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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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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x

    新建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63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的国家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贝,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养老保险问题。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彻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保权益。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第五条本区行政区域内,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经依法批准,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属于本细则的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以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计算。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区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三)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人员;(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本细则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资格认定由区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各乡(镇)(含开发区、新丰管理处,下同)政府审核确认。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申请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新建区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领取并填写新建区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经村(居)民小组初审后交村(居)委会审核;(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三)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新建区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各乡(镇)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存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区人社部门;(四)区人社部门会同区财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审核确认并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各乡(镇)政府备案;(五)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各乡(镇)政府将新建区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按照用地批次分类汇总填写新建区被征地农民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见附件2)和新建区被征地农民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见附件3),经乡(镇)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区人社部门复审,复审完成后,由各乡(镇)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参保缴费。第三章参保细则和标准第十条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时明确,参保类别一次选定后不再变更。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细则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均享受同等标准的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第十二条政府缴费补贴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x60%x1.2%x1.2(个月)2018年1月1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征地的,从本细则实施之月起开始计算缴费补贴时间;本细则实施后征地的,从批准征地之月开始计算缴费补贴时间。第十三条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未达到享受正常养老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达到最低年限再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自行确定缴费档次进行缴费。政府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方式发放,在被征地农民参保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完成当年缴费后,政府缴费补贴按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补贴标准,通过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本人。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发放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计算到月)扣减;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应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续保缴费,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参保后未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度,不给予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扣减;参保后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政府直补”方式给予补贴。个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并逐年缴费,同时其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按年作为缴费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参照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逐年计算。参保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未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包括当年未及时缴纳今后补缴的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扣减。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参保后逐年连续缴费至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当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作为缴费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补缴后的条件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赛补贴,可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本细则实施时已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当年标准一次性核定15年,一次性缴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改办后待遇。今后实施征地的,对于批准征地时已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按此精神以批准征地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进行补缴并改办待遇。第十七条符合本细贝片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按军人保险法规定参保缴费,暂时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其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符合本细则“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在校学生,以及目前已就业并由就业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在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以上三类人员,从批准征地时(2018年1月1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征地的,从本细则实施之月作为起算时间)作为核定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今后按本细则参保缴费的,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未按本细则缴费期间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同时扣减相应缴费补贴年限。第四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十八条征地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当期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第十九条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新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洪府厅字(2015)594号)规定,根据拟征地规模和预存标准等因素,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市人社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今后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区财政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区人社部门根据区资源规划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区资源规划部门的告知函,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第二十条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社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经由市人社局初审后报省人社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第二十一条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先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赛补贴预存资金中列支。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人社部门根据新建区提供资源规划部门的告知函、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及当期政府缴费补贴到位情况返还预存资金。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缴费补贴的,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分别承担。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方式发放,个人每年12月25日前到税务部门完成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完成后向村(居)委会提供缴费证明,村(居)委会初审完成后将缴费证明等材料提交至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完成后,汇总填写本辖区新建区被征地农民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经乡(镇)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区人社部门复审。复审完成后,由乡(镇)政府统一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区财政部门将缴费补贴资金拨付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按规定完成手续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政府直补”方式给予政府缴费补贴,个人每年10月底前到税务部门完成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完成后向村(居)委会提供缴费证明,村(居)委会初审完成后将缴费证明等材料提交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完成后,汇总填写本辖区新建区被征地农民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5),经乡(镇)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区人社部门复审。复审完成后,由乡(镇)政府统一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区财政部门将缴费补贴资金拨付给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完成手续办理。第五章工作要求与职责第二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彻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第二十四条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政府,实行乡(镇)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各乡(镇)行政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资金落实负总责,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参保登记、养老金待遇、丧葬费、抚恤金的申报,以及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发放,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产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区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基金账户的监督管理,政府承担资金、补助资金的筹集、调配和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区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配合区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配合区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核定和参保落实情况审查等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证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区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信息化建设。区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完善经办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3年8月3日原新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府发(2013)42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后,如与国家、省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解释。附件:1.新建区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2 .新建区被征地农民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3 .新建区被征地农民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花名4 .新建区被征地农民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人员花名册5 .新建区被征地农民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人员花名册6 .新建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推进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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