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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甄题精选综合测试题(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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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甄题精选综合测试题(含答案).docx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甄题精选综合测试题(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依照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律师性质的表述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B、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C、律师是依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D、律师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参考答案】:C【解析】:A项是律师法出台前律师暂行条例的提法,该法对于律师概念的定义曾被认为是法制进步的标志之一,自此,律师不再是国家编制内的法律工作者,被全面推向社会,成为一支重要的司法力量,虽然仅有纸面上寥寥数字的区别,但却为律师行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只是事隔日久,不知这一段来龙去脉的考生很可能会误选。B项,“社会法律工作者”是个很含拗的定义,语意不甚清楚,如果是多选,很可能要被选中,好在单选时,我们可以采用排除法:C项正确:D项明显错误。2、检察员甲在办理一起受贿案时,通知证人乙到检察院提供证言,乙流露出不愿去的想法,甲随后办理手续将乙拘传。甲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A、办案需要B、履行职务C、工作失误D、违法办案【参考答案】:D【解析】:排除法3、以下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包括在职法官、离退休法官、法院借调人员、警务人员,以及法院内部其他工作人员B、只要具有中国国籍的法官,均受我国法官法的制约C、法官只有在任期间内应遵守法官职业道德D、以上说法均不对【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测试“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法官职业道德的对象仅限于法官,其适用范围也排除了非业务工作的其他人员,所以A错误。空间效力限定在我国领域内的法官,所以B错误。法官职业道德主体的时间效力不仅限于其在任时期,也限定了具需终身遵守职业道德的时效。4、当发现生效判决有错误时,为维护司法公正,法官应该怎样处理?A、应当告诉当事人不要声张B、应保持沉默C、向原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报告D、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参考答案】: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十六条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5、法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日的,予以辞退。A、10天B、5天C、15天D、20天【参考答案】:C【解析】法官法第40条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所以应选C。6、某公司聘请甲律师与乙律师共同作为代理人。讨论案件时,甲律师和乙律师的意见发生分歧。此时,甲乙律师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是()。A、双方保留各自意见,提交法院决定B、通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C、通报委托人决定D、提交全所律师大会讨论,少数服从多数【参考答案】:C【解析】:律师只是代理人,其最终的意见应由被代理人作主。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7、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由何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下罚款?A、其所在公安机关B、其所在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C、其所在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D、其所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参考答案】:B【解析】:根据律师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本题A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律师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对于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理。本题考查律师法律责任的问题,针对的是虽然已经取得律师资格但尚未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律师工作的情形,由谁处理,属于法条内容的直接反映,解答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这些规定的熟练掌握。注意区别第46条第1款与第2款的关系。8、以下不是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机构是A、大理寺B、刑部C、审刑院D、御史台【参考答案】:C【解析】: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矍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司法职能,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朝有审刑院,是宋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所以本题应选C项。9、下列有关行政许可听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某企业申请开办一家造纸厂,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该厂距离该市的一条河较近,认为该厂会对河流附近的居民环境造成影响,那么行政机关应发布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B、行政机关欲许可在某地兴建机场,而兴建机场会有噪音污染,则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C、利害关系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D、如果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那么听证费用应由利害关系入承担【参考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6条、第47条。10、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A、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C、计划生育合同D、税务局委托法院拍卖其留置船舶的委托合同【参考答案】:D【解析】:二、行政合同的种类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4.国家科研合同。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6 .国家订购合同。7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8.计划生育合同。11、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复议并由复议机关作最终裁决的,如果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且法院和复议机关同时收到有关材料的,应如何确定有管辖权的机关?()A、由复议机关管辖B、由法院管辖C、由法院与复议机关协商确定管辖的机关D、由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机关【参考答案】:D【解析】:参见2000年3月8号最高法院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2、甲企业为了参加今年的全国财务评比,想搞个虚假的会计财务证明文件。