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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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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XX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XX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XX市道路运输条例XX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XX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0)31号)(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从事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从业前,应签署XX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见告知承诺审批程序附件),主动到城市管理部门登记,接受政府部门监管。从业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据XX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新注册企业自有车辆动力类型应为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辆(以下简称“新能源车辆”);已注册企业新增车辆应为新能源车辆,存量燃油车辆实施“退一补一”的更新政策。第三条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及XX市有关标准规范,安装具备定位和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取得XX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证(以下简称准运证)。生产日期在2022年10月1日以前的车辆,可继续执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l1/T1077-2020;生产日期在2022年10月1日(含)以后的车辆,执行本市汽车制造行业出台的相关团体标准。本市鼓励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统一规格、外观鲜明,具备补盲和驾驶员行为监测提示等功能的车辆产品,在车辆出厂前预装监控装置,数据接入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第四条本市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专用车辆管理。自2022年10月1日起,凡在公安交管部门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办理登记上牌(或颜色变更)手续的,应出具XX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受理决定书(或准运证)。城市管理部门在核发准运证或许可受理决定书时,应严格审核车辆监控数据是否接入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第五条本市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实施联合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实施许可审批和登记,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食药旅、城管执法和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执法。第三章名单管理第六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或在城市管理登记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信息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在“XX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供用车单位选择。第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未取得相关证件的运输车辆;处于违诺惩戒期的企业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的企业车辆,列入建筑垃圾运输行业重点监测名单。建筑垃圾运输行业重点监测名单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在XX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行业重点监测名单所需的执法信息由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食药旅、城管执法和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部门提供。第八条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公安交管和公安环食药旅等部门建立调度会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对建筑垃圾运输实施综合治理、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和行刑衔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园林和水务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告知施工企业,谨慎选择列入建筑垃圾运输行业重点监测名单的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严禁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的车辆进出本市各类施工拆除现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行为。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网格巡检,凡发现擅自使用无道路运输证和准运证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工地,利用“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工作机制,召集多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惩处,依据XX市道路运输条例XX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每月将本系统检查记录、行政(刑事)处罚结果、事故信息、车辆登记上牌信息、企业许可(或注册信息)、道路运输许可信息、建筑垃圾准运许可信息共享至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第四章信用考核第十条本市对进入XX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企业实施信用考核,信用分值由企业正向分和负向分组成。计算公示为:信用分值二正向分-负向分企业正向分由企业规模、企业业绩、企业荣誉、安全生产和社会贡献等方面组成,得分不足10分的按10分计算,超过1000分的按1000分计算,计分周期为12个月,一个周期结束后重新确定基准分值(计分项及标准见附件2)企业负向分值由城市管理、公安交管、交通执法、生态环境、公安环食药旅和街道(乡镇)综合执法等部门提供的行政、刑事处罚结果组成,每起违规违法行为计相应分值(计分项及标准见附件3)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分值在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上动态更新。第十一条根据信用分值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行为分为四等,由高至低分别为A、B、C、D级,一个周期结束后根据企业信用分值重新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具体评价标准如下:信用监管等级信用分值A级800分以上B级500分-799分C级200分-499分D级0分-199分第十二条区城市管理部门针对不同等级的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对风险低、信用好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高、信用差的市场主体,提高检查频次。第十三条一个计分周期内信用分值不足基准分值50%(含)的企业,区城市管理委要立即约谈该企业,重新审定企业和车辆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或登记)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许可(或登记信息),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其公共信用记录。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从业,但企业名称列入建筑垃圾运输行业重点监测名单。一个计分周期内信用分值为零分的企业,区城市管理委要立即重新审定企业和车辆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或登记)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许可,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其公共信用记录。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从业,区城市管理委将企业名称列入建筑垃圾运输行业重点监测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列为D级。第十四条一个计分周期内,企业名下车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名称列入建筑垃圾运输行业重点监测名单,公安交管、交通执法、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部门应将处罚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据现有法规纳入其公共信用记录。具体情形包括:L饮酒、醉酒后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2 .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一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号牌不清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上、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的,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3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4 .使用已达报废标准的垃圾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5 ,发生同等(含)以上责任亡人事故的;6.未按XX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中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的。第十五条鼓励在核心区实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选择信用等级为A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从事运输。承担本市房建、市政、交通、园林和水务等市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分数较高、信用状况较好的运输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工作。本市探索建立重大工程白天通行运输保障机制,企业信用分数排名领先、车辆动力为新能源、车辆外观符合新标准的,将优先给予通行保障优惠政策。第十六条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或加入本市建设、施工、运输、环卫等相关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会员企业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城市管理部门每年召开政企座谈会,邀请相关协会和上年度得分前10的企业参加。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企业向监管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具有普遍性、代表性、能够推动行业进步的,如条件允许,予以采纳并推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X日起实行。自执行之日起,原XX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函(2015)91号)、XX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实施细则(京政容发(2015)7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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