借手续。(五)借款程序。1.农户申请: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自愿填写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2 .村级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村两委须成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各村民小组组长、“第一书记”、乡(镇)驻村工作组组长和3名以上村民代表组成,村支部书记任组长,基金借款及管理事宜由基金管理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3 .张榜公示: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开公示审核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拟定借款主体、金额、用途、期限、监督举报电话等。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4 .借款审批。基金借款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5 .签订合同:村委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签订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借款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违约责任等内容。6 .“打卡(折)”到户:基金实行村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借款合同,通过“一卡(折)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对不具备打卡(折)发放条件的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但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7 .申领时限: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从申请受理到领取资金的时间不超过20天。(六)借款回收: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借款期满后,对逾期未归还的借款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驻村工作组要对借款进行催收。对不按合同约定归还的借款主体,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若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生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核查核实,做好工作记录,经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本人申请、并在此基础上召开会议进行专题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成员同意,驻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公开公示后,延长还款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超过最长延长期限后,借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仍然无能力偿还借款的,经上述程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确认,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核销。第九条鼓励发展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基金首先保障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有余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基金,通过盘活村集体资产、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股权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增收致富。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基金,应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的原则,按照基金管理章程,履行相应程序:1 .决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要求,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明确基金用途、使用期限、利益分配、退出回收等内容;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召开会议进行专题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后形成基金使用决议;2 .公示:村两委对基金使用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3 .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决议使用基金;4 .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方案分配收益。第十条基金只能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直接补助给农户或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农户;(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三)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社、农业企业等;(四)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五)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后,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即2025年前,仍可申请使用基金发展产业。2025年后,基金应当继续保留,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根据省州政策要求相应修改基金管理办法。第四章基金监管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是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二)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监管。(三)县级农业农村、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四)乡镇和村委会、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要深度参与基金使用管理,持续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引导农户参与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基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负责管理,无条件管理的村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实行村用乡管,开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专户,并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村委会要建立基金收支明细台账,定期与乡(镇)进行对账。基金支出会计凭证须附原始资料:基金借款会议决议、公示资料,XX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申请表、XX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项目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和借条原件。村委会留存借款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地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对宣传不到位、组织不力导致基金使用率低的乡(镇)人民政府,扣减当年专项考核目标考核分,并视其情况追究相关责任。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和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第十五条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第十六条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以村为单位,各乡镇于每月25日前按时向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报送基金统计月报表。每年6月底、12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第十七条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村可依据本实施办法细化条款,制定具体基金管理细则,报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有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同时,XX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自行废止。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会同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