某会计师事务所(国有企业)人员收受甲企业的财物,为甲企业提供了虚假的会计财务证明文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对该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如何处理?A、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B、受贿罪C、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D、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择一重罪处断【参考答案】:A【考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解析】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3、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参考答案】:CC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故甲构成本罪而不构成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甲后来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故选C.1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负举证责任A、原告B、被告C、人民法院依法审查D、原告和被告二者之一【参考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贵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15、下列表述中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是:OOA、张某爱好搜集邮票,一次偶然发现邻居家的一封信件上的邮票非常漂亮,便将邮票撕下,为防止有人发现,随手将信件丢进垃圾筒B、黄某为某中学教师,为防止其班上学生出现早恋,要求所有学生的信件须经她查看后方能到自己手中C、郑某将其同事吴某的手机号码在网上公布,称有手机出售,致使吴某经常接到陌生人的电话D、公安机关为侦破一起刑事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电话监听、检查通信等措施【参考答案】:D【解析】:考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解析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选项A、选项B、选项C中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选项D中。公安机关为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措施是正当的。16、韩律师在代理一起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时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A、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承担B、韩律师本人承担C、韩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D、韩律师与所在律师事务所共同承担【参考答案】:C【解析】: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委托协议后,按国家规定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收费。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是作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接受律师事务所委派去承办案件,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有合同关系,而与律师无合同关系,因此因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只能依据委托协议向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而律师事务所向责任律师在赔偿后追偿的,其依据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无关。17、“重罪十条”最早规定在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十恶大罪的沿革。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的“十恶”奠定了基础,后世隋律、唐律都以其为蓝本18、下列有关美国司法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B、联邦法院的判决对州法院审理相同案件具有约束力C、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D、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参考答案】:B【解析】: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19、冯某出于复仇的目的,将受害人杀害后,又将其财物拿走,对冯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A、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并罚B、按抢劫罪定罪处罚C、以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D、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参考答案】:A【解析】:冯某出于复仇的目的将受害人杀害是故意杀人罪,刚开始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来将其财物拿走时才有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参考答案】:D【解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行政行为才予以赔偿。21、李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其还应有一罪应判有期徒刑7年,李某还需要执行的最长刑期为A、7年B、9年C、10年D、12年【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应是先并后减,还需执行的最长刑期为(5+7-3)年。22、闫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闫某的秘书,在上任1年内,闫某先后接受送来的贿赂10万多元,其中有5万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闫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闫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闫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闫某要钱,闫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闫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1万元给了张某,1个月后,闫某被告发。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所列问题。张某向闫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A、敲诈勒索罪B、挪用资金罪C、诈骗罪D、内幕交易罪【参考答案】:A【解析】参见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O23、4.唐律中有关拷讯的限制原则没有以下哪一项?()A、依法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不得刑讯B、老小废疾不得刑讯C、女犯不得刑讯D、拷囚不得超过三次【参考答案】:C【解析】:【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司法制度。唐律中规定了刑讯的条件、方法及禁忌。刑讯方法。首先,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其三,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唐律还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o【该题针对“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知识点进行考核】24、下列关于国际法院判决的说法正确的有:A、国际法院法官在对法院判决表决时可以弃权B、国际法院法官同意判决的结论,但不同意判决的理由,这种意见称为反对意见C、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必须履行D、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国际法院申请对判决强制执行【参考答案】:C【解析】:国际法院法官进行秘密评议并起草判决书,通过三读后进行表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故A选项错误。法官的个人意见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同意判决的结论,但不同意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此称为“个别意见”;另一种是既不同意判决结果也不同意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此称为“反对意见”。故B选项中意见应称为“个另4意见”,B选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故C选项正确。如有一方拒不成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故D选项错误。应当注意,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本题的应选项为C。25、张某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A、期限为6个月,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B、期限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C、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与管制同时开始执行D、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参考答案】:B【解析】:刑法第55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张某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26、某公司为了“省电”,通过某个技工在电表上安了一个装置,使得电表上显示的每个月的电量比其实际用电量减少了一半,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少缴了15万元的电费。