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层干部管理任免条例.docx
医院中层干部任免条例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拔中层干部的良好氛围,推进中层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择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条例。(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6、依法办事的原则。7、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原则。二、选择任用条件(一)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院党委的决定、决议。2、坚持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3、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科室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4、正确使用手中权力,廉洁奉公,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协作配合精神,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二)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提任临床科室主任职务的,一级科室必须是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一级科室副主任和二级科室主任应当为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2、提任医技科室正副主任职务,必须是主管技师以上职称人员。3、提任科护士长职务必须是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病区正、副护士长必须是护师以上职称人员。4、提任职能科室正副科长(主任)职务,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2年以上一线工作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5、身体健康。(三)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三、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方式(一)坚持院长负责制,行政中层干部在民主推荐、院长提名、党委考察、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或解聘,党群系列由党委研究决定。(二)局管干部由医院推荐后由局党委经考察后任命。(三)引入竞争机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直接聘任、推选聘任、招标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选拔任用方式。四、中层干部的推荐、考察程序(一)院党办、监察室负责组织考察工作。(二)民主推荐和考察程序:1、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2、科室或个人可向院长民主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并写出推荐材料交党办,经院长提名后由党办向院党委汇报,符合条件者列为考察对象。3、个别谈话,征求群众意见;4、形成考察材料,由院党办向院党委和院长汇报推荐考察情况。(三)必须形成考核材料,归入本人干部档案。内容包括:1、德才表现、工作实绩;2、主要缺点和不足;3、民主推荐情况;4、院党委意见。(四)竞争上岗的干部应由个人提出申请、竞职演讲、群众投票测评、评委评议、组织考察后交院党委会讨论。五、讨论决定(一)中层干部的选择任用,须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由院长聘任或解聘。(二)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般情况下党委成员应全部到齐,特殊情况下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均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三)党委讨论中层干部任免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1、院党办介绍对中层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3、以院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4、对作出任免决定的中层干部,由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四)任免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由院长下发聘免文件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六、任职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除特殊岗位和在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七、常规考核(一)每年年底对中层干部进行一次常规考核,以民主评议为主要形式,着重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民主评议中层干部程序:1、中层干部个人撰写年度述职报告,先向分管院长述职。2、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职责范围组织述职报告会,中层干部进行述职,群众评议。3、进行两级测评:一是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对中层干部进行测评,二是在全院干部会上进行综合测评。4、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由党办对中层干部作出评议鉴定,再由院党委作出综合评价。5、民主评议结束后,由分管领导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二)民主评议中层干部形成的材料,归入本人干部档案。内容包括:1、德才表现、工作实绩;2、主要缺点和不足;3、民主测评情况;4、院党委意见。(三)对评议优秀的中层干部给予表彰或表扬。对在民意测评中不称职达20%,定为不称职的,在考察认定后,免去其职务,对定为基本称职的干部实行诫勉。八、辞职、解聘、降职(一)辞职包括因公辞职和个人申请辞职1、因公辞职,是中层干部依照有关规定向院长提出辞去所担任职务。2、个人申请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院长,经院党委研究后,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二)解聘,是指院长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为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解除其聘任的职务。对被解聘的干部,明确其适当的工作。(三)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行职务标准执行。(四)辞职、解聘、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际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聘任职务。九、纪律与监督(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并遵守以下纪律:1、聘免中层干部由集体作出决策,有关聘免干部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院党委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2、不准在民主推荐、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的活动;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4、不准在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二)对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1、院党委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2、纪检监察室在职责范围内,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3、医院的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院党委、纪检监察室检举、申诉,受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4、院党委和党办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十、附则(一)本规定由院党办负责解释。(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