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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公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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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公房管理办法.docx

    学院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房统一管理,优化公房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安全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在学院土地上构筑的学校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房屋(所有权属归教职工的住宅除外)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第三条根据公房性质及用途,学校公房共分四大类:(一)行政办公用房:用于机关部门、二级院(部)党政管理和教辅单位、群团组织办公的用房:1.校级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党务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校史室、档案室、网络中心、文印室、广播室、办案室、财务结算中心、招标(侯标)室、资料室等;2.院(部)级行政办公室用房:包括党政团学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办公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二)教学科研实验及辅助用房:用于全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的用房。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科研院(所)、体育馆、会堂(学术报告厅)、众创空间等;(三)生活保障服务用房:用于生活保障及服务的各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校医院、民工宿舍、环卫绿化用房、库房、仓储、配电房、监控室、消防室、收发室、物业管理用房、警卫室、教职工文娱及健身活动用房,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文娱活动、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等用房。(四)其他用房:是指除本条第一至三款以外的用房。包括室内车库、门面、校属企业用房、接待中心、校有产权住宅(公寓)等。第四条学校公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定额配置与超额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学校所有公房均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挤占挪用、改变用途、交换调整或据为己有。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公房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实施统一管理,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具体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一)资产管理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公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公房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2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负责公房的整体规划及优化、分配调剂等工作;3 .负责公房的登记、变更、查询、统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4 .负责公房的有效利用、安全完整、维修维护、处置等工作;5 .负责公房的权属管理、清查评估、信息化建设等工作;6 ,负责公房运行管理的宏观监管、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工作;7 .提供公房管理政策咨询,指导使用单位(部门)对公房的日常管理;8 .负责其他与公房管理的相关工作。(二)使用单位(部门)职责1 .按照上级及学校公房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公房管理细则;2 .负责公房日常的使用管理,确保使用的公房安全、完整;3 .合理安排公房用途,提高公房使用效益;4 .配合办理公房调剂、变动等手续;5 .提出公房维修改变申请,落实维修改变经费,负责维修改变验收;6 .配合开展公房清查相关工作。第七条资产管理部门对部分公房实行授权管理,对授权管理的单位(部门),学校按照使用单位(部门)职责对其进行监管、考核。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部门)负责授权管理范围内公房的使用、维护、安全等责任。使用单位(部门)因机构调整、职能整合等原因发生职责变化的,授权管理按照职责划分进行相应的调整。第八条根据公房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对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实行定额管理,对生活保障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管理。第三章定额管理第九条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实行定额管理。第十条定额管理遵循“按标定额、超额付费、合理配置、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十一条分类核定定额标准:(一)行政办公人头用房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标准;专用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从严控制;(二)教学科研实验及辅助用房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教学科研实验任务、学科专业数、学生人数等核定用房面积。第十二条定额面积每年核定一次,并及时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中途调整的,需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程序。第十三条生活保障服务用房不实行定额管理,按照需求导向、合理配置、保障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他用房按照效益优先、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使用单位(部门)须按照学校核定的许可范围使用公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间编号及房屋用途。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使用单位(部门)根据学校核定的用房面积,须及时腾退搬迁,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逾期不腾退搬迁的,按超额有偿使用费的3倍收取资源占用费;拒不腾退搬迁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严禁擅自转让、占用公房,严禁私自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公房。若有违反者,学校将收回公房,没收其所得,同时追究相关当事人及使用单位(部门)领导责任;对其他因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教职工因岗位变动、离职、退休等情况的,由使用单位(部门)及时收回公房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退回的公房由各使用单位(部门)当年内部调剂使用。第十八条各使用单位(部门)要提高公房使用效益,对公房闲置三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由学校收回。第十九条学校公房的整体调整、新建公房的分配,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公房的零星调整,由使用单位(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第二十条公房维修改变、出租出借按照学校公共建筑及设施设备修缮管理、公房出租出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房的清查、评估、处置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公房物业管理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学校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管理范围及标准按照学校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执行。第二十二条校内富余公房,在优先保证校内有偿使用的情况下,可向社会出租。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公房的管理,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公用房管理条例(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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