对于该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A、该公司构成盗窃罪B、该公司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C、该公司构成诈骗罪D、该公司不构成犯罪,但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处罚【参考答案】:D【解析】:刑法第64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时,才可以对其以单位犯罪处罚。刑法第264条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因此,单位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6年1月23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负责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这两个批复来看,单位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需要追究刑事贵任的,只能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027、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OOA、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B、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C、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D、以上选项都不对【参考答案】:A【解析】:考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解析这一条文仅规定了法律规范的模式,具体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是行为模式中的可为模式。28、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时,代行使馆馆长职务的官员称为:OA、武官B、临时代办C、参赞D、代办【参考答案】:B【解析】:临时代办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和不能执行职务时,被委派暂代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人员。29、在处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会计人员有什么样的权利?OA、由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始凭证上直接改正B、不予接受,并不需向单位负责人报告C、要求出具单位在原始凭证上更正D、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参考答案】:D【解析】:会计凭证的要求【解析】会计法第14条第3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辛充。故本题应选D30、中国人高某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回中国后健康不佳,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后甲国因高某在该国的犯罪行为,向中国提出了引渡高某的请求,乙国针对高某在乙国实施的伤害乙国公民的行为,也向中国提出了引渡请求。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依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可准予引渡B、中国应按照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确定引渡的优先顺序C、由于高某健康不佳,中国可以拒绝引渡D、中国应当拒绝引渡【参考答案】:D31、中国碧海公司向在甲国注册的蓝天公司出售一批冰箱,合同约定碧海公司须在蓝天公司在乙国的住所地交货.合同约定有关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纠纷,蓝天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碧海公司,则关于本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正确的是:()A、中国法,因为应适用卖方所在地法B、甲国法,因为蓝天公司是甲国法人C、乙国法,因为乙国是买方住所地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参考答案】:C【解析】:考点: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住所地的法律,所以选c。32、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A、法的适用B、法的遵守C、法的执行D、法的解释【参考答案】:B【解析】:法的遵守本题中黄某的行为即是行使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举报权的行为。故选B项。33、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甲乙两国缔结某双边条约时,约定以甲乙丙三国文字书写文本,其中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为标准文本,丙国文字的文本为参考文本。当三国文字的文本均发生歧义时,下列关于该条约文本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应当各自受其文字文本的约束B、甲国应当受乙国文字文本的约束,乙国亦应当受甲国文字文本的约束C、甲乙两国应当受丙国文字文本的约束D、该条约无效【参考答案】:A【解析】:由于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均为标准文本,因此甲乙两国应当受各自签定的条约文本的约束。3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的哪一行为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A、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把入室抢劫的康某捆绑起来,关押了六小时后,才将康某押送到四十里外的乡派出所Ik蔡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十年后被人查出C、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D、高某在与三个青年打架时,拔出刀子将对方一人刺成重伤【参考答案】:D【解析】: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1)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所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2)在我国的立法和法的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法律责任。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即治安处罚的追诉时效为6个月。依此,B项行为可以免除法律责任。自助免责。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A项中蒋某的行为虽然有所不妥,超过了必要限度,但仍不失为自助行为,依法至少可以减轻法律责任。受害人同意免责。C项即属此类情形。故C项李某行为可以依法免除、减轻责任。另外,还有不诉免责、自首免责、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或议定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情形。本题中D项高某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行为,故依法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所以,本题答案为D项。35、我国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各行政区域的人口总数来确定。假设某镇人口为15万人,那么该镇人民代表的总额最多是多少?A、 150人B、 135人C、 130人D、 140人【参考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规定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人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某镇总人口为15万人,超过13万人,故代表总名额最多为130名。从本题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对基础理论的要求更加全面,更加细致,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内容:(1)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350名W省人大代表总名额WlOOO名)。(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240名W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总名额W650名)。(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120名W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总名额W450名)。36、孙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1997年6月30日、7月1日、7月2日连续三次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于1999年7月2日、7月3日连续二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2000年1月1日又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案发后,孙某被捕归案。