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第五条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管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的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筹配置,分级管理”的体制。后勤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校内各占用、使用单位或部门为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第七条学校后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定、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建帐、建卡,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及资产的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负责学校各类设施设备、家俱、材料的招标采购、保管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资产验收等日常工作;六、参与学校对校内外投资项目进行的可行性论证,组织资产评估,并对投入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七、负责组织协调或解决学校有关产权纠纷。第八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维护、保养、妥善管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积极配合学校后勤管理处做好资产的计划、统计、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第三章资产的分类及内容第九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等。二、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较高利益的资产,包括校名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第四章资产验收和使用管理第十条大型项目的资产验收须请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对于十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须确定专管责任人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一条后勤管理处和各资产实物的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健全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将资产的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第十二条后勤管理处和资产使用部门每年至少要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三条校内单位或部门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单位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各单位或部门资产管理人员校内调动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同时提交资产账目,并交后勤管理处备案;调离学校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上述情况交接手续未完成,移交人员不得离岗。第十四条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由资产占用单位或部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报后勤管理处。小额资产出租、出借由后勤管理处审批并上报学校;大额资产出租、出借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合同,同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学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作为贷款抵押。未经批准,各占用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的结构及使用性质。第十五条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为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后勤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后勤管理处有权建议学校对其缓拨和停拨有关经费。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第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了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和开展活动而占用、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第十七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学校及所属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学校及所属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三、学校及所属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学校及所属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十八条校属各单位或部门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后勤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经学校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该部门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第二十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一、对于第十七条第一、三款所述的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资产形成的经济实体,其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所有权属学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照资金投产额所占的资本份额,收取投资收益;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其租赁费由学校和租赁方协商确定;四、学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每年15%20%的比例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占用学校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占用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收取占用费,以上占用费由占用单位缴纳,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收取,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五、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资或联营由经营单位申请,报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并报学校党委行政通过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须抄送后勤管理处备案。其占用费(收益)须如期上缴学校后勤管理处。第二十一条后勤管理处有权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企业资产运作、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六章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处置报告并附相关证明和资料,由后勤管理处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一、学校有权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对校内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调配,对积压、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采取出售等形式,以盘活资金,发挥效益;二、经科学鉴定或根据有关规定,对已达到报废年限或丧失使用功能的资产,实行报废处置;三、对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盘盈盘亏等,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后,可按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作损、溢处理。第二十三条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至后勤管理处,并有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第二十四条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国有资产转让、拍卖,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等资产处置,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后勤管理处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五条学校及所属单位或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均属学校所有,统一上交学校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统一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校属其他单位或部门无权处置。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和稽查制度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由后勤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告、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定期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第二十八条学校各资产实物使用单位或部门,每年应就本单位或部门所辖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报告及表册。第二十九条后勤管理处对全校各类资产每年进行资产保全的稽查和监督,对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第八章责任第三十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事业计划,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后勤管理处、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必须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