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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采购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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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采购管理制度.doc

    员工采购管理制度 员工采购管理制度11、根据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库保管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2、药品采购员负责全院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的采购工作。3、药品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采购。4、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5、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6、药品采购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SP或GMP证书复印件、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供货单位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及其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品种质量好,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誉,售前售后服务好)。7、购进首营药品时,药品采购员应及时索取相关资料。8、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和首次进口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9、新药采购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采购。10、集中招标品种按有关规定采购。11、特殊用药、抢救用药、独家经营品种,本院现有供货渠道无经销者,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可另辟渠道临时采购,并备案登记,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纳入常规供应商名单。12、对不合格药品、数量短缺或破损品种,应及时与供应商或生产商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13、药品采购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了解临床用药情况,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有机结合起来。14、药品采购员应注意改进采购工作流程和标准,定期向药剂科主任提交采购报告。对首营药品或缺货药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相关临床科室,并不定期向药剂科主任上报首营药品登记表和拟淘汰药品汇总表。15、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医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严禁违法违纪行为。16、药品采购员应接受院长、纪检人员、审计人员对药品采购活动的监督。员工采购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第五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二章学校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第六条仪器设备采购的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第七条成立"中国地质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资产处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采购事务:负责全校单价20万元及以上(包括批量)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招标、采购管理文件(含制度、办法),审定招标项目,主持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第八条非集中采购机构(各院系、各单位)负责下列采购事务:单价2万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采购。单价在2万元以上(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各单位会同资产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第九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第十条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学校采购方式第十二条学校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际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第十三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一般由采购机构和资产处商议确定。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第十五条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规格的仪器设备且有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采购方式:(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第十七条购置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第四章学校采购程序第十八条购置单价为5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器材申请卡",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审批。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资产处负责审批。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中国地质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单价在5到20万元之间(不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在204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和资产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资产处与学校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组组织论证。第十九条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资产处审核,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审核同意下达的每年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度情况,于每年年底编报全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资产处,各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应在采购前一个月及时与装备处联系,并按要求向装备处提供有关材料,以便进行采购前论证、审批等各项采购程序的操作。第二十一条学校招投标程序规定如下:(一)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书应当包括所购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三)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四)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五)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购置单位和资产处派人共同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评标。第二十二条非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内完成,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第二十三条采用招、投标方式时,由资产处和采购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学校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购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处。第五章学校采购监督第二十五条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第二十六条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处配合采购机构共同开标。第二十七条学校监察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二)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的要求;(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第二十八条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学校纪监办、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二)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五)拒绝采购监督小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六)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第二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定采购合同的;(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七)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第三十条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余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员工采购管理制度3一、设备物资采购的审批各处室或人员所需物资因学校仓库中没有存放而需要临时采购的,则须填写“实验中学物品采购、维修资金审批表”(见附表1)后报总务处,由总务处视情况报校长室、上级教育部门审批。单笔数额100以上报校长室审批,300元以上报服务中心审批,1000元以上报教育局审批。二、设备物资的采购采购小组一律凭审批表采购和报销。采购小组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要“货比三家”,真正做到价廉物美。(一)临时采购“临时采购”又称“程序采购”,因每一项物资的采购都按一定的程序进行。1.临时采购物资中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批同意学校自行采购的,其中单笔数额超过100元的要求询价后确定采购,超过300元的要求两人以上共同采购,超过1000元的要求提交总务处集体讨论确定,并填写询价表。2.临时采购物资中如果服务中心仓库有货可供的可以直接向服务中心申请领货(如一次性塑料杯、粉笔、签字笔、档案袋、跳绳等文体用品,节能灯、开关等电器用品)。(二)集中采购做好集中采购有利于工作安排,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每学期一次的集中采购各相关处室人员要发动有关人员科学合理的制定采购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总务处以便及时汇报。1.每学期一次到服务中心集中领货。2.集中采购物资中如果是经招标上门供货的(如横幅、喷绘、写真、校徽、空白奖状、荣誉证书、标牌、装订等等),由各处室研究决定后自行采购、自行验收(规格、材质等),到每月月底前把一月来的采购情况汇总到总务处,每月2号前由总务处把上个月所采购的物品按照规定的格式汇总后上报服务中心。(三)大宗设备物资采购每年年底总务处根据学校自身情况拟制、提交采购报告,按照服务中心大宗物资采购程序进行。三、设备物资的验收(一)学校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验收小组职责1.全面负责学校各类物资的验收工作,并接待上级验收小组的验收工作检查;2.负责对验收的采购招标物资填写验收报告(见附件2或附件3);3.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招标物资有权退回,并向学校汇报,及时处理。(二)学校设备物资验收标准1.数量验收(包括生产厂商、设备型号和购置台件等)和资料验收(包括购置申报审批材料、财务票据、随机技术资料等)。2.质量验收(包括产品外观、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等)。设备物资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供货合同所规定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要求相符;采购设备物资包装密封完好、产品资料齐全、质量合格、运行状态良好,能够正常使用。