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盗窃数额为A、6万元B、5万元C、4万元D、1万元【参考答案】:D【解析】: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盗窃罪才负刑事责任,孙某对其于1997年、1999年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这两部分盗窃数额不计。本条之规定及内涵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历年考试都或多或少涉及此方面的知识点,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8种犯罪10种情况(或说8种严重故意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都包含了两种情况,前者包括故意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而致人死亡两种情形,而不包括轻伤害。后者包括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两种情形。(2)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第269条、第267条第2款等规定的抢劫罪。(3)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事责任。与这一特征极为类似的还有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仅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4)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2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5)本条所列年龄均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人的实足年龄。(6)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7)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8)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如何处理,首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37、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的是下列哪个选项?A、曹魏律B、北魏律C、北齐律D、唐律疏议【参考答案】:A【解析】:三国时期,魏明帝为了笼络官僚贵族集团,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在制定曹魏律的,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38、2004年6月22日,某县第一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下列哪种措施是合法的?A、第一中学在事发后2小时向县卫生局报告B、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C、县医院收治中毒学生后对中毒严重的学生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D、县政府对当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参考答案】:A【解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此,选项A的措施是合法,应选择。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因此,选项B不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可见,对食物和水源财权控制措施的权力归属于全国和地方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而非当地人民政府。故选项D错误。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据此,就地隔离观察措施针对的是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而不是题目中的食物中毒学生。故选项C错误39、下列关于抢劫罪的,正确的有OA、民工某甲外出打工时将菜刀放在棉被中捆好,背在身上,实施抢夺时被警察抓获,后查看棉被时发现了菜刀。民工某甲构成准抢劫,应定抢劫罪。B、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乙只好掏了5000元给甲,甲构成抢劫罪。C、15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4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D、甲和在国有银行上班的乙是一对恋人,但二人苦于结婚没钱,于是甲说服乙,在乙所工作的银行营业所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然后远走高飞,乙同意。2005年4月3日,在只有乙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玩具手枪指向乙和大厅内的革命群众高喊:“缴钱不杀!”乙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乙平分赃款。甲乙构成抢劫罪。【参考答案】:C【解析】:携带凶器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的区别,犯罪构成在A项中,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能使用或当场能够及时使用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民工外出打工时,将菜刀放在棉被中捆好后背在背后;实施抢夺时,被警察抓获;警察查看棉被时发现了菜刀。对此,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在B项中,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甲打了乙几耳光,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甲为敲诈勒索罪。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在C项中,15岁的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是一种行为的转化,或者说是一种故意的转化,而不是罪名的转化。C项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是正确的在D项中,甲乙二人的打劫金融机构的行为实际是一种伪装,而利用公职人员的便利条件才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关键。也就是说,暴力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利用职务之便才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在同一案件中,两种行为的界限认定出现模糊的情况下,通说应以主要的行为性质来认定,所以要定贪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乙二人是贪污罪的共犯。40、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从盗窃者手中窃回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B、乙从借用者手中窃回自己借出的财物,成立盗窃罪C、丙为索取债务,使用胁迫手段,不成立敲诈勒索罪D、丁为索取债务,使用非法拘禁手段,成立绑架罪【参考答案】:D【解析】: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首先,财产犯罪保护所有权。其次,财产犯罪保护占有这种事实;既保护合法占有,也保护非法占有。保护非法占有时,非法占有需具备一个条件,就是必须达到平稳状态。具体结论:(1)所有权人从非法占有人手中窃回财物,不成立盗窃罪。所有权人从合法占有人手中窃回财物,成立盗窃罪。(2)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胁迫手段,不成立敲诈勒索罪。(3)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手段,不成立抢劫罪,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定故意伤害罪。(4)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非法拘禁手段,不成立绑架罪,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定非法拘禁罪。所以答案是D项。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符合题意)。2、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参考答案】:A,B,C,D【解析】:关于A选项。死亡结果是由泥石流造成的,与杀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因果关系必须是实行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关于B选项。在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行为结合造成了结果的场合,如果被害人的行为被迫或者不能自己支配的,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关于C选项。属于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丙追杀赵的过程中,林先行一步将赵击卷。赫的行为与赵死亡结果有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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