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规范行政执法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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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规范行政执法心得体会.docx
学习贯彻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规范行政执法心得体会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并详列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民之所望,施政所向。乱收费、乱罚款等沉殉痼疾历来备受社会诟病,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领域更是乱象重灾区。国务院取消和调整53个罚款事项,“大手笔”惠企利民举措有利于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与质量的有益实践,值得肯定。综观此次波及的一批罚款事项,其不合理之处无外乎以下几点。其一,有悖上位法。从法律位阶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重要原贝人比如针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这一行为的罚款,原设定依据是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而决定依据上位法一一产品质量法对其作出取消罚款的决定,正是严格遵守立法权限的重要体现。其二,违背过罚相当原则。罚款仅是一种手段,从来都不应被视作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下调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决定有意纠正“以罚代管”或“只罚不管”等逐利执法歪风,鼓励执法者综合多方面因素作出最恰当的处罚决定。其三,监管手段老套陈旧。在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提速的当下,如果交管部门仅因“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就开具一纸罚单,难免会被舆论指责为简单粗暴执法。适时取消此类不合理事项,推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的替代措施,决定意图倒逼政府部门创新监管手段,切实减轻民众出行负担。或许不少人有这样的隐忧: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后,如何有效监管违法者以避免风险、维护秩序?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此举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监管,而是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管方式出新出彩。细究决定中开列的替代措施,比如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通过数据共享等手段进行监管,均是体现与时俱进思路的良好实践。为此,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用好“工具箱”、打好“组合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罚款清理的成果实实在在惠及企业和群众。取消和调整的第一批罚款事项现已公布,有报道称国务院将继续组织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行政执法将更加规范、温暖,“放管服”改革也必定持续为优化营商环境蓄力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