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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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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录入、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管理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市进入邢台市物业服务企业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信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经营管理、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等相关信息。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进行评价的活动。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模式。第五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工作,负责梳理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项目日常投诉受理的信用信息工作,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工作。第六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根据委托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做好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归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报告、评定和发布工作;负责制定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增强诚信意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等填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采集及公布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三类。第八条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及项目党组织建设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查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二)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法人代表、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学历等基本情况。(三)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项目名称、类型、地址、建筑面积、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制度等。(四)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其他收入、盈利状况等。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从业情况记录、职业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记录其他法定征信记录等情况。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守信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所取得的良好业绩,主要包括:(一)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及以上的奖励、表彰;(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本市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市物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三)承办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委托的任务,并圆满完成,取得良好效果,受到通报表扬的;(四)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成果;(五)被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形成良好社会效应的;(六)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失信信息包括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一)在各县(市、区)组织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中发现物业经营服务中存在问题并未及时整改的;(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三)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四)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合理处理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五)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六)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行业纪律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移交资料的;(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三)发生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情况;(四)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及各类行政处罚决定;(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反映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国家、省、市相关信用发布平台、司法部门公告、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行业自律评价、新闻媒体报道及其他合法渠道等。(一)基础信息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信息报送完成数据记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二)守信信息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守信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守信信息材料,办理信息申报。(三)失信信息采集:由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或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失信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失信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失信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方式,及时采集、汇总物业服务企业失信信息。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在必要时也可依法直接采集相关信息。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的审核与认定,应当以司法部门、仲裁机构以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通知、通报、公告等文书确定的事实为依据。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月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报送至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负责将采集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载入档案。对每季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核查汇总,报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经审核认定后,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则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计分。第三章信用信息等级评定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四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当年信用信息一并作为下一年度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不作信用等级评定的,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等活动中,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出具信用暂定表。第十六条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扣分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及以上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60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与其负责的企业或项目同步评定,同时载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评分办法,详见附件邢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试行),并适时调整补充。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实的,直接评为不合格企业,同时列入黑名单:(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拒不执行、整改的;(二)一年内被处以各类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三)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挪用、骗取、侵占、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五)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在开展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八)对不合格企业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九)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扣分,并告知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于每年年初依据邢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试行),对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等级因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异议的,应当实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信用信息记分程序错误的;(二)信用信息记分适用法规政策错误的;(三)信用信息记分事实认定错误的;(四)信用信息存在其他错误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处理。(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核查处理。异议处理与核查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记录的效力。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依据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文件资料。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信用信息真实可靠,不得编造、篡改信用信息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检。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第二十三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向社会披露经确认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提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查询和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下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予以公开:(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地址、在管物业项目名称、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物业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配备情况;(二)物业服务企业守信信息;(三)物业服务企业失信信息;(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第二十四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创先评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对于优秀、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项目创优评先时优先考虑;(二)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评选物业管理专家、先进工作者时优先考虑;(三)日常监督检查时减少检查、抽查频次;(四)在前期物业招投标时作为加分项;(五)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等平台公开推介;(六)按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对于合格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强监督检查。对累计扣分达到30分以上的企业或项目,由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企业或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书面警示。同时记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第二十七条对于未参加信用管理、不合格、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现场检查、核查频次;(二)未参加信用管理和不合格企业在参与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按不低于5分予以扣分,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取消其参与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资格;(三)告知省、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取消或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四)不得参与各类创优评先活动;(五)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专家、先进工作者等评选,并载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六)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限期接受信用合规培训并通过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七)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等平台公示;(八)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对其企业及相关项目负责人,5年内禁止在本地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禁止在本地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推送失信信息。第二十九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工作,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职业禁止等惩戒措施。第三十条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信用评分低于7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该企业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母公司、总公司通报。第三十一条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活动中,应当将企业的信用等级报告(或信用暂定表)作为业主或招标人审核企业资格的条件。以招标投标等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企业的业绩应根据上年度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确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可作为政府采购、选聘企业、评优表彰、定价评估、上市收购、金融授信、股权激励、参股收购等活动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三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按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公示类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商业秘密和其他应保密的信息除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获取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记载的本企业的相关信息,信用等级报告(信用暂定表)有效期限三个月,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办理。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期限,存在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为三年。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良好信息、失信信息自披露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后,原记录事项及评价分值作为信用信息档案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从提供虚假信息之日起计,该物业服务企业三年内直接列为不合格企业;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负责人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撤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信息采集单位,按规定程序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删除。第三十七条引导不合格和列入失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物业服务企业能够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积极整改、效果良好,或已履行义务,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有效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相关部门书面意见予以减扣分、移出不合格名单或失信名单等方式修复信用信息。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从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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