(三)学校设备物资验收报告的填写1.一般物资,填写完整审批表(附件1)即可;2.固定资产,须填写“实验中学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出库单”(附件3);3.经服务中心招标采购的直接上门供货的采购物品,须按照服务中心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技术商务要求和供应商在招标中的承诺条款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并由接收人、验收人、负责人、供货人在月末共同填写签字“物品验收结算清单”(附件2)以备结账。四、设备物资的入库采购的设备物资到校当天,学校物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采购标准和产品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不得入库,无入库手续不得办理财务付款、报销业务。(一)一般物资的入库:由采购人、验收保管人或总务处主任签字后入库(见附件1或2)。(二)固定资产(教学设备)的入库:由采购接收人、项目验收人、总务处主任或教务处主任、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签字后入库,同时需交归档资料于仓库保管(见附件3)。五、设备物资的出库(一)一般物资的出库要由物资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总务主任签字批准后,凭“实验中学物品领单”到仓库领物。(二)固定资产设备物资的出库管理1.固定资产设备物资的出库固定资产设备物资的出库要由设备物资使用处室或人员向总务处申请,填写“实验中学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出库单”原单(附件3),经总务主任、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签字批准后,才能办理出库手续。2.固定资产设备物资的填卡记账(1)购买的设备由总务处根据“实验中学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出库单”通过设备物资管理系统录入设备原始数据,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由总务处打印设备物资管理卡片和设备标签,卡片由总务处和使用部门各保存一份。(2)各设备使用部门管理员凭“实验中学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出库单”记账,负责将设备标签贴在仪器设备上。六、设备物资盘存报损对校内所有物资一年盘存清点一次及以上,实行资产报损制度。做到学校物资“进要入账,出要报损”,使之物尽其用,去向明确,帐物相符。(一)一般物资报损:总负责人张追红具体管理人员如下:教师办公用品(黄进)、水电维修零件(俞树勇)、卫生工具(张启星)。(二)教学用品报损:总负责人黄占宁具体管理人员如下:体育器材(黄爱宵)、实验耗材(张民强等实验员)。(三)固定资产报损:总负责人楼美胜具体管理人员如下:电教仪器(吴金良)、办公设备(徐时亮、张追红、陈剑明)七、食堂、服务部物资管理食堂、服务部物资按照服务中心提供的商家进货,确保价格、质量和卫生。(一)采购:由食堂事务长、服务部店长根据学校需求提出其采购清单,直接向供货单位、服务中心申报。(二)验收:由食堂事务长、服务部店长和学校食堂、服务部负责人(或店员)共同签字入库。发现不合格食品、商品坚决清退,并做好记录。(三)出库:食堂大米、面粉、食用油、调料等须由事务长、使用者共同签字,并在使用前进行质量检验,以防变质食品食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员工采购管理制度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做好食品采购索证和验收卫生管理工作。2、把好食品采购关,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3、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证。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或向供货商直接批发采购的食品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化验单。4、食品定点采购,蔬菜等食品防止受到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肉类采购放心品牌并索取检疫证明,确保食品原料新鲜卫生。各类定型包装食品尽可能选用知名度高的大型企业的产品,保证安全卫生。5、不采购质量不新鲜、腐败变质、发霉、生虫、虫蛀、有毒有害、掺假掺杂、超过保持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6、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7、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购国家允许使用、定点厂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8、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斜、食品用工具、没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9、建立食品索证、进货验收台帐并进行记录,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帐记录保管等工作。10、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帐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和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及感官鉴别常识。11、在采购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采购时应现场查验供货单位的资质。12、在采购食品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和索证:(1)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索证。对于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连锁餐饮企业,可由连锁区域总部统一索取并保存各类相关证件及检验报告,在需要时向其下属连锁店提供复印件或传真件。(2)采购食用农产品应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购物凭证。(3)采购生猪肉的,应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其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4)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查验该产品是否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13、食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应有专人验收,查验产品包装、标识及一般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索证要求和其他相关要求,核查所购产品与索取的有效凭证是否一致,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14、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员工采购管理制度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_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第七条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第二章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第八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_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_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_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_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_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_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_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按_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参照_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八)签订采购合同。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第九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第十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第十一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_14号)执行。第十二条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第三章违规责任第十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代理机构的;(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一年。有关单位被取消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后,一年内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集中采购的有关程序执行。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员工采购管理制度6一、根据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采购员在采购下列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1、乳制品;2、肉制品;3、水产制品;4、蛋制品;5、粮谷类制品;6、糕点(包括面包);7、食用油;8、调味品、酱腌菜;9、蜂蜜;10、豆类、薯类、蔬菜类、菌类、果品类制品;11、酒类、饮料(包括固体、液体)、茶叶及冷饮食制品;12、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13、新资源食品、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14、食品添加剂;1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16、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及洗消剂;17、进口食品及出口转内销食品;18、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索证的其它食品。二、采购上述食品时,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和供货商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其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范围内进行核对;同时,还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或委托检测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质量和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报告。三、表明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还应索取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食品添加剂应索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四、采购肉禽类原料应索取兽医部门出具的卫生检疫合格证。五、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卫生检验证明。六、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或化验单,应注明产品的厂名、品名、生产日期及批号。证、单只对该批号产品生效,证、单有效期限与该批食品的保质期一致,证、单不得涂改或伪造。七、采购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采购散装食品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八、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索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化验单,由采购部统一保管备查。卫生监督机构可向食品采购者索取资料,询问情况,无偿采样和要求送样,采购者不得拒绝。十、采购人员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反映采购食品的卫生质量情况。如有问题或怀疑有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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