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创新研究院工程基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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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创新研究院工程基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创新研究院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有效防范基建领域风险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20)37号),有效防范工程领域风险,确保工程项目按期、保质达到建设目标,根据国家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12021)56号)、*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字(201214号)、*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科发计字(2011)28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院”)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其他部门或单位配套资金、自有资金等实施的工程项目。第三条工程项目按资金来源和管理要求分为如下三类:(一)基本建设项目:指由国家或地方发改委立项的工程项目,包括科研平台及其辅助用房、教育设施、生活及其辅助用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二)改善科研条件项目: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包括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园区与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三)自主项目:指由*院及内设单元自筹经费建设的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园区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实验室装修、改造等。“3H”工程、全民健身等其他工程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应上述类型进行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改善科研条件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作为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主项目根据主要经费来源确定建设部门,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其中由院公共经费支出的项目统一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研单元自行组织实施的,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与监督。第五条工程项目实行分级审批。所有工程项目立项、采购、资金等,根据事项重要性和资金大小,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级审批。大额投资项目应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须进行院务会集体决议的事项包括:(一)编制本单位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需求;(二)确定优先启动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三)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四)基本建设项目购置房产和土地;(五)其他须进行集体决议的事项。第七条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当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立项:(-)确定初步方案。基建管理部门根据*院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园区规划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工程项目初步方案,包括总体方案、投资估算、设计标准、资金来源等,经征求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意见后,按立项程序审批。(二)编报项目建议书。基建管理部门委托技术咨询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按立项程序审批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包括建设依据与必要性、建设地点和配套条件、初步建设方案、环境影响初步评价、管理实施方案、建设目标、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初步评价等。对于土地、规划等立项前置条件已全部落实的项目,可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管理部门委托技术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立项程序审批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现状与需求分析、必要性与意义、建设选址和配套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与安全、管理实施方案、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成后的运行与维护、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四)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基建管理部门应依据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技术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立项程序审批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如果项目总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科研工艺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须重新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施工图设计。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如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应将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向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六)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开工前,基建管理部门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许可、选址意见、环评批复、节能批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七)审批与备案要求。新建和扩建类项目,以及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或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改动、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改建类项目立项,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改动、不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改建类项目立项,须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立项须上报*主管部门后,转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和其他部门(含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九条改善科研条件项目按下列程序立项:(一)项目前期准备。基建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以及必要的调研、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提前与当地规划、电力、热力、供水、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沟通一致,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二)细化实施方案。基建管理部门应明确项目的工程规模、维修改造内容、各分项的工程量、工程预算。实验室有特殊的环境和条件要求的,需详细说明其理由和具体的配置要求。对建筑结构进行加固的,需提供房屋结构的检测鉴定报告。涉及到文物建筑的,需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修缮的意见。(三)编制工作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根据*院规划发展目标,结合科研用房和科研辅助设施及园区基础设施功能现状和发展需求,编制五年期工作规划,按立项程序审批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四)编制项目申报书。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工作规划,编制年度项目申报书,按立项程序审批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意义、目标、维修改造的具体内容、经费需求及测算依据、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第十条自主项目按下列程序立项:(一)建设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明确立项依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方式等。(二)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三)科研单元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如涉及房屋结构、公共水电改造,以及需办理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手续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完成。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改善科研条件项目以及由院公共经费支出的自主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一)2万元(含)以下,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批。