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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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docx
XX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秩序,加强往来款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XX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本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临时性需要结算的款项。具体包括:(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第三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项业务。(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一事一借,责任到人,专款专用。(三)及时清理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核销,避免长期挂账。(四)公务卡优先原则:根据公务卡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除民族边远地区无刷卡条件外,差旅费、日常运行经费等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再办理借款手续。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程序。(一)办理借款业务时须填制“借款单”,写明借款金额、事由、预计还款期限、借款人姓名、日期等,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二)办理借款业务时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会议培训合同或通知等。(三)办理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等采购借款,需完成招标采购等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一)单位财务人员要在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严格控制总额和占用时间,并定期进行清理。(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工作包括日常清理、定期清理。日常清理是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占用情况随时进行的清理;定期清理是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占用情况开展的全面清理,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对挂账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列入重点清理范围。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一)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手续,并核销往来款项。(二)用于零星购置的借款,应在完成采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和报账手续。(三)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核销原则上应在事项完毕1个月内办理,在承诺还款期限内因故未使用或无法核销的,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四)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原则上应在每年年终财务结账前核销,如因客观原因需延缓核销的,须向财务部门提交备案说明。第七条坏账核销(一)逾期三年或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二)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三)逾期三年或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四)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确认为坏账,除赔偿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第八条单位职工调出、退休前应当及时核销预付款项。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第九条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实行“谁经办、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并及时进行确认。第十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单位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单位财务部门暂记入“其他应付款”,单位其他部门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金额、日期、来源和用途等进行确认。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其他部门所提交确认材料,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一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理。(一)对于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其他部门的各类款项,应由专人管理,及时足额上缴。(二)对于能够确认为单位收入的款项,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单位其他收入或上交财政。第十二条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确认有误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如已支出需要退回的,可从单位其他经费列支退回。第四章相关要求第十三条往来账款发生后,要及时登记入账,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往来款的时间、金额和事由等应进行及时确认和核准,入账时必须做到业务事项明确、科目运用准确以及账务处理正确。第十四条加强往来款项核查,对账龄长、余额大或余额虽小但往来频繁及非正常项目要逐笔逐项分析,逐一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以双方认定一致的金额入账。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一定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