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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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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制度.docx

    202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期限在一年之内的互换、转让、转包之外,其他期限超过一年的本村内部农户之间的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之间以转让、出租、转包、股份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次流转的,应通过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进行。村集体经营组织“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已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四荒”承包经营权的再次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通过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打包流转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应通过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进行。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及个人通过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进行土地流转。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进入县、乡镇(街道)农交中心的转让、出租、互换、转包、股份合作(入股)等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章交易范围和方式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范围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相关权益流转。农村土地包括农用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畜禽饲养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及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招标投标、公开竞买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第八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负责受理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申请和资料审核、发布交易公告、组织开展流转交易、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并进行鉴证。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由县农交中心组织交易。第三章交易条件和限制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出让(或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意愿;(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三)受让方具有相应的农业生产投资经营能力;(四)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地的承包和流转,未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四)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没有事先向发包方提出并通过转让、互换申请的;(五)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没有取得原承包方同意的;(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他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一条出让方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提出书面出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出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出让方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的,必须提供组织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二)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三)批准出让的文件。包括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文件;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提交发包方备案的文件;(四)再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提供原出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五)标的情况说明,包括四至、地上附着物、基础设施等;(六)需要评估、竞价的必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七)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并验证原件。第十二条需求方已明确需求项目区域位置的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提出书面受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受让方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的,必须提供组织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二)需求土地的位置、面积及其质量要求,土地受让后的利用和发展规划;(三)能接受的受让价格;(四)乡镇(街道、街道)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并验证原件。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街道)农交中心依据出让方提交的出让申请材料发布出让信息,依据需求方提交的需求申请材料发布需求信息,信息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面积100亩以上的由县农交中心发布。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二)出让标的持有人的基本情况;(三)出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求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需求标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土地质量、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二)需求方的基本情况;(三)需求标的使用用途;(四)供应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信息公告期间,县或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意向供应方)的咨询洽谈。第十七条凡对出让(需求)项目有受让(出让)意向者,应在信息发布期间按规定向县或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递交受让(出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受让(出让)申请书;(二)意向受让方(意向出让方)的身份有效证件或文件;(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权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服务中心提交证明材料,依照交易规则参与交易。第十九条信息公告期满,县或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对意向受让方(出让方)的受让(出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出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让方),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让方),县或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结合出让方的意见,可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招标投标、拍卖等形式组织交易。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条交易完成后,县或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要对交易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出现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确定受让方(出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流转交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转出标的;(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三)转出标的权属性质及内容;(四)转出标的的现状(土地名称、坐落、四至范围、面积、质量等级等);(五)流转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八)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签约日期;(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交易双方通过规范程序进行成交价款结算。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留取相关支付凭证。第二十三条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出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第二十四条交易完成后,县或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对产权交易进行鉴证。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执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出让方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权属证书。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完成后,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对合同履约情况适时进行监控,确保不改变农村土地性质和用途,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第二十六条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资产量化之外,流转交易程序相同。第五章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原则上由出让方自行定价。也可根据当地制定的土地流转交易片区指导价,土地流转出让方的自行定价原则上不得低于片区指导价,逐步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自然增长机制。第二十八条村集体未利用土地的承包和流转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价格不应低于评估值;低于评估值的,取消交易。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或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二)出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五)应当依法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交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称转包是指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经营,原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出租,主要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互换,指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双方需要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重订手续。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股份合作(入股),指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2022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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