(二)2万元-50万元(不含),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其中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维修类项目还需报请主要院领导审批。(三)50万元(含)ToO万元(不含),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机关办公会审批。(四)100万元(含)以上,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批。基本科研费和科研课题经费列支的实验室维修改造类项目,由建设部门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其中20万元以上项目或涉及房屋结构与主要水电线路、安防设施改造的项目须在开工前报基建管理部门备案。上述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下同。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按标的大小选择采购方式:(一)自主比价:5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自主比价采购,自主比价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其中2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参照定点采购的方式进行,或采取报价单方式进行比价;5000元以下非通用采购由两人直接询价。(二)政府采购:50万元(不含)TOO万元(含)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50万元(不含)-200万元(含)的重要设备、材料,50万元(不含)-400万元(含)的单项施工,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三)公开招标: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400万元以上单项施工,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四)特殊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或由院务会审议后确定。上述采购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九条予以确认。如国家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调整的,从其标准执行。第十三条自主比价参考程序:(一)编制标书。建设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和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控制价、采购文件和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发布公告。建设部门应将相关文件报送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在本院网站等信息平台上发布采购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现场踏勘。建设部门可统一组织有意向承包单位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待建项目详细情况。(四)发放标书。如有采购文件,建设部门应统一发放,承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五)接收标书。建设部门应按照发布信息截止时间前接收响应文件,确保文件封存完好,并妥善保管。(六)开标。参加开标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如果供应商较多,经评标小组集体商议后,可按一定标准公开筛选至少3家入围。(七)评标。评标小组由建设或使用部门代表、科技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3-7人。评标小组依据标书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公正选择入围单位,或进行入围排序。(八)定标。对评标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由建设部门向排名第一的入围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自愿放弃并书面确认后,按入围排序结果依次与下一排名单位商议。均达不成共识的,应重新进行采购。(九)监督。20万元以上的项目,纪委指派纪委委员或纪监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现场程序和纪律的监督,或对重要过程材料进行程序合规性审核。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2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须签订正式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由建设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共同拟定,必须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双方达成的合约订立,应包含明确的工程内容和技术指标、服务项目和取费标准、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质量保证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正式合同须经过法律顾问审查后确定。2-20万元(含)项目可采用法律顾问审查后的合同范本,如对范本中的原则性条款进行修订,须经过法律顾问再审查。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合同由建设部门指定负责人签署,经审核后盖合同专用印章或公章。合同一经签订,须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第五章材料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建设材料和设备采购方式包括承包单位采购和自主采购两种:承包单位采购是指由承包单位“三包”(包工、包料、包设备)采购的方式,建设部门应对其中大宗材料、大型或重要设备就品牌、规格、型号和价格与承包单位协商一致;自主采购是指由建设部门自行采购的方式,特种、专用材料和设备一般应自主采购,自主采购程序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第十八条无论是承包单位还是建设部门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有正规生产商、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等,严防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建设部门负责对承包单位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把好质量及技术指标关口。第六章变更签证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设计图纸和采购响应文件与施工现场情形不符,需要增减工程量、变更材料或设备型号及其数量的,应进行变更签证。如工程变更总额超出原投资额10%的,须重新完善立项程序。第二十条变更签证按如下程序执行:(一)工程变更必须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提出。联系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变更方式和处理办法,并明确记载变更工程量、变更材料或/和设备的型号及其数量、预算价等。(二)工程变更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签证手续。未设立监理的,工程变更由建设部门审核。涉及改变建筑物结构的,工程变更还应提交基建管理部门审核。(三)工程变更须按原立项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未与建设部门洽商,或虽经洽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或未办理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擅自变更工程的,*院将拒绝为此核算工程量和支付费用;因擅自变更导致质量不达标或安全责任事故的,*院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初勘情况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且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须厘清责任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后,报请*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三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内容不得影响项目结构安全,不得影响规划、环保、节能、消防、人防等的验收。第七章现场管理O120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部门是现场管理的责任主体,现场管理包括施工组织、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等方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工程清单、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过程控制。第二十五条现场管理工作要求:(一)做好工程例会制度,掌握工程进度,协调建设工地上各施工方与配套单位之间的关系,确保各工序有机衔接。(二)督促、检查各施工方及配套单位安全生产措施与落实情况,建立应急防范机制,防止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三)要求承包单位遵守物业管理规范,将施工现场与工作区和生活区合理隔离,严格控制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气物以及噪音、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确保园区正常工作秩序。(四)支持基建管理部门对房屋结构、承重等进行评估、保护和恢复,配合后勤部门做好施工期间水电、消防、网络、监控等公共设施的备案工作。第八章质量控制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一)政府部门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二)设计图纸和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技术措施;(四)原材料供应单位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其他试验报告;(五)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指标文件;(六)其他有法律效力的依据。第二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建设部门应会同基建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按工序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材料进行抽查,如发现工程质量或材料不合格,建设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坚决返工和退货。