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docx
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资金,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小额信贷)是“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第三条乡(镇)要将贫困户使用小额信贷情况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相结合,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三委全程参与,将接受小额信贷申请纳入为民服务办理事项,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汇总贫困户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确保小额信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第四条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为:云南建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第二章扶持对象和用途第五条扶持对象。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第六条贷款条件。新申请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3 .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4 .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一65周岁(含)之间。第七条贷款用途。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严禁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严禁将贷款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他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八条贷款额度。单户小额信贷总额度为5万元(含)以内,由金融机构会同乡(镇)根据申贷户的征信和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申贷户在已经还清原小额信贷的前提下,可再次提出贷款申请,但不得同时向同一或多个金融机构重复申请贷款。第九条贷款利率。小额信贷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县级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贴息。贴息利率为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因贷款人原因产生的逾期利息和逾期罚息由贷款人自行承担。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贴息方式。贴息方式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补贴到户。即先结后贴、应贴尽贴。就是贷款贫困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先按期偿还银行的本息,财政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给予贴息。另一种方式是直接贴息到银行。为了简化程序,按照贫困户贷款额度,直接将贴息资金补贴到银行。第十条贷款期限。小额信贷贷款期限为3年(含)以内,由金融机构会同乡(镇)、村委会根据申贷户意愿、产业需求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规范审核流程。按照“农户申请一村委会评价一乡(镇)政府资格初审一县扶贫办审核贫困户身份信息一推荐申贷户资料至金融机构一金融机构贷前调查一发放贷款一金融机构定期(每月10日、20日、30日)向县扶贫办报送实际放贷名册”的流程进行审核。贷款申请。申贷户根据自身产业发展计划和资金需求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同时签订小额信贷农户承诺书。贷款审核。申贷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适时向村委会提出贷款申请,村委会以月为周期对申请材料进行收集汇总,于每月20日前对当月汇总的申贷户资料进行评价(申贷户是否符合贷款对象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规等),调查核实后报乡(镇)进行资格综合初审,通过初审后上报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对申贷户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身份信息审核。县乡村三级审核时限为每级5个工作日。贷款审批发放。金融机构对县扶贫办转承的申贷户相关情况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放贷。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申贷户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放贷决定。金融机构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贷后监督检查。小额信贷发放到户后,由乡(镇)、村委会全程跟踪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定期跟踪检查,确保贷款使用合规。第五章贷款回收第十二条贷款回收。1 .贷款到期60日前,金融机构会同乡(镇)通知贷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30日前,书面通知贷款人按时还款。2 .金融机构与乡(镇)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村三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督促贷款人按期归还贷款,并帮助其制定还款计划。3 .对贷款逾期率明显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村委会,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及时调查、摸清情况、找出原因、认真整改。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金融机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但单户小额信贷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4 .乡(镇)与金融机构共同建立小额信贷个人信用档案,对存在骗取贷款、将贷款挪作他用、恶意拖欠、逃废债等行为的贷款人,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停止所有财政补助和项目支持,由金融机构依法清收。第十三条贷款续贷及展期。1 .续贷。脱贫攻坚期内,在贷款人符合申请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2 .展期。对符合申请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办金融机构可为其办理展期。每户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办理展期的贷款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小额信贷政策。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第六章政策措施第十四条县级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并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风险补偿金存放共管账户,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第十五条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日以上仍未偿还的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政府与金融机构按8:2比例进行分担。第十六条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级政府和金融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第七章组织保障第十七条职能职责。县扶贫办做好统筹协调和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小额信贷贷款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负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和监管,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及管理等工作。人民银行支行负责推动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扶贫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及时督促承办银行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到位,确保能贷尽贷;做好金融政策引导和小额信贷统计监测等工作。金融机构负责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会同乡(镇)及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风险管理,简化放贷手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乡(镇)、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和帮扶干部要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服务和政策宣传,对获贷贫困户的贷款及贴息情况在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12317),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县扶贫办、财政局会同金融机构对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用途是否合规、资金是否充分发挥效益、公示公告是否落实到位等。第十九条各承贷金融机构须加强队伍建设及纪律管理,强化职业操守,严禁出现恶意阻贷、优亲厚友、重复放贷等违反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规定的情况。第二十条小额信贷贷款到期后,贷款人应积极主动偿还贷款,逾期不偿还贷款的,由金融机构会同乡(镇)依法进行追缴。金融机构会同乡(镇)要对小额信贷的全过程进行追踪监管,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国家公职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人员)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冒贷,一经发现,除追回贷款及贴息资金外,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贫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