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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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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某某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某某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某某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104号令)(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某某省科技功臣奖、某某省自然科学奖、某某省技术发明奖、某某省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第三条某某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第四条某某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甘的公民、组织,或与在甘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第五条某某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六条某某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第七条某某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并设立某某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励日常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某某省科技功臣奖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了该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某某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二)所称“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公开发行,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第十条省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技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在甘公民。第十一条省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且不重复授予同一公民。第二节某某省自然科学奖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在国内外该项自然科学新发现首次提出,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某某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第十七条评定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有重要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有一定的进展,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某某省技术发明奖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的“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是指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集成。第十九条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该项技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国家、行业和某某省地方技术标准等。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所称“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发明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应用效果显著。第二十四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自主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第二十五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节某某省科技进步奖第二十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开发、动植物新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第二十七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人口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九条(四)所涉及的科普类奖励参考国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评审规则。第二十九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五)所称的“三年以上”是指该项目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所称的“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技术成熟,并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述“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突破或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实施的自主创新活动所取得的重要成果,该类项目需由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申报且须是产学研合作机制。第三十一条省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三十二条省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O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省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第三十三条省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第三十四条省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成果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三十五条省科技进步奖中增设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旨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彰显创新科技人才,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产业优化升级,奖励在技术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分别授予企业和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企业和企业家各不超过1家(人),可以空缺,且不重复授予同一企业和企业家,奖励等级等同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候选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省注册、经营、属地纳税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积极吸纳本省劳动力就业;(2)坚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拥有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稳定的研发团队和固定的研发场地,有持续的研发活动,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一半以上;(5)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及在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方面有突出成绩。近3年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或技术成果转化在3项以上。(二)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候选人应该符合以下标准:(1)在本省经营3年以上并在属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负责人;(2)勇于开拓创新,锐意改革,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或企业体制改革等方面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曾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者省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3)突出的组织领导能力,所在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投资规模、销售收入和企业利润等各项经济指标逐年提高;(4)富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吸纳本省劳动力就业,回报社会贡献突出,为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第三十六条省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项目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二)社会公益项目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推广应用项目类: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广应用效果很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创新,区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一定比例;推广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广应用效果较突出,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三十七条奖励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等所称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二)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三)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四)负责公示奖励委员会的授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异议;(六)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的相关工作,报省人民政府向国家推荐。第三十八条奖励办法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负责机构指省科技厅下设的奖励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研究提出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政策措施,负责省科学技术就奖励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二)负责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和公示等工作;(三)负责异议受理、组织处理异议;(四)负责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保障;(五)负责获奖项目的跟踪调研和相关统计分析;(六)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及相关的指导和服务。第三十九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三)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实名投票产生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并作出授奖建议;(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五)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第四十条奖励委员会委员41-45人,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5人,由两院院士及省科技厅和省直有关部门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奖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奖励委员会领导机构,负责代表奖励委员会审批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审批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组织及评审方案,以及其他年度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第四十二条奖励委员会从专家库遴选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技功臣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其中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专家不能少于50%o第四十三条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二)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授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提出评审建议;(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四)处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五)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四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委员每年更新半数以上。各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当年奖励申报情况,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7-9人。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本类别省科学技术奖的专业(学科)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成员及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实行年度聘任制,其资格由省科技厅认定。第四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第四章推荐和受理第四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省科技厅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荐通知,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第四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条“授奖比例1:4:5”是指一等奖不超过年度授奖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40%,三等奖不超过50%。第四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市、州所属的候选人(候选项目)须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文推荐;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所列中央在甘单位可直接推荐;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四)所列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有关部门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兰州军区有关部门或者驻当地政府推荐;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五)由2名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某某省科技功臣共同推荐1名(项)候选人(候选项目);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六)所列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具备推荐条件的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设奖单位等亦可推荐。第四十九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择优推荐。单位推荐的应当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个人推荐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公示。填写由省科技厅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可靠。推荐单位和推荐人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确认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得推荐。第五十条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同一年度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不得重复推荐参加科技功臣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评审;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推荐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第五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指推荐人根据推荐指标实行逐级推荐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省科技厅当年下达的推荐限额内进行推荐。申报与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科技成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某某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要求;(二)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某某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三)推荐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省科技厅或国内同等机构登记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截止日期为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四)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五)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被推荐。第五十二条在上年进入评审程序经评定未授奖的各类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同或者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的,须间隔一年。第五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程序,原则上按照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经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审查合格后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合作完成的项目,若第一完成单位(人)是省外的,且已在我省实施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我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征得第一完成单位(人)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省内排序最前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申报推荐。中央在甘单位完成的项目,可以按照单位属地关系或行业归口关系或代管关系申报推荐。第五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一)指涉密成果;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二)指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推荐单位、推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三)指各种对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害的成果;奖励办法第十三条(四)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五)指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政府、同级行业和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得推荐;奖励办法第十三条(六)指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第五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推荐的应当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指推荐人要在向省科技厅推荐前在公开和显著地方对推荐人(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省科技厅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及项目简介,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五章评审第五十六条符合某某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推荐组织和推荐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提交评审。第五十七条对形式审查合格并经公布后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学科)评审组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初评。第五十八条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科技功臣奖提名人和其他科学技术奖评审为一等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在奖励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辩,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第五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一)专业(学科)组评审(初评)。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网络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表决并按得分高低排序产生初评结果;(二)各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复评)o省科学技术奖各奖种评审委员会以网络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三)评审采取网络评审或网络会议评审的方式。以打分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各评审委员会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按照限额提出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四)各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报告本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和评出的省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及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情况;(五)奖励委员会采取差额评选、记名方式对省科技功臣奖候选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表决(终评);(六)奖励委员会及其各奖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其网络会议表决结果有效;(七)科技功臣奖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须经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通过三分之二以上投票的项目超过限额时,从高至低取至限额;(八)评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以网络评审得分排序等额确定。第六十条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奖励办公室提出解决方案,分别由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第六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其他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第六十二条省科技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推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监督与异议处理第六十三条由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5人组成的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在评审结束前向奖励委员会做出年度评审工作监督报告。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第六十五条监督委员会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家学者,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的处理。第六十六条省科技厅将奖励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科技厅提出。第六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受理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第六十八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技术内容、有关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第六十九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第七十条奖励办公室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实质性异议予以受理。第七十一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天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第七十二条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工作人员、推荐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第七十三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他委员;评审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自行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转发其他委员。第七十四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异议处理的全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可向省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七章批准和授奖第七十五条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获奖人、获奖单位、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省科技厅将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六条某某省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某某省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省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为80万元。其中40万元为获奖者个人所得,20万元奖给团队的其他有功人员,20万元作为科研补助经费。第七十七条某某省自然科学奖、某某省技术发明奖、某某省科技进步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挤占和挪用。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七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评审工作经费和奖金共700万元,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经查明属实,由省科技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且有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第八十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给予通报批评。参与评审活动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省科技厅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0月16日发布的某某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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