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陕教资2007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工部(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各方的职责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人事、财务、教务、科研、后勤、团委、保护等部门,配合学工部(处)开展相关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三)根据有关政策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完善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四)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可按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第七条学工部(处)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机构,应履行的职责:(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合法权益。(六)建立和完善勤工助学学生和用人设岗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库。向用人单位择优勤工助学学生,并协助用人单位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和培训。检查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保护,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八条二级学院作为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培养主体,应履行的职责:(一)审核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上岗资格,优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二)了解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协助用人单位做好管理工作,引导上岗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三)负责落实勤工助学“以奖代助”政策。(四)负责做好勤工助学优秀学生先进事迹的挖掘宣传。第九条设岗单位作为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主体,应在学工部(处)的安排下,履行以下职责:(一)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适合岗位。凡需要聘用临时用工的单位,如工作岗位的性质适合于学生的,应尽量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二)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技能指导、业务考核和教育管理。及时将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向校学工部(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三)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四)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月考核、学期推优和先进事迹的挖掘整理工作。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条岗位设置分固定岗和临时岗。固定岗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岗位。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岗位为主,适当向校外拓展岗位。校内岗位设置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学工部(处)审核后备案。基本申请程序为:(一)每学年9月由学工部(处)统通知各单位集中申请用工并填写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岗位设置登记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盖章后报学工部(处)汇总审批。原则上学校各政部门设立的行政助理岗位按缺编1:3设岗,各学院设立的助教、助研、助管等岗位不超过6名,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从事保洁、服务、管理等后勤服务岗位按实际需要设岗。其他公益性岗位由学工部(处)根据需要酌情设定。(二)学工部(处)将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设置情况进行初审,并汇总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未按照学工部(处)规定时间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原则上当年不再新设勤工助学岗位。第十二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工部(处)统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工部(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工部(处)会同相关学院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四章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以不影响学习为原则,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的,学工部(处)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基本条件(一)全日制在校学生(贫困生建档学生优先),除岗位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聘用毕业班学生。(二)思想道德品质良好,能遵守法令和校纪校规。(三)生活简朴、勤俭节约,能较好地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四)责任心强,具有大意识,能热心为师生服务。上年度勤工助学表现突出者可优先续聘。第十五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一)符合申请勤工助学基本条件的学生,本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上岗申请审批表,交所在学院辅导员老师审核并签署意见;(二)学工部(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进行登记,并根据需要组织面试考核;(三)经考核符合录用条件的学生,应参加由学工部(处)会同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培训合格后由用人单位择优安排上岗。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向学工部(处)、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咨询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事项,并根据自己的意向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以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照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退出勤工助学的同学可以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和学工部(处)申请退出。第五章勤工助学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专项经费的10%用于学生勤工助学。第十八条勤工助学报酬支付: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在每月末由学工部(处)和各用人单位共同考核,根据其劳动强度、工作质量、工作表现等情况核定工资,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原则上卫生保洁等后勤服务岗不低于8元/小时,行政助理、助研等岗位不低于7元/小时,安全值班岗不低于6元/小时(日)。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元/小时。第十九条参加科研、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济实体部门或教辅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其劳动报酬应由用人单位从科研项目经费和实体、部门创收经费中支付。各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数超出核定数时,原则上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各单位自行支付。对于经费不足且使用学生勤工助学的人数在学校规定范围内的部门,学生的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学校、当地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第六章勤工助学的考核及奖惩措施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及校园管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致使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遭受损失的,应予赔偿。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发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工部(处)会同用人单位依据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根据上岗学生每学期课表情况排出详细的工作时间表并报送学工部(处)备案,作为劳动报酬发放的参考依据。在按月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特困生的原则,不得虚报或多报劳动量,不得超值发放或扣发劳动报酬。对于虚报或扣发学生劳动报酬的单位,学工部(处)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第二十三条每学期末(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可在工作结束后),各用人单位要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学工部(处)备案,作为年度表彰和今后续聘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服从安排的学生,学校将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取消其享受其他经济资助的资格。第二十四条对校内勤工助学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的贫困生实施“以奖代助”政策,即在符合参评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参评励志奖学金和特困助学金。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和“勤工助学优秀管理者”等单项奖励,并召开勤工助学年度总结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打工的(包括做家教),各学院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不得占用上课学习时间。对因在外打工影响正常学习的学生,各学院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对于盗用学校名义在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一经发现,收缴所得,并从严给予处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工部(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工部(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第二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