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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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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2篇.docx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1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xx26号)和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云退役发20xx81号)精神,为激发我市退役军人干事创业的热情,更好地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开展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退役军人就业结构性矛盾。用好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最终实现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无缝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退役军人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警备区政(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畅通军地技能培训沟通渠道,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结合官兵需求,做好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定期组织官兵到地方参观见学,增进了解、开阔视野、拓展知识。在退役工作开始前,组织“送政策、送培训进军营”活动,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企业家、专家学者和创业成功人士等,结合实际,提供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生涯规划等就业指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为军人退役后适应地方工作和生活打下良好基础。(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警备区政治工作处)(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定点承训机构,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时间原则上3个月至2年,市县两级承担费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执行。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等实用性培训。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渍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警备区政(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畴,全面推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xx-20xx),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以及退役军人培训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省、市职业技能竞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合作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创业的资金。创业者按相关规定参加缴纳失业保险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创业项目不能继续经营,可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昆明警备区政治工作处)(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按国家、省现行政策规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成人高校专升本。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我省中职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教育的,按照3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就读全日制中职学校期间,按云南省当年关于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规定享受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报到入学的自主就业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二、发挥各方力量,强化就业扶持(六)适当放宽招录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军官、文职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以及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七)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东川区及所属乡镇可设置部分岗位面向退役士兵招考。乡镇人武部门的人武专干岗位,退役士兵报考此类岗位,视为满足专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Q配合省级相关单位做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人民警察渠道。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力度从退役军人中选拔村“两委”班子成员。(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八)拓展就业渠道。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对全市各类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军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15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企业与退役军人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新增1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元的就业服务补贴。以上补贴原则上按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地属地申请,在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以及退役军人培训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并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发20J86号)中市、县两级承担比例进行保障。(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九)强化就业服务。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等服务,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渍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十)实施后续扶持。全面开展昆明市退役军人就业情况调查摸底,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就业援助帮扶范围,确保零就业退役军人家庭动态清零。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三、提供创业支持,优化创业环境(十一)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二)享受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退役军人自主经营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创业、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我省“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退役军人申请“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其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经各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同意可适当降低担保条件。退役军人自主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50%给予贴息,企业自行承担另外50%和上浮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落实好国家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与金融部门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地为退役军人提供优惠、优质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三)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对退役军人创业示范园(基地)建设和对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进行资金扶持,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各县(市)区可视本级财力情况制定补助标准。1,实施规模化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计划。对认定为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区(基地)的,市级给予园区举办方6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2 .支持在昆明地区登记注册经营的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市级给予获奖项目13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3 .退役军人在昆明地区创办的企业且入驻市级创业园的,市级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带动3人至5人就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900元,带动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6500元。以上资金采取头年申报,次年拨付的方式保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四、拓展服务方式,健全服务体系(十四)搭建信息平台,建立指导队伍。按照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建设部署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联合招聘信息平台,开通退役军人线上招聘,形成全市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为退役军人、用人单位提供量身定制、精准对接的服务。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昆明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组建市县两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对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以及自主创业先进典型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五)建设实训基地。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办、社会参与、军队联动”原则,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依托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退役军人创业优先提供经营场地,享受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服务。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优先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十六)加强领导,各负其责。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动员、监督考评等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及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招录、选拔、配备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军人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研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大指导力度,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部队要鼓励支持官兵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十七)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特别要宣传好“最美退役军人”“全国模范退役军人”中就业创业先进个人;宣传好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2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激发退役军人干事创业的热情,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生力军的作用,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一)完善多元化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建立健全以专门培训机构为主体,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横向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健全市级统筹专项培训、县级特色集中培训的纵向教育培训机制,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要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和专家学者深入军营采取讲座、调研、咨询等方式,在军人退役前进行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生涯规划,为军人退役后适应地方工作打下基础;驻南部队要针对市场用工需求,在军人退役前开展实用性、针对性技能培训,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培养的技能,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提升其综合竞争力。(三)强化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向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并报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军人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实行联合实训教学,大力推广“校中厂”和“厂中校”模式,促进教学理论与实操技能提升。(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范畴,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双主体”的作用,通过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职退役军人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退役军人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在参保地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总分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含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增加20分投档。鼓励有关高校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总分增加10分投档;个人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总分增加20分投档;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满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单独招生考试,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且学习形式为全日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支持高校完善学分制,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的相关训练、教育项目可纳入高校相关课程学分认定范围;支持高校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开展网上教学,鼓励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参加网上学习和考试。(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依规对属地培训工作进行管理,每年发布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建立培训与就业挂钩机制,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实行承训机构准入机制,承训机构目录中的职业技能承训机构分别由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模式,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进行科学评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逐步健全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涵盖师资能力、设施配备、教材质量等因素的综合性培训绩效评估体系。二、加大就业支持,促进多渠道就业(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退役军人。有关单位在发布招录(聘)公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对退役军人的专业要求。(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九)支持事业单位招聘。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报考我市事业单位时可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有关加分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函20318号)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南充市应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共同纳入我市事业单位综合管理岗位的定向招聘范围。(十)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国防义务,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市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在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中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十一)开发退役军人人才资源。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引导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应急救灾救援、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依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平台,对愿意扎根基层和服务群众的退役军人进行基层工作专项培训,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可由派驻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注册地的县党委组织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按照有关要求,面向退役军人党员进行选聘。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支持新疆、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在我市招录退役军人工作。(十二)实施重点扶持。对残疾、下岗失业尤其是零就业家庭,及时纳入就业重点帮扶范围,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现就业。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国、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提供不少于3次的职业介绍,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十三)落实退役军人残保金政策。税务部门在征收残保金时,将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且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三、强化创业扶持,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十四)开展创业培训。将创业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开展创业指导师培训,探索建立培训、实训、孵化一体化创业指导服务机制。退役军人在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约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十五)优先提供创业场所。各县(市、区)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等,鼓励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入驻我市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对孵化期满后确有需要延长孵化期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可适当再延长2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省级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十六)落实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依法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限额扣减优惠政策。(十七)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引导基金。四、着力服务保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十八)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形成全市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集人员信息、就业状态、培训需求、政策扶持、服务援助等功能于一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提供精准服务。(十九)建立创业指导师团队。通过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各界专家学者等人士,选聘专业的创业指导师,组建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师团队。采取举办创业培训班开展集中指导、针对性开展个性化指导的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库,定期开展项目巡诊活动,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分享等服务。(二十)建立实训基地。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退役军人需求,发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等作用,为培养退役军人技能人才提供服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依托现有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二十一)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至少2次退役军人专项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两站两中心”作用,在政策落实、问题咨询、就业创业、帮扶解困等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精细化服务。全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收集退役军人就业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岗位信息收集整理,筛选出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工作岗位,充分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人才网、公共招聘网等,搭建“线下+线上”就业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鼓励各类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拓展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治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调解组织,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开通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军人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五、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保障机制(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和服务协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军队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统筹协调,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工作,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二十三)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宣传部门负责指导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二十四)严格督导考核。各地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十五)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深度挖掘和培育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建立本地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资源库。发挥宣传引导作用,鼓励退役军人发扬优良传统,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定期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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