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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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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docx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提高无形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无形资产投资管理、无形资产的计价与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处置、无形资产的使用与监督管理等。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五条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或者使用学校资金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以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学校通过外购、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无形资产产权登记、确认及资产备案,建立无形资产分类明细账;(三)组织开展无形资产的审核、清查、统计、报告、评估等工作;(四)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办理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五)组织开展无形资产技术鉴定、无形资产投资可行性论证等工作;(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七)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第七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商誉,以及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校誉等的保护及管理;(二)宣传部门负责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相关名称、图案、标记等商标权,以及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的统筹管理;(三)科研部门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含开发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学生学术成果(论文、科研成果等)等知识产权的申报、登记、使用、宣传推广、转让等管理;(四)财务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新增、摊销、处置等会计核算;(五)信息部门负责公共平台软件、学校网络域名,以及校园网络1P地址的申请等的使用管理;(六)教务部门、研究生部门、学工部门、外事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及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实验教学及科研软件、以学校名义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使用权的管理,以及以学校名义对外办学、招生的管理;(七)学报编辑部负责学报版权使用、维护及安全管理;(八)基建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变更、土地资源的利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处理等管理;(九)档案馆负责校志、年鉴著作权等的使用管理;(十)企业化管理单位负责特许经营权的经营与管理。第八条使用单位负责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二)提出无形资产产权登记申请,建立无形资产使用台账,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日常使用情况;(三)配合开展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评估、技术鉴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四)负责无形资产处置日常工作,提出处置申请并准备处置相关资料;(五)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管,依法维护无形资产权益;(六)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第三章类型、计量及摊销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的类型:(一)专利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等的权利;(三)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亦称版权;(四)非专利技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取得或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有偿和划拨取得;(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以及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等;(七)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等具有为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八)其他: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学校购入的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第十条无形资产未产生经济价值时,仅需进行登记建账;当无形资产满足以下条件时,需予以会计确认和计量:(一)无形资产能为学校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二)无形资产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一条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进行初始计量(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二)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安置费等相关支出确定;(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量,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量,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维护费、咨询费(含聘请律师费)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量;(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量。第十二条因下述原因所引起的无形资产价值的增加,需按以下方式进行后续计量:(一)为扩展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变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二)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第十三条无形资产的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一)学校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对于取得的单位价值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取得的当月,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摊销;(二)学校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三)学校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四)学校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五)无形资产全部摊销后,无论能否继续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均不再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如果尚未全部摊销,也不再继续摊销;(六)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重新计算摊销额;(七)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无形资产的使用分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或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转让等营利活动。第十五条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使用单位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使用的可行性、使用的名称、地址、期限、收费等,并附相关支撑材料;(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估,提出使用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四)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管理权限及程序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五)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授权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使用人签订使用协议,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六)无形资产按照使用协议约定交付使用人使用。第十六条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或入股时,投资方案应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会前,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规避投资风险,维护投资权益。第十七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属企业化管理单位或对外投资(入股),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或报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第十八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清查清理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第十九条经使用单位申请,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充分论证,认为有关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相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第二十条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捐赠和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依据关于转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的使用及处置收益应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无形资产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作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解决。第五章保护与奖惩第二十四条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及时合理调配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盘活存量,提高无形资产使用价值及效益,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和被盗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许可授权及处置学校无形资产。第二十六条对无形资产的形成、管理、使用、处置及转化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一)无形资产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推广和应用无形资产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二)坚持原则,坚决制止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行为,依法保护无形资产免遭损失而表现突出的。第二十七条在无形资产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隐瞒无形资产真实情况的;(二)对经营性使用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管,致使投资权益遭受损失的;(三)不按规定权限登记使用、处置处理无形资产的。第二十八条对在无形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严重侵占学校权益、诋毁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挽回学校损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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