因返工或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督促整改外,将按其工程量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一)施工单位接到返工或退货通知单后拒不执行的;(二)使用不合格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达标的;(三)擅自更改设计方案的;(四)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事项。第九章工程验收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过程验收分为分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两类,建设部门是验收主体。分项验收经施工单位自检、复查后,提供质量检验评定表,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隐蔽工程应做好验收记录,达不到隐蔽工程质量要求的,不能进行工程隐蔽,符合隐蔽工程质量标准后方能通过验收。如工程项目设有监理单位,验收前应听取监理单位意见。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要求,已全部施工完毕,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可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一)节能、环保、消防、人防、抗震、绿化能达到政府部门验收标准和要求,并取得地方消防、质量和建筑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书;(二)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气暖通风运转正常;(三)设备调试、运转达到设计要求;(四)建筑物周围建筑垃圾清理干净;(五)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六)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善科研条件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自主工程项目由建设部门会同基建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程序。第三十二条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完成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办理转固手续。第三十三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对建筑的改动须经原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资质相当或以上的设计单位认可,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第十章项目审计第三十四条单项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同一供应商年度累计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以采取集中审计。审计机构的选择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第三十五条竣工结算审计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书。结算书包括响应文件、承包合同、竣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单、工程造价结算表等。(二)建设部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经费结算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包括:对照合同审核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变更签证单及其竣工图纸、审核超预算或超报价项目等。通过审核后剔除与合同和/或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并告知承包单位。(三)建设部门将经过初审的建设工程经费结算书和相关附件提交给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基建管理部门应安排审计人员察看施工现场、审核施工或竣工图纸、并及时协同承包单位解答审计人员提出的问题。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基建管理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四)基建管理部门对审计报告初稿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咨询内审部门意见,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回复意见;书面意见履行报批程序后,提交给承包单位征求意见。(五)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意见。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会议,与承包单位、审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一起对审计中有争议的项目进行沟通以达成一致。在规定时限内,承包单位没有反馈意见视同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认同。(六)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建设部门、承包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同意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资产财务处负责编制,报*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六条根据基建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需要,工程项目可进行跟踪审计,具体内容包括:(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及资金、材料到位情况;(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进度月报情况;(四)主要设备材料订购、保管、使用等管理情况;(五)设计、技术、材料等变更洽商情况;(六)与工程施工期间管理有关的其它情况。第十一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七条国拨建设资金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自筹经费的工程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院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工程项目应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其中预付款一般应控制在合同额的30%以内,进度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额的85%,工程尾款按照结算审计额支付。除小额工程外,一般应规定1年及以上质保期并预留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部门按程序办理付款。第三十九条工程项目支出审批权限按*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第四十条工程项目的技术资料一般包括:(一)永久性水准点的坐标位置,建(构)筑物在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定位记录,沉降观测及变形记录;(二)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变更记录等;(三)建(构)筑物地基审查和地基处理(包括打桩)记录;(四)主要原料、构件和设备出厂合格证;(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工程交工的验收记录,结构吊装记录,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六)各种材料的试验报告及材料石块的试验报告;(七)蓄水构筑物灌水试验记录,排水系统灌水试验记录,给水、采暖系统试压记录;(八)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空调调试记录;(九)弱电(网络、通讯、电视等)设计、施工图纸及检测记录;(十)竣工图纸。第四十一条工程项目应将设计图、招标文件、合同、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及时归档,做到应归尽归。其中,基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将其移交至档案室,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应将水电图等必要的技术资料建立档案,作为维修、维护的依据。第四十二条工程项目中的基建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档规范(科发办字2015)176号)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立卷。第十三章廉洁从业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根据基建领域风险防控工作需要纳入内控审计,基建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有义务接受纪监审部门的监督,配合纪监审部门的内审工作。第四十四条从事和参与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廉洁从业规定,坚决杜绝腐败问题发生:(一)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不得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二)不得透露有损单位利益和影响公平的任何信息;(三)不向承包单位介绍、推荐与个人利益有关联的施工队伍、材料或设备供应商;(四)不得接受承包单位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参加承包单位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宴请、旅游等活动;(五)不在承包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六)不得有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第四十五条工程项目管理应坚持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发布公告和公示结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和*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规定为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支撑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