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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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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docx

    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诚信,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学术环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大学章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三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形成推进学术诚信建设的合力。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应充分发挥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学术诚信建设职责,并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依法依规组织调查。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五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应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学术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宽容失败、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应依据本办法完善本部门和院(系)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实施,把学术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第七条加强学术自律坚守学术诚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严格自律,坚守底线,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学术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行为。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检查、审核与监管。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学术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学术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学术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相关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学术诚信要求。第八条加强学术诚信的教育引导。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学术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对在学术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学术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学术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学术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和严肃查处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第九条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学术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学术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学术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学术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同时,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学术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第十条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导向。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学术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第十一条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学术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学术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将学术诚信审核作为人才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协调或组织调查等工作。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受理。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对于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进行调查。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TJO第十八条对于教职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工作一般由其所在的基层学术单位负责,并形成调查报告。院(系)根据调查报告,出具初步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一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对于本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由教务处、学生处参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调查并进行处理;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由研究生院参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调查并进行处理;对于其他类型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调查并进行处理。特殊情况下,校学术委员会可直接组成调查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第十九条调查组开展调查前,须对举报人所提供材料进行核实。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也可邀请校纪委、监察处指派的工作人员;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还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主动申请回避。第二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或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依规从重处理。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第二十五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第四章确认与认定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移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章结论与处理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具体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人事管理、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四)辞退或解聘;(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三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对涉及到的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建议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对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影响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对涉及到已获得的项目、奖励或荣誉,建议相关部门依规予以撤销;影响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在申请学位、申报项目、奖励或荣誉称号等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对涉及到的已获得的学位、项目、奖励或荣誉,建议有关部门依规予以撤销;影响恶劣的,建议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同时,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根据情节给予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处理。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指导教师,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停招研究生、停招研究生3年、永久停招等处分。学生在校期间,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存在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撤销学位的处分。第三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三)处理意见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三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我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我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五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第六章异议与复核第三十六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申请异议和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七条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第三十九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等相关部门每年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报送学风建设工作专题报告。学校适时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总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条校内有关单位对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学校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部门查处。校内有关单位对单位内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或查处结论明显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相关领导、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校内有关单位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调查确认后,撤销该单位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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