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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规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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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规范制度.doc

    合同管理规范制度 合同管理规范制度1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XX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下列类型:(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四)招商引资合同(五)合作开发合同(六)拆迁改造合同(七)政府投融资合同(八)政府借款合同(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第四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部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第八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第九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十条 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第十一条 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违反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以市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将合同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签批至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五条 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合同时,应当随附以下材料:(一)合同文本草拟稿(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三)部门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报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认为需要补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可以将材料退回。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二)合同签订方式(三)合同变更问题(四)合同违约责任(四)合同违约责任;(五)争议处理条款;(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在审查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提供论证意见。第十八条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反馈书面审查意见。合同经各方正式签订后,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部门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一)备案报告;(二)备案说明;(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重大合同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另行确定。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年将本部门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清理情况并报送市政府。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合同的签订、审核、备案、清理、报告以及部门内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县(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管理规范制度2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劳动合同签订及管理,促进劳动合同依法履行,保障集团及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劳动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单位(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3、文件换版说明本制度为第一版。4、相关部门/人员职责4.1人力资源部职责4.1.1负责集团劳动合同及相关制度的起草、修订、完善、监督执行及解释工作。4.1.2负责集团各单位(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4.1.3负责集团总监级以上及协议工资人员劳动合同的组织签订。4.1.4对集团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指导与培训。4.2各用人单位第一负责人职责4.2.1全面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4.2.2全面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及管理工作运行的规范性与有效性。4.2.3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工作。4.3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职责4.3.1各单位应设置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4.3.2负责本单位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的组织、管理、运行、续签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3.3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基本情况、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4.3.4随时对本单位合同到期员工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做好续签的相关准备工作。4.3.5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人员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难以解决的问题。4.3.6负责向集团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汇报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执行情况、信息接洽等日常事务。4.3.7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变动时,需根据工作交接制度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交接工作。5、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样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地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及集团有关劳动合同规定并结合各单位(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6、劳动合同条:款设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7、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7.1新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公司新录用的员工,主管级以上岗位人员需提供离职证明或失业证明后,在上班一周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按照员工办理入厂手续的日期进行约定。7.2续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愿意继续聘用与之续签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发放劳动合同续签意见征求通知书(见附件3)。未按照公司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劳动合同签订的,则视为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未继续聘用及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按期终止。8、劳动合同签订地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为防止代签、非自愿签订等现象发生,避免因劳动合同签订造成的劳动纠纷,要求各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时,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并要求指定地点有录像监控,并由相关部门保留监控记录。未在公司规定地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9、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9.1各单位(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指定专人作为公司代表与员工面对面现场签订。不允许员工将劳动合同带回自行签订。9.2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并由指定的公司代表对员工身份进行核实后现场签订劳动合同。9.3各单位在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内容及本制度规定。9.4劳动者未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学习、身份证件检验及劳动合同签订的,属于无效劳动合同。10、劳动合同的填写要求劳动合同上填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工整书写正楷字体,具体填写规范如下:(1)甲方资料:用人单位、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委托代理人:独立法人单位第一负责人或公司指定代理人。(2)员工编码:一卡通编号。(3)身份证号码:如实填写,如无身份证号码,可以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但不可缺项。(4)家庭住址栏指现长期居住地地址,户籍地址指户籍所在地地址,以上两项内容填写格式为:_省_市_区(县)_镇(乡、街道)_村(小区)。(5)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劳动合同类型,各岗位需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6)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7)工作内容:根据公司员工工作内容,按照以下几种类别填写:1、高级管理人员2、营销类3、生产类4、生产辅助类5、后勤服务类6、行政人员(8)工作地点:统一填写为:工作岗位所在地。(9)工作时间: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员工工作岗位性质,按照以下几种工时工作制填写。1、营销、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2、生产类、生产辅助类及后勤服务类人员执行综合工时制;3、行政人员执行标准工时制。(10)乙方发生符合劳动合同变更书相关的条:款时须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11)签订劳动合同时,先由劳动者签字摁手印,然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最后由用人单位盖章生效。11、劳动合同的审核流程11.1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员工劳动合同的填写是否规范,对于书写潦草、填写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不予接收。11.2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总监级以上及协议工资人员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后盖集团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11.3各中心、部门(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审核本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并上报人力资源部。11.4集团人力资源部对各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对发现不符合劳动合同管理要求的重新签订;审核通过的返回原单位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公章。11.5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根据劳动合同审核流程,将所属部门人员当月盖章生效的劳动合同在系统中进行审核维护;并需在员工档案中体现员工签订的现行有效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及合同期限三项内容。11.6集团人力资源部劳动合同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集团公司员工合同到期情况,将各类人员的合同到期情况提前一个半月提供给各单位第一负责人,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与各用人部门负责人讨论是否续签,并将是否续签合同通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以便及时办理合同续签手续,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12劳动合同的存档劳动合同签订一式三份,劳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返回员工本人保存一份,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保存一份,集团人力资源部(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一份。总监级以上及协议工资人员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13考核细则13.1各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员工学习本制度及相关要求的,对其单位负责人负激励200元。13.2因公司劳动合同签订人员未按照本制度相关签订要求进行签订或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审核不到位,造成无效合同签订的,经举报或监督部门发现未造成劳动纠纷的,责令其重新签订,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13.3因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审核不到位,发生劳动纠纷等负面事件的,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处以不低于300元的罚款,对单位第一负责人处以不低于500元的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13.4因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对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不善或工作交接不到位,导致资料不完整及丢失的,每有一例,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并对其直接上级处以100元连带处罚。14、附则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与之冲突的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合同管理规范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的主体(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第六条: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第八条: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第九条:数量条:款: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第十条:质量条:款: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第十五条: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第十七条: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四)重大涉外合同。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十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三)遗失重要证据;(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合同管理规范制度41、合同类型。涉及学校办学行为的合同主要包括基建维修合同、采购或服务合同、聘任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租赁合同、外事合同等。总务处为基建、采购、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办公室为聘任合同管理部门,教务处为合作办学合同管理部门,外事处为外事合同管理部门。为规避办学风险,学校拒绝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慎重签订投资、租赁、合作办学合同。2、签订合同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有项目报告并经学校办公会(校务会议)研究通过。有明确的政策法律授权或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经过授权的本校正式职工担任项目负责人。有具体有效的管理措施。有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3、学校针对具体项目成立论证或审定专家小组,具体负责合同的评估论证工作。学校办公会研究合同前必须通过专家组评估论证。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构成为:学校相关部门业务负责人或专业教师。专职财务或审计人员。法律顾问(大型项目选用)。社会专业机构专家(大型项目选用,必须确保与本项目决策无关)。本校或上级纪检人员。4、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合同法和相关政策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_工作,处理合同纠纷。凡涉及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合同管理部门都应及时向学校提交报告,依法及时处理。5、学校每年对合同进行一次评估和清理。所有合同必须及时归档。合同归档时,除文本外,须附加会议记录、审批材料、论证(评估)报告、执行日志等材料。对有问题的合同、到期的合同必须及时处理。合同管理规范制度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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