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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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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docx

    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违反企业登记、审批、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二、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但未发现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也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违反电子商务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核验、登记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十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二十)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的商标印制业务符合有关规定,但是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未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和造册存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十一)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未进行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和废次标识集中销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十二)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保存,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反计量、认证认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二十七)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二十八)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二十九)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三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者未标注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三十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十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三十三)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三十四)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通过认证但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三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三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六、违反产品质量、特种设备、标准化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三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十八)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三十九)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十)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十一)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十九)违反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电梯销售单位不提供销售的电梯的相关技术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五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的产品末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七、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下列行为(五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五十五)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五十六)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五十七)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五十八)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八、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五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十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十四)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九、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六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十七)违反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酒类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六十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十九)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七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七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七十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七十三)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所列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七十四)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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